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发放任何形式的津贴补贴或奖金。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1、国家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和政府特
殊津贴仍按国家现行政策继续执行,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2、事业单位发放的与机关规范津贴补贴后同口径发放的改
革性补贴,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各单位一律不得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3、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后, 2006年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
度改革前按原规定发放的年终一个月基本工资的奖金及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不再另行发放。
(三)经批准受聘到两个岗位的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与岗
位工资执行同一岗位的标准。
(四)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初期、见习期、学徒期、熟练期
间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本人初期、见习期、学徒期、熟练期满确定岗位工资的岗位标准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单位确定。
其他新进入事业单位的人员,按新聘任的岗位执行相应的基
础性绩效工资标准。
(五)在职人员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规范事业单位离休、
退休、退职人员补贴。规范后,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分别执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同时保留按国家规定可以计入离休、退休、退职费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政府特殊津贴和改革性补贴(与我省机关规范津贴补贴后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同口径项目),停止发放原规定的其他各项补贴。
离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
件规定条件退休的工人,按我省现行规定执行。退休、退职人员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参照机关同职级退休、退职人员规范后的补贴标准确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退休费的基数。
今后退休、退职的人员,从退休、退职的下月起,停发绩效
工资,按退休、退职人员标准发放补贴。
七、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仍按原资金渠道筹
措发放,分别由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现
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各级财政负担。各级财政要强化责任,加强经费统筹力度,对财力薄弱地区给予适当转移支付补助。对收入水平低、资金较为困难的事业单位,经审核后,给予适当定额补助,单位包干使用。
(二)各单位必须按 财政部关于印发 行政事业单位工资
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 的通知 (财库 2006 48号)的规定设立绩效工资会计科目,用于核算本单位发放的绩效工资,
其他科目一律不准再核算发放津贴补贴。
八、组织实施
(一)省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厅、省财政厅制定并组织实施。市、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分别由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各市、县(区)的实施方案,报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
改革的要求,精心组织,切实负起责任,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督促事业单位严格执行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要密切关注各方面的反应,有针对性地做好宣传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要统筹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确保事业单位队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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