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核心价值是尊重和保障人权。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认为,确立人权与公民权的原则是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相分离的一个重要意义。“现代市民社会是彻底实现了的个人主义原则,个人的生存是最终目的”,“这种人(市民社会中的单个人)就是政治国家的基础和前提。国家通过人权承认的正是这样的人。”可见,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共同目的是成为独立的个人,完善的法律法规才能更好地保障人权和公民权。法治建设就是要构建一个公平、公正和体现人权的法律体系,让人民的权利实实在在的受到法律保护。
(二)构建制衡机制,完善法律制度
分权制衡机制的建立可以促进法治建设,从理论层面上讲,和谐乃是公共权力有序运行和公民权利得到保障的一种理想状态。马克思指出:“市民社会和国家彼此分离。因此,国家的公民和作为市民社会的公民也是彼此分离的,因此,人就不能不使自己在本质上二重化。”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的分离是由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分权制衡变成现实的权力运作模式。在我国,构建制衡机制完善法律制度一是要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防止权力的重叠和滥用。二是明确各个部门的监督权限与监督程序。分权制衡的最终目的就是,对权力建立有效制衡机制。营造权利与权力和谐共存的环境,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也是促进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基础。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首先,法律的制定要以保障人民权利为基础。其次,法律的制定上,要坚持走群众路线,积极鼓励民众的参与意识,让广大民众参与到法律法规的制定上来,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公民的主体意识。社会主义市民社会的市民作为独立的个体,具有主体意识和一定的独立性。因而,市民社会的文化基础是培育具有主体性意识的理性市民。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也需要培育这样的市民,让更广大的社会成员参与到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上,让法律法规的制定更体现民主性与科学性。
(三)培育社会组织,规范政务公开
马克思认为社会组织是市民社会的存在形式,社会组织存在和发展对市民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非政府组织就是社会组织的一种典型形式。广义上非政府组织包括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非营利组织、社团及其人民团体。非政府组织在市民社会的政治参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也是市民社会积极的主导力量。在许多方面政府不必再越俎代庖,不必凡事都跳到前台自己动手,政府应该转变政府职能,把一些担子适当分摊到社会组织中去。大力培育社会组织,激发组织活力,让一些组织获得合法的地位与权利,真正创新法律体制。首先,政府要充分保障社会组织与公众的参与权利。其次,政府要为民间组织发挥其治理作用提供有效的政策保障,对民间组织及其公民的意见做出负责任的反应,切实解答公众疑惑。最后,政府要为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资源供给,包括资金和人才的供给。
民间组织参与法治建设的程度,某种意义上取决于政府政务公开程度,政务公开是民众参与的前提,没有公开就无所谓大众参与。政务公开可以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列宁曾说:“只有当群众知道一切,能判断一切并自觉从事一切的时候,国家才有力量。”当前政务公开一是要围绕和解决好各种矛盾利益冲突,协调好各种利益关系。二是重点发展各种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社会事业。三是健全政务公开的相关法律法规,让政务公开更加规范化、程序化。四是要本着便民、快捷、务实的原则,合理选择政务公开的具体方式和载体,把政务公开推进到政府决策、管理和服务的各个环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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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秦国荣.市民社会与法的内在逻辑[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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