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信贷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小企业信贷业务经营管理体系,完善小企业信贷业务的进入和退出机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加快发展小企业信贷业务,根据《贷款通则》、银监会《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小企业,是指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10000万元且授信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的企业客户。
第三条 我公司小企业授信主要投向为“三农”服务的工业尤其是制造业,重点拓展成长性好、产品成熟、技术成熟、为“三农”配套、具有较强自偿性现金流、担保方式可靠的小企业客户,从中培养发展潜力好的中长期客户。
第四条 为小企业办理授信业务应遵循分期归还、防范风险、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授信业务是指各类贷款。
第二章客户准入和认定
第六条 我公司小企业授信业务实行客户准入和认定制度。 1.对小企业授信业务,实行客户准入制度,不符合客户条件准入规定的客户,不得按我公司小企业信贷经营管理的规定办理授信业务。
第七条 我公司小企业的认定标准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10000万元,且授信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的企业客户。
第八条 以下企业不作为本办法所称的小企业: 1.房地产企业
2.纳入合并报表的集团成员企业
3.学校、医院、出版社、电视台等非生产流通企业 4.项目公司
第九条 大中型企业因生产经营恶化、规模萎缩而符合小企业标准的,不得认定为小企业,但大中型企业由于分立、经营战略调整等原因使经营规模缩小而符合小企业标准的,可经公司认定为小企业。 第十条 小企业客户续做时因经营规模增大需调整为大中型客户的,可设定,年观察期,观察期内授信仍按小企业办理,观察期后经公司审批,可调整为按大中型客户管理。
第三章信用评级和授信限额
第十一条 同时制定与小企业经营特点相适应的信用等级评定办法。
第十二条 小企业授信客户的信用评级应为A一级(含)以上,资产风险分类在5级(含)以上。
第十三条我公司对小企业办理的所有授信业务均纳入客户总授信管理,核定其授信额度。
第十四条 小企业原则上根据其所能提供的有效担保、销售收入和销售归行、实收资本等情况核定授信额度,小企业授信额度控制在保证方式在1000万兀(含)以内,抵(质)押方式(含抵质押加保证方式)在2000万元(含)以内,有效期不超过一年(含)。
第十五条 小企业授信额度的核定方法:
1.对提供抵(质)押物的小企业,授信额度不得超过可抵(质)押值的2倍,且不得超过企业授信月份之前1 2个月销售归行额的50%(新开户小企业,在企业书面承诺相应的销售收入归集到我公司指定银行的前提下,年销售归行额的计算可参照销售归行额或企业销售收入,下同)。其中:可抵(质)押值=抵(质)押物价值术抵(质)押率 2.全额采用保证方式的小企业授信,授信额度不得超过企业授信月份之前12个月销售归行额的20%。
3.对开办时间在一年(含)以内的小企业,授信额度不得超过客户的实收资本。
第四章 授信业务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和金额
第十六条 小企业授信业务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期限超过1年的贷款须提供房地产抵押。 对机器设备按揭贷款等业务按其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小企业的人民币贷款利率原则上应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最高可上浮4倍。
第十八条 小企业的融资应采取分期还款的方式,对提供优质抵押、质押或保证担保的优质小企业可以采用分期付息,到期还本的还款方式。
第十九条 小企业授信业务应优先选择抵(质)押担保方式,保证担保方式次之,严格采用信用方式。
第二十条 以保证为唯一的担保方式的授信业务(即全额保证业
务),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保证人信用评级在A+级(含)以上; 2.保证有效且是连带责任担保; 3.为全额本息保证; 4.无条件保证;
5.保证人的履约能力和意愿可靠。
第二十一条 小企业以信用方式授信,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授信对象为在我公司授信2年(含)以上,无逾期和欠息,与我公司有良好的合作关系、对我公司综合贡献大的优质小企业; 2.主体评级在AA级(含)以上,且业务评级在3级(含)以上: 3.企业成长性好,近几年销售收入和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稳定增长,核心资产(房地产,或房地产加其它固定资产)已抵押给我公司,抵押方式授信占比在50%以上;
4.授信金额不超过上年销售收入的10%,或不超过有形资产的50%;
5.授信用途为企业短期、临时性的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6.授信期限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二条小企业授信均应要求其主要股东提供个人连带保证责任。主要股东为公司法人的,鼓励要求公司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提供个人连带保证责任。
第二十三条 小企业贷款应按约定期限收回,企业确需展期的,仅能展期一次,且短期贷款展期期限不超过半年,中长期贷款展期期限
不超过一年。
第五章 小企业经营管理组织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立小企业信贷经营管理的岗位,配备相应小企业贷款业务人员,负责小企业信贷市场拓展、贷前调查、贷后管理等工作。
第六章 小企业授信流程 第二十五条 小企业信贷业务的基本流程如下图:
第二十六条 小企业授信实行业务人员双人调查、双人贷后管理,并按户设定主办业务人员和协办业务人员。业务人员需对提供的授信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符合办理授信业务基本条件的小企业,由双人进行贷前调查并独立签署调查意见,授信调查人员对调查意见负责。
第二十七条 授信调查应重点调查小企业主或主要股东的信誉和经营能力,产品成熟度和市场竞争力,技术成熟度和市场竞争力、生产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八条 办理小企业授信业务要严格执行前后台分离制度,营销、调查人员不得兼任任何授信业务的审查或审批岗位,审查、审批人员也不得兼任任何授信业务的营销或调查岗位。
第二十九条 授信审查人应对小企业主体资格的合法性、资料的齐全性、办理授信业务基本条件的合规性,以及小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信誉状况、发展前景、授信用途、还款来源、担保情况、拟定的融资金额、融资期限、利率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对授信资金安全存在的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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