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中外“亲亲相隐”法律制度比较
作者:任婧
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7期
【摘要】2012年3月14日通过的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了“亲亲相隐”部分内容,这体现了中国人权保障事业的重大发展与进步。本文以“亲亲相隐”制度为比较对象,通过对中西法律中的“亲亲相隐”制度的比较,两大法系的比较,来揭示出中国与其他国家相比未出现“亲亲相隐”的原因,及中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重新引入“亲亲相隐”的重大意义。 【关键词】亲属法;亲亲相隐;容隐制 一、中国传统“亲亲相隐”制度
亲亲相隐又称亲属容隐。儒家学派的创始人孔子最早提出了“亲亲相隐”的思想,孔子曾说过:“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1]
秦律中已有亲亲相隐的类似规定,《云梦秦简?法律答问》中记载:“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汉承秦制,东汉《汉律》对亲亲相隐予以继承和发展。汉宣帝时颁布“亲亲得相首匿”诏令:“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标志着亲亲相隐制度在中国法制史上正式确立。魏晋南北朝时期,受儒家文化影响,亲亲相隐制度得以承袭。唐代,多元的文化氛围带动了律法的发展,亲亲相隐制度在唐律中形成了一套完整、复杂的体系。宋、元、明、清的亲亲相隐制度承袭唐律。清末修律活动中,亲亲相隐制度被沈家本弃之法外,但并未实施。翻看近代法制史,从《大清新刑律》到中华民国时期刑法及其民刑诉讼法,亲亲相隐制度都有所体现。新中国成立后,以六法全书为代表的旧法被全面否定,亲亲相隐制度也被清除殆尽。 二、国外“亲亲相隐”制度的相关规定 (一)大陆法系国家
以德国为例,19世纪时期德国《刑法典》,已有亲亲相隐的相关规定:“诚挚劝阻亲属犯重罪的企图和行为,即使未告发也不予处罚。”1994年修订的德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亲属的拒证权的相关内容。 (二)英美法系国家
以英国为例,1898年英国《刑事证据法》中这样规定:“根据被告方的申请,被告的丈夫或妻子在一般刑事案件中可以成为辩护证人,但不得充当控诉方的证人,不得被强迫作证。”[2]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此外,西班牙、希腊、印度、泰国、韩国、巴西等国家的法律都有关于“亲亲相隐”的规定。三、两大法系中“亲亲相隐”制度的异同
当今世界,一般认为有两大法系: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两大法系的差异主要体现于各自不同的法律渊源、法律体系结构、审判模式、证据规则的风格上。这里简单比较下两大法系中“亲亲相隐”制度的异同。 (一)两大法系的不同之处
1.“亲亲相隐”制度在容隐亲属范围的不同
英美法系的容隐亲属范围要小于大陆法系的容隐亲属范围。在大陆法系,以法国为例,四亲等以内的血亲和姻亲都可成为其容隐的范围。在1994年修订的《法国刑法典》将容隐亲属范围缩小为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继养父母等直系血亲,自己配偶和姘居人,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
2.关于“亲亲相隐”行为范围的差异
两大法系中,大陆法系的容隐行为范围相较之英美法系,也更加广泛。在大陆法系,法国刑法所规定的亲属容隐行为,包括不告发或不制止亲属犯重罪、提供逃避侦查手段、供给衣食住所、为包庇自己亲属拒绝提供他人(非亲属)无罪证据等四种行为。《法国民法典》中第727条规定,知道亲属杀害被继承人,而不告发,不丧失继承权以及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拒绝作证权情形等,二者总共有六种情形下人们有为亲属容隐之权利。[3] (二)两大法系的相同之处
两大法系在容忍制度的共性,主要表现在容隐制构成大致相同。
两大法系的容忍制度,都有两个方面构成。一方面是刑法规范,包括明知亲属犯罪而故意不告发、帮助逃脱、藏匿包庇、作伪证、毁灭证据、帮助匿脏销赃等行为减轻处罚或不罚的刑法规范,各国均或多或少有之。另一方面是诉讼法规范,两大法系均不约而同的与刑事诉讼法设计了两个不可分离的重要制度:一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有拒绝作证的权利。二是法官不得强迫这两种人作证或回答问题。这两个方面的规定相互依存,不可分离。[4] 四、与国外比,我国现行法律缺失“亲亲相隐”制度的原因 (一)人权意识薄弱
亲属拒证是维护亲属间关系,维护家庭良好关系的关键。“亲亲相隐”使法律在人情面前,在伦理面前做出让步与牺牲,做到了“情 ”、\理”、“法”的结合 充分体现了法律对人性的关怀。
百度搜索“77cn”或“免费范文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免费范文网,提供经典小说教育文库中外“亲亲相隐”法律制度比较在线全文阅读。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