定据实扣除,其中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10%以上(含10%)的工业盈利企业,除按规定据实扣除外,经批准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1号)第二十条规定,促进非公有制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立区域科技创新体系,以产业集群区和行业龙头企业为依托,积极培育企业研发中心、科研机构等创新载体,建设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注重原始性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加强产业核心技术、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的研究开发、联合攻关和推广应用。鼓励申请发明专利。推进非公有制企业与国内外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产学研合作。大力培育技术市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让。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要积极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科技咨询、技术推广等专业化服务。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组织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第二十四条专门规定要提升中小企业发展水平。支持中小企业积极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鼓励中小企业向信息产业、新型材料、生物工程、光机电一体化等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从事专业化生产和特色经营,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鼓励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建立稳定的供应、生产、销售、技术开发等协作关系。建立成长性中小企业信息库,加大对成长性中小企业的培育以及科技创新活动的支持力度。
《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我省乡镇企业改革发展与提高的若干政策意见》(省委〔1997〕17号)第四条规定大中型乡镇企业应建立科技开发机构,可按销售收入在税前提取1—3%的科技开发基金,年综合折旧率可按12.5%计提,经过评估的资产折旧可按重估价计提。
《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民营经济新飞跃的若干意见》(浙委〔2004〕4号)第8条规定,推动民营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
《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第八条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开发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要达到3%以上,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要达到20%以上,专利产品和市级以上新产品的销售收入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要达到50%以上。第十三条规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2003年安排5000万元,以后两年每年增加1000万元,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究开发项目和我省获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的配套。
《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杭市委〔2004〕14号)第19条规定,杭州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3000万元,主要用于民营企业农产品加工技改项目和萧山、余杭2区及5县(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财政资助,各区、县(市)应以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金政发〔2003〕91号)第四条规定,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创办、领办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其合法拥有的知识产权或者资金向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入股。科技人员可以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利益的前提下,在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中兼职从事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活动。第五条规定,投资各方约定并经市级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高新技术成果入股
比例可不受35%的限制。第七条规定,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评聘分离,高职低聘,低职高聘。
《丽水市鼓励和支持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和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中心的试行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对经年度考评合格的市直企业技术中心和技术创新服务中心,由市财政安排资金给予补助扶持。
《中共绍兴县委 绍兴县人民政府关于2004年度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绍县委〔2004〕17号)第23条规定,切实加大财政对科技的投入力度,“十五“期末,县本级科技投入占财政支出的比例达到4%;各镇(街道)财政科技投入占同级财政支出比例达到2%以上。 《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工业中小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桐政发〔2003〕3号)第6条规定,鼓励中小企业创办技术中心,凡新建嘉兴市级、省级和国家级技术中心,获得认定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用于技术中心添置设备及技术开发活动经费,并优先安排技术创新项目补助。企业技术中心中试设备的折旧可在原基础上加快30-50%。第7条规定,鼓励中小企业自行发明创造,对符合条件的实施单位给予1-5万元奖励。第8条规定,鼓励中小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进行科技合作,建立稳定的技术依托,对产、学、研合作项目给予2-10万元的资助,引导企业研发科技含量高的产品。 《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德政发〔2003〕9号)第二部分第2条规定,每年县技术创新资金中安排不少于30%资金,专项用于支持特色优势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补助和技术改造项目贴息。该部分第3条进一步规定,每年在特色优势中小企业中选择若干家企业享受优强企业优惠政策。
《中共新昌县委 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经济跨越式发展的若干意见》(新委〔2004〕第49号)第5条规定,对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实行财政补贴,凡年销售收入在500万-1亿元的企业,在本县组织实施符合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的技术改造项目,并按规定立项或备案,由县财政按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的3%贴息。 六、职工培训
《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东政发〔2003〕21号)第11条规定,加强对中小企业家及特种工种的培训,每年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拨出50万元用于中小企业的培训补助。 七、社会服务
《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民营经济新飞跃的若干意见》(浙委[2004]4号)第23条规定,规范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结合政府职能转变,逐步赋予全省性行业协会和商会自主制定行业规范和标准、参与行业规划和资质审查等职能,充分发挥其服务会员、行业自律、行业协调、行业监督等作用。按照市场化原则,支持以民营企业为主体、特色产业为依托的行业协会和商会的健康发展,扩大其在行业的覆盖面和代表性。积极发展各类专业化市场中介机构,完善执业标准和监督机制,促使其独立、公正、规范的运作。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丽政发{2002}118号)第十五条规定,各地要逐步创造条件,建立中小企业社会服务中心,建设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扩大服务范围,增强服务功能。
《中共武义县委 武义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武县委〔2004〕1号)第22条规定,鼓励成立武义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 八、权益维护
《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我省乡镇企业改革发展与提高的若干政策意见》(省委〔1997〕17号)第十条规定,凡面向乡镇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经省物价局、财政厅会同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才能实施。
《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实施意见》(省委〔1997〕25号)第二条规定,向乡镇企业的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各种摊派,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中发〔1996〕13号)的有关规定进行清理。
《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民营经济新飞跃的若干意见》(浙委[2004]4号)第20条规定,健全法制保障。依法加强私人财产保护。进一步完善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体系,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切实维护民营经济主体的各项民事权利。积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健全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体系,完善民营企业投诉机制,坚决制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民营企业合法财产、合法收入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侵犯。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形势,有针对性地对民营企业提供世贸组织规则咨询以及国际贸易争端起诉、反倾销应诉等方面的法律服务。 2004年8月,浙江省中小企业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乡镇企业(中小企业)减负工作的意见》,提出要进一步健全乡镇企业(中小企业)减负工作机制,各市县(市、区)要明确乡镇企业(中小企业)治乱减负投诉职能科(处)室,开通投诉热线电话。对已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在30日内查清事实,将情况反馈给有关主管部门,并将处理结构答复投诉、举报者。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1号)将依法保障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和依法维护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统一到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的高度上来。主要是第二十五条的“四个不准”(不准超范围强迫要求其实行招投标;中介代理机构不准利用政府部门的权力和影响力或自身特殊地位,强行向企业提供服务或提供低质高价的服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准向企业指定应由企业自主选择的服务或商品供应商;不准向企业施加压力,要求企业赞助、订购报刊或加入协会等),并规定对任何单位或个人违法违规的审批、检查、收费、评比和强制企业接受指定产品或者服务的,企业有权拒绝,并向有关职能部门举报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查处。企业对政府部门行政行为提出过异议、对行政机关违法活动进行举报投诉、以及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准以任何方式对其进行刁难、压制或打击报复。第二十六条提出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建设,完善弱势群体法律援助
体系,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依法规范企业用工制度,逐步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不得拖欠职工工资,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职工超时工作,不断改善劳动条件等。
《遂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和扶持工业园区开发建设的若干意见》(遂政发〔2002〕50号)第五部分第3条规定,严格控制涉企检查,有关部门应将检查计划按季度事先报县政府办公室审查备案。
(浙江省中小企业局法规处 郭人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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