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假如热加工肉类产品经第三国运至日本,那么出口到日本的热加工肉类产品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出口到日本的热加工肉类产品必须用密封容器包装;(2)所用容器必须由出口国家动物卫生当局施加封条;(3)封条应明显不同于第三国所加施的;
(4)所用封条必须事先报日本动物卫生当局备案。
21、假如在20条所用的封条发觉被人为破坏、缺失等,那么在到达日本进行入境检疫时,有问题的热加工肉类产品可能被禁止入境。
22、假如在出口国家发生BSE与CWD时,日本动物卫生当局将赶忙暂停出口国家热加工肉类产品的进口(假如显现BSE,就暂停牛、绵羊、山羊热加工肉类产品;假如显现CWD,就暂停热加工鹿肉类产品),正在途中出口到日本热加工产品可能被禁止入境,除非能明确说明产品与所发生疫病没有流行病学关系。
23、假如出口国家发生BSE或者CWD,出口国家的动物卫生当局必须暂停出口到日本热加工肉类产品的装运(假如显现BSE,就暂停牛、绵羊、山羊肉类产品;假如显现CWD,就暂停鹿肉类产品)。
24、假如第三国发生BSE或者CWD,出口国家行政当局必须赶忙暂停用第三国偶蹄类动物产品来加工的注册加工厂的
出口装运(假如显现BSE,就暂停牛、绵羊、山羊热加工肉类产品;假如显现CWD,就暂停鹿的热加工肉类产品)。正在途中出口到日本热加工产品可能被禁止入境,除非能明确说明产品与发生疾病没有流行病学关系。
25、当日本动物卫生当局已证实第三国没有所述疾病,出口国家已禁止注册或认可加工厂从第三国进口偶蹄类动物
产品,并已向日本动物卫生当局通报上述禁令,第24条颁布的装运禁令能够被解除(除非热加工肉类产品与发生疾病有流行病学上的关系)。
26、出口国家的动物卫生当局必须一个月向日本动物卫生当局通报本国动物传染病的发生情形(包括口蹄疫(FMD)、牛瘟、非洲猪瘟(ASF)、羊痒病与疯牛病(BSE)
(其他)
27、假如含有热加工偶蹄动物产品与热加工禽肉产品成份的成品,预备出口到日本,应遵照以下要求:
(1)出口国家动物卫生当局必须保证热加工禽肉产品(或热加工偶蹄动物产品)包装与容器的洁净、卫生,并采取某种措施防止产品受到任何动物传染病病原污染,直到指定的热加工偶蹄动物产品加工工厂。假如是在同一个注册厂加工时,禽肉与偶蹄动物的肉能够在混合后一起热加工。
(2)出口到日本的热加工肉类产品必须同时达到热加工偶
蹄类动物产品卫生要求与热加工禽肉卫生要求。
28、出口国家的动物卫生当局必须为出口到日本的热加工肉类产品出具检疫证书,用英语注明以下事项:
(1)遵守了第3条到第7条以及第20条与第28[2]的每一项要求;
(2)认可屠宰厂与加工厂的名称、地址、注册编号;(3)注册加工厂的名称、地址、注册编号;
(4)原产地国家;
(5)屠宰、加工、热加工的日期;
(6)运载工具封条号码的确认;
(7)装运港口的名称与装运日期;
(8)检疫证书的颁发日期与地点,签发人的名字与头衔。
29、本动物卫生要求自两国同意后生效。
附件1:
假如是热加工牛、绵羊、山羊肉类产品:
除英国(大不列颠以及北爱尔兰共和国)、爱尔兰、瑞士、法国、葡萄牙、比利时、卢森堡、丹麦、荷兰、列支敦士登、德国、西班牙、希腊、意大利、捷克、斯洛伐克、芬兰、斯洛文尼亚、波兰、瑞典、以色列、加拿大、美国外,其他国家都能够。
假如是热加工鹿肉类产品:
除美国、加拿大、韩国外,其他国家都能够。
附件2:
注册要求
1、注册加工厂应有一个专门为热加工原材料的热加工前处理区与专门的热加工后处理区域,并配备必要的设备。
2、热加工前处理区域应完全与热加工后处理区隔离,以下除外:
——热加工设备上,在传递原料时能够打开,其余时刻关
闭的窗口。
——安装在热加工设备上的、采取了防止空气从热加工前处理区到热加工后处理区回流措施的进出口。
3、热加工前处理区域应有储藏、处理、检验的设施。
4、注册加工厂应在热加工设备上配备检疫设备如:温度测量仪。
5、在通过热加工后,热加工后期处理区应用围墙与外界完全隔开,配有检疫、冷却、包装的装置与仪器。
6、热加工前处理区与热加工后处理区应有自己单独的设施,如:为每个区域工作人员进出的门、衣帽间、洗手间等,以防止再污染。
7、地板、墙壁、天花板应光滑易于清扫,地板应由不易渗透材料做成,有适当的坡度适于排水,便于消毒。
8、注册加工厂应配备污物处理设施与供水设施,以保证供水充足、方便清洗。
9、应制订一系列关于热处理前期、热加工、热处理后期防止发生卫生危害和确保产品质量的操作手册。
10、应指定专人负责监督第9条规定的操作手册中一系列程序的符合情形。
附件3:
注册加工厂变更许可程序
1、假如注册加工厂预备变更,在变更建设前,包括至少一个月的变更说明期,出口国家的动物卫生当局必须向日本动物卫生当局提交报告,说明变更具体情形,日本动物卫生当局必须批准出口国家动物卫生当局的变更申请
2、变更是注册加工厂的重建、扩建或其他在附件2中涉及有关注册加工厂要求的变更事项。变更的例子如下。
除了下列提到的变化外,只要发生上文所述变更(包括临时的),也要预先提交报告。
[重建]
①有关加热设备的重建(设施的增加或减少,热加工方法等)
②热加工前处理区与热加工后处理区之间隔离设施的改造。
③关系到工人流水线与原材料流水线改变的内墙改造(热加工前处理区与热加工后处理区之间的墙除外)。
④有关外墙的改造。
[扩建]
①涉及到不完全独立于注册区域的扩建。
②与注册加工厂使用同一注册编号、地址、名称等设施的扩建。
3、在注册加工厂开始变更建设时,日本动物卫生当局必须暂停在该注册加工厂(或加工厂中的一部分)中生产的热加工产品的进口。
4、当变更完成后,出口国家动物卫生当局必须向日本动物卫生当局提交一份完成变更的报告,包括:实际变更建设的时刻、变更的打算、变更区域的照片。在收到变更完成的报告后,并完成现场考察结果报告或终止报告后,日本动物卫生当局必须承诺注册加工厂(或注册加工厂的一部分)生产的热加工产品出口到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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