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涉黑犯罪多寻求保护伞或染红
今起,成都商报推出系列报道,关注四川司法热点和焦点,与您共同见证四川司法在中国法制进程中的每一个印迹:省高院完成首部《四川省涉黑犯罪调研报告》,指出我省涉黑犯罪的主要特征并提出对策;四川法院以信息化为载体的审判管理体系正式建成,120余万件个案在法院内部网上可即时查询,所有案件在阳光下运行,接受内外监督;省高院发布全省行政案件白皮书,结合全省行政案件审理情况对政府部门如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建言献策??
社会进步离不开司法的进步。我们客观记录、真实呈现,让读者了解我们的“人民司法”走到了哪一步,取得了哪些进步,还有哪些地方需要完善,以期大家共同关注司法,推动司法进步。
昨天,成都商报笔者获悉,四川省高院刑三庭日前完成了《四川省涉黑犯罪调研报告》,对近5年来四川法院经手的涉黑案件的审判进行调研。
结果显示:黑恶势力犯罪,多要寻求政治“保护伞”,或直接将自己“染红”;无业人员、劳释人员是黑恶势力犯罪的“主力军”;未成年人在我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占到较大比例??
统一打黑标准
全省涉黑案件均上报省高院 调研显示,自2006年全国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至2010年,全省法院5年来共判决严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20余件,判处涉黑罪犯149人。涉黑组织最常触犯的罪名包括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罪,其次为涉枪、聚众斗殴、强迫交易、赌博、故意毁坏财物、抢劫、行贿等罪,另外还涉及绑架、偷税、窝藏、包庇、妨害公务、非法采矿等罪名。
黑恶势力犯罪一般案情重大,犯罪人数较多、犯罪事实和所涉罪名多,给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带来了较大的工作强度和压力。2006年以来,四川法院在审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时,严格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涉黑犯罪性质的界定,严格区分涉黑犯罪与恶势力犯罪、涉黑恶犯罪与一般刑事犯罪的界限。省高院在广泛调研基础上,起草了《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08年省高院又参与了《关于依法打击“恶势力”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草拟,上述文件由省高院与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会签后下发全省公、检、法、司机关执行。从近5年来各地反馈的信息看,这两个文件针对性和操作性都很强。
为了统一全省涉黑案件审判的司法标准,2008年省高院专门发文,规定涉黑案件实行逐级备案制度,即基层法院受理涉黑案件后,要将检察机关的起诉书呈报省高院,案件审结后宣判前,要将全案呈报省高院。实行逐级备案制度,使上级法院得以及时指导每一件涉黑案件的审判,保证了办案质量。
多寻求“保护伞”或把自己“染红”
黑恶势力犯罪组织通过勾结、腐蚀和控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获取特权和保护,将违法犯罪活动与经济活动、社会活动甚至政治活动结合,以捞取更大的经济利益和有效地逃避打击。如雅安市卜国全涉黑案中,卜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利用汉源县原县委主要领导、县国土局、安监局工作人员的纵容、帮助,达到了控制矿山的目的,非法建立汉源山利有色金属洗选厂,强行收购其辖区内矿石,大肆敛财。广元王建成涉黑案中,广元市苍溪县鸳溪镇原党委书记冉安源、原纪委书记王朝锦收受贿赂,为垄断矿山的王建成黑社会性质组织通风报信、帮助逃避打击。向基层社会组织渗透,插手基层组织活动。
案例:2009年12月,省高院对乐山的陈景春涉黑团伙作出终审判决,判处陈景春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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