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角坝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和任务,维护和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以改革的精神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健全制约机制,规范农村基层党员干部从政行为。进一步加强对我镇公共资源交易的管理,规范交易行为,强化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确保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健康有序深入开展。根据《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镇、行政村全部或部分使用公共资金且预算(采购、评估)金额在3000元以上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应当公开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降低交易成本和提高交易效率的原则,坚持投标的平等性、评标的公正性、定标的合理性和程序的简易性。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非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县、本单位以外的潜在响应人参加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职责
第五条 建立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一)成立牛角坝镇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 组 长:王付荣(镇长) 副组长:王少武(镇纪委书记) 成 员:蒋 波(镇武装部长、党委委员)
罗海兵(镇纪委副书记) 工作职责:
1、在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督促指导交易站按规定开展业务工作;
2、研究处理项目公开交易中的疑难或重大问题,协调有关项目交易单位与交易站的关系,查纠项目交易中存在的问题等。
(二)设立牛角坝镇公共资源交易站。 站 长:张华锋 成 员:杨名山、秦琴 工作职责:
1、在牛角坝镇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直接领导下,受理本辖区 单位项目公开交易;
2、具体指导有关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 3、对投标人进行资质审验,将审验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人; 4、组织召开开标(评标)会议,确定和公布中标人; 5、监督检查所属单位贯彻执行公共资源交易制度情况; 6、整理归档所有项目公开交易的有关资料等监督、管理和服务 工作。
第三章 交易范围
第六条 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
(一)涉及社会公益、公共安全事业的房屋、交通、水利等的投 资工程;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不含1000平方米)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和投资3000元—10万元以内的装潢项目在镇公共资源交易站公开招投标;房屋建筑、村镇建设、道路交通、农田水利、土地整理、环境改善、园林绿化、土石方工程、装修装饰等工程建设项目。 (二)物资采购和服务项目。物资采购(包括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材料采购、中介服务等)及卫生保洁、物业管理、山林看护等
服务项目。镇属单位在政府采购目录以内的物资采购按照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三)资产处置项目。房屋、土地、山场、山塘、水库、电站、沙场、采石场、林木、果园等公共资源的承包、租赁、出让和转让。
(四)工程建设项目的勘测,设计、监理资金在0.3万元以上的,都要进入交易站进行招投标。 (五)区政府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以上项目的招标工作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站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定的程序进行;评标必须按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 第八条 严禁业主(单位)为了规避公开招标,将项目支解发包等弄虚作假和暗箱操作的行为。
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九条 申报审核。交易项目业主单位应向镇交易中心提出进场交易申请,填写《公共资源交易申请表》,提供交易项目资料(包括决策记录、设计图纸、预算书、上级部门预算审核、资产评估报告等),经镇交易中心审查后报领导小组核准。
行政村5万元(不含)以下交易项目需经村两委会议通过;5万元(含)以上交易项目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并经联村干部、乡镇分管领导预审后,方可报镇交易中心申报审核。
镇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要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编制交易文件。交易项目业主单位应按照工程建设项目、物资采购和服务项目、资产处置项目的不同要求编制交易文件。
第十一条 信息发布。所有交易项目,实施前都必须向社会公开发布信息。其中镇、行政村政(村)务公开栏为指定信息发布场所;根据项目需要也可在自然村等其他场所或媒介公开发布。信息发布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报名受理。本镇交易中心负责受理报名及资格(资质)审查,报名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但可与公告时间同步实施。按照项目预算或评估额度收取一定资料费用,具体按照工程项目预算或资产处置在5万元以下的项目,按200元/名计;5万元(含)至10万元项目,按300元/名计;10万元(含)至30万元,按500元/名计;30万元(含)以上,按800—1000元/名计。
村两委主要领导及党员不得参与本行政村工程建设项目竞投标活动。
第十三条 评标组织。评标小组应在开标前2小时内组建,人数为5人及以上的单数。一般项目的评标小组,可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各类专家、单位相关人员、党代表、人大代表、业主代表等人员中选定,成员应能胜任评标工作;特殊项目的评标小组可从区级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四条 评标办法。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一般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现场抽签法”或“合理低价法”等进行评标(所有报价超过预算最高限额时,本次招标交易活动无效,应另行组织进行交易);物资采购和服务项目一般采用“有限价的最低价法”;资产处置项目应进行评估,一般采用“有底价的最高价法”。
第十五条 评标要求。评标应在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监督小组监督下进行,评标小组成员应根据招标文件设定的程序和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不受其他任何人的非法干扰,也不得将自己的观点强加给其他评委。评标小组完成评审后,应向招标单位提供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出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并由评标小组全体成员签字。
第十六条 中标公示。中标候选人确定后,应当在原招标信息发布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3个工作日,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无效的,由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五章 交易方式
第十七条 公开交易。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挂牌竞价、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进行,由交易组织单位公开发布信息,鼓励潜在的响应人报名参加公平竞争,必须有不少于3家(含)(公开拍卖应不少于2家(含))具有承担该项目投标资格的单位参加方可实施交易。在交易现场交纳中标保证金,标准为工程款的2—10%,如中标人弃标,则押金不予退还。
第十八条 简易方式。行政村1万元(不含)以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可在领导小组指导下自行组织公开交易;1万元(含)以上、5万元(不含)以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乡镇交易中心按简易方式公开交易。
乡镇5万元(不含)以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本乡镇交易中心按简易方式公开交易。
第十九条 交易洽谈。经二次公告但报名仍不足3家的工程建设项目,经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后,可以采取直接洽谈方式确定中标单位,承包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
因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村投工投劳等情况特殊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经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报县招管办备案。
第六章 交易前后项目管理
第二十条 预算编制和资产评估。项目进场交易前,业主应委托中介服务机构进行项目预算或资产评估。自行实施项目预算或资产评估的,应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合同签订。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天内,业主和中标人应签订书面合同(工程建设项目须同时签订廉政协议书和安全生产责任书),并将合同副本报业务科室、镇纪委和镇交易中心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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