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工程设计基本条件
(1)建设用地情况(详见本文件第三节第四点); (2)场地拆迁及平整情况 已办理 ;
(3)工程场地自然条件(详见本文件第三节第四点): (4)其它。
3.上述工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省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江西省建设厅有关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进行招投标,并得到 广丰区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的监督和备案,现通过 公开 招标方式择优选定设计单位。
本文件属“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材料之一。 (二)参加投标的投标人资格条件。
1.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满足招标人的设计资质等级要求。
2.为具有被授予合同的资格,投标人应提供令招标单位满意的资格文件,以证明其符合投标条件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为此,所提交的资格文件中应包括下列资料: (1)设计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原件。 (2)主持设计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原件。 (3)主持设计注册结构师资格证书原件。
(4)外埠来赣设计单位还应持有江西省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办理的进赣投标备案通知手续材料原件。
(5)业绩要求: 投标人设计过类似的工程项目的设计合同、中标通知书(委托合同或中标通知书)。 (6)法定代表委托代理人还必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单项专业工程设计(2)和(3)项改提交主持设计人注册(相关专业)资格证书原件。 开标时,投标人未按上述规定提交有关证书原件或材料原件的,作为自动弃权,不得参加开标会。
3.本工程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联合体投标。
(三)本招标工程的投标有效期为 60 天(日历天),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截止时限30日前确定中标人。 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二、招标文件 (五)招标文件的解释
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归属招标人。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后若有疑问需要澄清,应于收到招标文件后 2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解答,并将书面答复送至所有投标人。 (六)招标文件的编制责任与组成
1.招标文件由招标人或者受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编
制,其编制责任由招标人承担,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委托合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投标人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所有的内容,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责任由投标单位自负。 3.招标文件包括本文件及所有按第(七)条发出的补充通知和第(五)条所述的招标答疑书面答复。 (七)招标文件的修改
1.在投标截止日期 5 天前,招标人可能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
2.补充通知应报分管监督的招标办备案。
3.补充通知将以书面方式发给各投标人,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同等法律约束作用。 (八)招标文件备案
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依法编制招标文件,并承担编制责任。招标文件发出前,按《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送至县级以上有直接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招投标监管机构在备案时如发现招标文件中有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内容,责令招标人改正。
三、投标报价 (九)投标报价
1.投标报价执行《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国家计
委、建设部(计价格[XX]10号)文件规定,其投标报价应是招标文件所约定的设计招标范围内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 2.工程设计招标采用方案设计确定设计单位,并负责完成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所以工程设计投标报价应包括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的全部工作内容的 总报价。
本工程设计收费以本项目投资为工程设计收费基价,并采用插入法方式计算工程设计收费。
3.投标报价方式:本工程采用下列第 (2)种方式。 (1)政府指导价
执行《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XX]10号)文件的规定。
投标人可在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20%范围内浮动。根据工程设计收费标准复杂程度等级(详见《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相对应工程),本工程复杂程度等级为 级,开标时按该等级随机抽取设计收费竞争系数: (Ⅰ级): (Ⅱ级): (Ⅲ级):
投标人工程设计收费向下浮动,视为投标人的让利行为,但承担的设计责任仍然是招标文件中约定的工程设计范围。 投标人大于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20%(采用新技术、新
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为25%)和小于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20%(不含本数)计取工程设计费的,招标人不能接受,将被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废标处理。 投标报价在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20%(含)以内,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25%(含)以内为有效投标报价。 (2)市场调节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投标报价工程设计项目。可由招标人提出合理的市场要约价格(招标控制价),投标人以承诺方式投标价。
招标人招标控制价为22元/平方人民币,投标人超过招标控制价或低于招标控制价80%,为无效报价。 4.工程设计收费的调整
(1)工程设计工程量变更引起设计收费上下浮动,在±5%,以内(含)的,不予调整;
(2)工程设计工程量变更引起设计收费上下浮动超过±5%的,超过的剩余部分,按投标人工程设计收费水平进行增减。
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市场环境和设计要素价格的变化,设计中属工程项目招标范围内的费用不得调整。并应认真考虑自身商务标中投标报价风险以及中标后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利润,自主投标报价,不得盲目压价,低于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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