⑧规格的标示应由单件预包装食品净含量和件数组成,或只标示件数,可不标示“ 规格” 二字。单件预包装食品的规格即指净含量(标示形式参见附录C)。
6)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①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安全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下列要求予以标示。
a. 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应标示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b. 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应标示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仅标示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c. 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或仅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②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的联系方式应标示以下至少一项内容:电话、传真、网络联系方式等,或与地址一并标示的邮政地址。
③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如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可不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7)日期标示
①应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如日期标示采用“ 见包装物某部位” 的形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标示形式参见附录C) 。
②当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标示了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外包装上标示的保质期应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计算。外包装上标示的生产日期应为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或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也可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单件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③应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日期,如果不按此顺序标示,应注明日期标示顺序(标示形式参见附录C)。
8)贮存条件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标示贮存条件(标示形式参见附录C)。
9)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标示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标示形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10)产品标准代号
在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不包括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代号和顺序号。
11)其他标示内容
①辐照食品
a.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应在食品名称附近标示“ 辐照食品” 。
b.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任何配料,应在配料表中标明。
②转基因食品
转基因食品的标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③营养标签
a. 特殊膳食类食品和专供婴幼儿的主辅类食品,应当标示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标示方式按照GB13432执行。
b. 其他预包装食品如需标示营养标签,标示方式参照相关法规标准执行。
④质量(品质)等级
食品所执行的相应产品标准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应标示质量(品质)等级。
2、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
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按照4.1项下的相应要求标示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贮存条件,其他内容如未在标签上标注,则应在说明书或合同中注明。
3、标示内容的豁免
1)下列预包装食品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酒精度大于等于 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味精。
2)当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小于 10c㎡时(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A),可以只标示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者(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4、推荐标示内容
1)批号
根据产品需要,可以标示产品的批号。
2)食用方法
根据产品需要,可以标示容器的开启方法、食用方法、烹调方法、复水再制方法等对消费者有帮助的说明。
3)致敏物质
①以下食品及其制品可能导致过敏反应,如果用作配料,宜在配料表中使用易辨识的名称,或在配料表邻近位置加以提示:
a)含有麸质的谷物及其制品(如小麦、黑麦、大麦、燕麦、斯佩耳特小麦或它们的杂交品系);
b)甲壳纲类动物及其制品(如虾、龙虾、蟹等);
c)鱼类及其制品;
d)蛋类及其制品;
e)花生及其制品;
f)大豆及其制品;
g)乳及乳制品(包括乳糖);
h)坚果及其果仁类制品。
②如加工过程中可能带入上述食品或其制品,宜在配料表临近位置加以提示。
五、其他
按国家相关规定需要特殊审批的食品,其标签标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附录
附录A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
1、长方体形包装物或长方体形包装容器计算方法
长方体形包装物或长方体形包装容器的最大一个侧面的高度( cm)乘以宽度( cm)。
2、圆柱形包装物、圆柱形包装容器或近似圆柱形包装物、近似圆柱形包装容器计算方法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高度( cm)乘以圆周长( cm)的40%。
3、其他形状的包装物或包装容器计算方法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总表面积的40%。
如果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有明显的主要展示版面,应以主要展示版面的面积为最大表面面积。
包装袋等计算表面面积时应除去封边所占尺寸。瓶形或罐形包装计算表面面积时不包括肩部、颈部、顶部和底部的凸缘。
附录B
食品添加剂在配料表中的标示形式
1、按照加入量的递减顺序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
配料:水,全脂奶粉,稀奶油,植物油,巧克力(可可液块,白砂糖,可可脂, 磷脂,聚甘油蓖麻醇酯,食用香精,柠檬黄),葡萄糖浆,丙二醇脂肪酸酯,卡拉胶,瓜尔胶,胭脂树橙,麦芽糊精,食用香料。
2、按照加入量的递减顺序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及国际编码
配料:水,全脂奶粉,稀奶油,植物油,巧克力(可可液块,白砂糖,可可脂,乳化剂( 322,476),食用香精,着色剂( 102)),葡萄糖浆,乳化剂( 477),增稠剂( 407, 412),着色剂( 160b),麦芽糊精,食用香料。
3、按照加入量的递减顺序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及具体名称
配料:水,全脂奶粉,稀奶油,植物油,巧克力(可可液块,白砂糖,可可脂,乳化剂( 磷脂,聚甘油蓖麻醇酯),食用香精, 着色剂( 柠檬黄) ),葡萄糖浆,乳化剂(丙二醇脂肪酸酯),增稠剂(卡拉胶,瓜尔胶), 着色剂( 胭脂树橙) ,麦芽糊精,食用香料。
4、建立食品添加剂项一并标示的形式
1)一般原则
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在食品添加剂项中标注。营养强化剂、食用香精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可在配料表的食品添加剂项外标注。非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不在食品添加剂项中标注。食品添加剂项在配料表中的标注顺序由需纳入该项的各种食品添加剂的总重量决定。
2)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
配料:水,全脂奶粉,稀奶油,植物油,巧克力(可可液块,白砂糖,可可脂, 磷脂,聚甘油蓖麻醇酯,食用香精,柠檬黄),葡萄糖浆, 食品添加剂( 丙二醇脂肪酸酯,卡拉胶,瓜尔胶,胭脂树橙) ,麦芽糊精,食用香料。
3)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及国际编码
配料:水,全脂奶粉,稀奶油,植物油,巧克力(可可液块,白砂糖,可可脂,乳化剂( 322,476),食用香精,着色剂( 102)),葡萄糖浆, 食品添加剂( 乳化剂( 477),增稠剂( 407, 412),着色剂( 160b) ) ,麦芽糊精,食用香料。
4)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及具体名称
配料:水,全脂奶粉,稀奶油,植物油,巧克力(可可液块,白砂糖,可可脂,乳化剂( 磷脂,聚甘油蓖麻醇酯),食用香精, 着色剂( 柠檬黄) ),葡萄糖浆, 食品添加剂( 乳化剂(丙二醇脂肪酸酯),增稠剂(卡拉胶,瓜尔胶), 着色剂( 胭脂树橙)) ,麦芽糊精,食用香料。
附录C
部分标签项目的推荐标示形式
1、概述
本附录以示例形式提供了预包装食品部分标签项目的推荐标示形式,标示相应项目时可选用但不限于这些形式。如需要根据食品特性或包装特点等对推荐形式调整使用的,应与推荐形式基本涵义保持一致。
2、净含量和规格的标示
为方便表述,净含量的示例统一使用质量为计量方式,使用冒号为分隔符。标签上应使用实际产品适用的计量单位,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空格或其他符号作为分隔符,便于识读。
1)单件预包装食品的净含量(规格)可以有如下标示形式: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 450g;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 225克( 200克 送25克);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 200克 赠25克;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 200 25)克。
2)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可以有如下标示形式(以“ 糖水梨罐头” 为例):
净含量(或 净含量/规格): 425克 沥干物(或 固形物 或 梨块):不低于 255克(或不低于60%)。
3)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类的预包装食品时,净含量和规格均可以有如下标示形式: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 40克×5;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 5×40克;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 200克( 5×40克);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 200克( 40克×5);
净含量(或净含量/规格): 200克( 5件);
净含量: 200克 规格: 5×40克;
百度搜索“77cn”或“免费范文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免费范文网,提供经典小说范文大全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2)在线全文阅读。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