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外科学可以说的现在很多人都比较钟爱的一门专业学科了,所以很多高校毕业生在毕业之际也都是需要撰写相关论文的,但是由于很多人是第一次撰写,所以不清楚该写什么内容比较好,那么外科学论文怎么写?本论文分类为医学论文,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几篇外科学论文范文供大家参考。
第1篇:对《外科学》第9版骨折治疗原则的商榷
许明熙,盛雷,汪礼军,黄珍谷(重庆市大足区人民医院骨科,重庆402360)
【摘要】我国本科教材《外科学》第9版对骨折治疗原则的修订不符合逻辑:一是手法复位应争取达到解剖复位,否则必须手术复位;二是删除了切开复位指征中涉及功能复位的限制条款。本文认为其完全忽视了功能复位标准的存在价值。手法复位不成功才具手术指征,达到功能复位标准往往无须手术;功能复位标准对切开复位指征具有规则性的制约作用,不能自相矛盾地删除否定,使其成为摆设。骨折的非手术治疗和手术治疗同等重要。
【关键词】外科学;骨折治疗;解剖复位;功能复位
我国本科教材《外科学》每五年一轮修订,笔者学习其2018年第9版的“骨折的治疗原则”章节[1],并与《外科学》第5~8版的相同章节对比[2-5],认为其修订片面强调骨折的解剖复位而忽视功能复位,不符合医学文献的逻辑和临床实际。现就涉及问题提出商榷,并对骨折治疗谈点感悟,以期及时纠正误导,同等重视骨折的非手术治疗和手术治疗[6-7]。
1功能复位标准必须保持完整性和严谨性
移位性骨折的复位标准有解剖复位(恢复正常的解剖关系)和功能复位(虽未恢复至正常的解剖关系,但骨折愈合后对肢体功能无明显影响者)。功能复位标准是就常见的五种骨折移位提出复位要求,对分离、旋转移位必须完全矫正,对成角、侧方、缩短移位的复位均有最低要求,且上肢与下肢、儿童与成人骨折的复位要求存在差异,具有不可缺少的四项完整内容[2-5]。而《外科学》第9版对功能复位标准的修订主要存在两个问题[1]:一是把缩短移位删除,使得整个标准残缺不全,是否容许缩短成为无章可循的规则漏洞。因为无论是否手术治疗,骨折断端有自身吸收的可能,这是医者不能完全控制的,尤其是带锁髓内钉固定的动力性负重加压,可造成骨端缩短;如原功能复位标准中容许成人下肢骨折缩短程度不超过1.0cm[2-5],其删除将存在隐患,若患者对缩短不满意引起医疗纠纷,再缺乏此项标准的支撑,则不利于维护临床一线医生的合法权益。二是对长骨干横行骨折的对位表述不严谨,文字表述为骨折端对位至少达1/3、其示范插图的标注则变化为对位1/3以上、插图显示绘成了对位已超过2/3[1]。如此简单的量化数据弄成了三个样本,其复位的最低要求又以谁为准呢?标准讲究精细,具有可操作性,保持文图一致是基本常识[8],不能随意变样。
2手法复位达到功能复位标准往往无须手术
骨折治疗宜简不宜繁,对易于手法复位外固定的骨折应首选非手术治疗,主要缺点为若外固定管理不严或患者不配合,将发生再移位。为此,手法复位也有适应证,如下肢长骨干不稳定性骨折一般无需手法复位,因为单纯小夹板或石膏外固定不能维持复位效果,应选择持续牵引、骨外固定器复位或切开复位内固定等方式。手法复位有达到解剖复位、达到功能复位、不成功(未达到功能复位即失败),也就是优、良、差三种复位结果。而《外科学》第9版对手法复位的修订提出了不切实际的要求:骨折应争取达到解剖复位,否则必须手术复位[1]。其“否则”的用语意思很明确,即使手法复位已达到功能复位,但没有达到解剖复位为不成功,也必须手术复位。如此误导手术治疗,完全置功能复位的标准于不顾,临床不可盲目遵从。众所周知,手法复位不同于切开复位,有其局限性,毕竟常较难达到解剖复位,但多数骨折可以达到功能复位,不能为强求解剖复位而反复多次的复位,加重软组织损伤导致并发症。若患者有追求解剖复位选择手术治疗的确切意向,也应根据具体情况尊重患者的选择权;若患者愿意接受已达到的功能复位,医者哪有“必须手术复位”的道理?如儿童骨折、成人常见的桡骨远端骨折能够达到功能复位应适可而止,医者要有换位思考和执行标准的规则意识,往往无须骨科医生越俎代庖采取手术治疗[7]。
3修订切开复位指征不能否定功能复位标准
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以广泛剥离减少骨端血供获得解剖复位,但并不保证患肢功能都能够恢复,其严重并发症为骨不愈合和骨感染,且处理困难及功能差。有些粉碎性骨折即使切开复位也不能达到解剖复位。经过长期实践的总结,《外科学》第5~8版的切开复位指征中,有一项重要的限制条款——手法复位未能达到功能复位的标准,将严重影响患肢功能者[2-5]。很明显,手法复位已成功达到功能复位的标准,不具切开复位的指征。诚然,这一项条款也存在不足有待完善,由于复位与固定是一并的,如有的骨折虽然手法复位成功,但外固定确实不能维持复位则不应受限。而《外科学》第9版修订的切开复位指征中,已经完全删除了这一项条款[1],目的是解除涉及功能复位的限制,以期手术复位达到解剖复位。它忽视了其删除必然使功能复位的标准成为没有实质意义的摆设,所制定的标准还有用吗?骨折治疗原则是前后内容贯通的整体,修订切开复位指征不能自相矛盾地否定功能复位标准,因为两者均是规范临床行为的不可缺少的骨折治疗规则。功能复位标准对切开复位指征具有规则性的制约作用,体现临床治疗规则体系设置的科学性和治疗策略先简后繁的严谨性,有利于严格掌握手术指征,防范治疗偏差及贸然手术,怎能轻率地将限制条款删除了事?
4骨折治疗原则更应注重体现非手术治疗
骨折治疗原则是复位、固定、功能锻练及康复,复位标准和复位方法具关联性。而《外科学》第9版对骨折治疗原则的修订思路欠缺原则,总体缺乏功能复位的概念及规则意识。其修订的标准不但缺乏完整性和严谨性,更主要的问题为手法复位和切开复位这两个自然段的内容片面强调解剖复位,与功能复位标准毫无关联性[1]。完全忽视了功能复位标准的存在价值,视为闲置的摆设,既不符合医学文献的逻辑,也不符合临床实际,这对以达到功能复位为主要目标的非手术治疗有失偏颇。骨折的非手术治疗和手术治疗同等重要,各有优缺点、适应证及禁忌证[6]。重温“如能以非手术疗法治愈的,即不应采取手术治疗”之大道至简的外科学初衷[9-10],就骨折的治疗而言,更具直接的针对性。骨折治疗发展的方向不仅是手术[6],非手术治疗更值得我们重新加以审视[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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