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结 语
行政法律行为理论是中国大陆行政法上一个十分重要、但又疏于整理的问题。通过本文的梳理,笔者希望能够从学说史的角度对这个问题予以厘清。当下中国主流的行政法学研究仍然着重于按照传统的法学方法建构的理论体系,行政行为形式理论是其理论体系的支柱性构造,而具体行政行为仍然与早年德国行政法上的行政处分概念一样发挥着“诉讼通道”和类型化的功能,因此,本文的梳理对于当下有待完善的行政法解释学或许是有助益的。另一方面,在社会转型和政府职能改革(规制改革)的背景下,中国的行政法学也出现了以行政过程论、政府规制论等为理论基础的新的研究潮流,这些研究动向突破了传统法律方法的视角,并逐步形成对传统行政法体系的冲击和挑战,也将引起当代中国行政法学的转变。那么,作为行政法体系中“规定功能的法概念”之行政法律行为应如何作出调整或变革,以应对行政法的新发展,这或许是当代中国行政法发展过程中无法回避的问题。“不知有汉,何论魏晋”,本文关于行政处分与民事法律行为源流关系的梳理或许可以为此提供一个研究起点或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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