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作业高度在5m以上至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c作业高度在15m以上至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d作业高度在30m以上时,称为四级高处作业。 6.2 安全要求与防护
6.2.1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6.2.2《高处安全作业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6.2.3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6.2.4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高处安全作业证》,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作业。
6.2.5高处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GB6095要求的安全带。带电高处作业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四级高处作业需佩戴通讯联络工具。
6.2.6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作业人员不应再作业处休息。
6.2.7高处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证》内。 6.2.8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作业工具应符合GB26557的相关要求。
6.2.9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
6.2.10在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有毒、有害其他、粉尘的放空管线的位置作业时,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或工段长(值班主任)取得联系,建立联系信号,并将联系信号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证》备注栏内;并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6.2.11登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6.2.12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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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3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应设置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不应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
6.2.14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 的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6.2.15高处作业完工后,临时用电的线路应由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电工拆除。
6.2.16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人员要安全撤离现场,验收人在《作业证》上签字。
6.3 《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6.3.1一级高处作业由安全员审查后,报站经理审批。二级、三级高处作业由站经理审查后,报分公司直线业务部门审批。四高处作业由分公司直线业务部门审核后,报分公司分管副经理审批。
6.3.2施工负责人必须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高处安全作业证》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作业负责人,一份交分公司直线业务部门留存,保存期1 年。
6.3.3《作业证》有效期 8h,若作业时间超过 8h,应重新审批。 在作业期内,作业单位负责人应经常深人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作 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7 盲板抽堵
本制度适用于站内的盲板抽堵作业的安全管理,进行盲板抽堵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应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
7.1 安全要求
7.1.1盲板抽堵作业必须办理《盲板抽堵作业作业证》,否则,不准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7.1.2严禁涂改、转借《盲板抽堵作业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时,应重新办理《盲板抽堵作业作业证》。
7.1.3对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7.1.4在有毒介质的管道、设备上抽堵盲板时,作业人员应按照GB/T11651的要求选用防护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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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应提前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编号,并设专人统一指挥,盲板抽堵作业单位应按图作业。
7.1.6作业人员应经过气体防护训练,并做好气体防护。
7.1.7作业时,作业点压力应降为常压,并应专人监护,作业结束前监护人员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7.1.8作业复杂、危险性大的场所,除监护人外,还应有消防队、医务人员等到场。
7.1.9在易燃易爆场所作业时,作业地点30米内不得有动火作业;工作照明应使用防爆灯具;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并使用防爆工具,禁止用铁器敲打管线、法兰等。
7.1.10高处抽堵盲板作业应按照高处作业的规定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7.1.11严禁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以上抽堵盲板作业。 7.1.12每个抽堵盲板处应标牌表明盲板位置。
7.1.13在强腐蚀介质的管道、设备上抽堵盲板时,作业人员应采取防止酸碱灼伤的措施。
7.1.14在介质温度较高可能造成烫伤的情况下,作业人员应采取防烫措施。 7.1.15抽堵盲板作业结束时,由作业人员与车间人员共同确认。 7.2 职责要求 7.2.1 加油站负责人
7.2.1.1 应了解管道、设备内介质特性及走向,制定、落实盲板抽堵安全措施,安排监护人,向作业单位负责人或作业人员交代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7.2.1.2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盲板抽堵作业。 7.2.1.3作业完成后,应组织检查盲板抽堵情况。 7.2.2 监护人
7.2.2.1 负责盲板抽堵作业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并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7.2.2.2 应坚守岗位,不得脱岗;在盲板抽堵作业期间,不得兼做其它工作。 7.2.2.3 当发现盲板抽堵作业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7.2.2.4 作业完成后,要会同作业人员检查、清理现场,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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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 作业单位负责人
7.2.3.1 了解作业内容及现场情况,确认作业安全措施,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
7.2.3.2 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安排人员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7.2.4 作业人
7.2.4.1 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7.2.4.2 要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7.2.4.3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7.2.4.4作业完成后,会同生产单位负责人检查盲板抽堵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7.2.5 审批人
7.2.5.1 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7.2.5.2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7.3《盲板抽堵作业作业证》的管理
7.3.1抽堵作业作业证》应明确盲板位置、安全措施、审批人员等。 7.3.2《盲板抽堵作业作业证》一式三份,盲板抽堵作业单位、审批人、分公司直线业务部门各一份,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8 吊装作业
本制度适用于站内的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进行吊装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应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
8.1 作业分级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 a)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 100t;
b)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 40t 至小于等于 100t; c)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 40t。 8.2 安全要求
8.2.1三级以上的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物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强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装施工方案经站长和安全员审查后,报分公司直线业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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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
8.2.2不应靠近输电线路进行吊装作业。确需在输电线路附近进行吊装作业时,起重机械的安全距离应大于起重机械的倒塌半径并符合DL409的要求,不能满足是应停电后再进行作业。吊装场所如有含危险物料的设备管道时,应制定详细吊装方案,并对设备、管道采取详细有效防护措施,必要时停车,防空物料,置换后进行吊装作业。
8.2.3各种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
8.2.4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8.2.5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高处作业时应遵守高处作业的规定。 8.2.6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8.2.7吊装作业时,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并按GB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进行指挥。
8.2.8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分公司直线业务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8.2.9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应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方可作业。
8.2.10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8.2.11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时,应遵守动火作业的规定。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应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8.2.12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机械的操作规程。
8.2.13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8.2.14悬吊重物下方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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