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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所得税政策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1-05-08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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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近年来,我国为推进产业结构升级,鼓励企业进行产品创新和技术升级改造,通过政府补助的形式向企业提供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为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等研发活动提供有力支持。国家为保证企业能有效利用好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前后出台了财税[2009]87号和财税[2011]70号有关企业所得税特殊政策的文件。那么针对两个文件中提到的“不征税收入”,如何理解其税收政策的优惠之处,本文希望通过数据比较的方式清晰地说明其内在的原理,并在原理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企业如何利用该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关键词: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 
  一、引文 
  笔者比较了《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和《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两个文件,文件基本内涵一致,不同之处只是文件适用的时间范围不同。 
  (一)相同点。若企业在满足三个条件下,就可以将取得的政府补助资金认定为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同时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上述不征税收入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 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三个条件的基本内容相同,具体表述上略有不同本文不再赘述。 
  (二)不同点,财税[2009]87号文件针对企业收到的是2008年至2010年取得的资金,财税[2011]70号文件针对的是2011年1月1日起企业收到的资金。两个文件规定的时间虽然不同,但刚好可以理解为国家对该税收政策时间上的延续。 
  由此企业可以将该两个文件基本可以作为同一个税收优惠政策处理,那么如何理解该税收优惠政策的基本内涵? 
  二、基本内涵诠释 
  文件中规定,企业将取得的政府补助资金认定为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那么文件中的“不征税收入”如何理解,为何不是“免税收入”,本文举例说明 
  某大型科技公司,为研发一项高新技术产品,2011年开始6年内需要投3000万元资金用于研发,并于2011年成功向科技部申请800万元的科技专项资金用于公司该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发,该笔科技资金于2011年12月31日拨付到位。从2012年到2016年每年分别支出该专项科技经费160万元用于产品研发,没有发生设备费支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如下: 
  1. 2011年12月31日,收到拨付资金: 
  借:银行存款 800万元 
  贷:递延收益 800万元 
  2、2012年到2016年每年的分录归结如下: 
  借:研发支出 160万 
  贷:银行存款 160万 
  借:管理费用--研发费 160万 
  贷:研发支出 160万 
  借:递延收益 160万 
  贷:营业外收入 16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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