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法院在“调解年”活动中将一如既往地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断完善大民调联的机制,创新调解方法,将调解贯穿于民间纠纷的各个环节使法院工作达到人民群众满意的效果,为实现我市跨越式发展,构建和谐周口作出更贡献。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调解工作汇报
一、民事调解工作基本情况
(一)民一庭
2008年,民一庭共受理案件427件,结案426件,结案率99%,其中调解171件,撤诉77件,调撤结案共计248件,调撤率58%。
案件类型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125件,调撤124件,调撤率99%,占调撤案的50%,居于调撤首位,其次是婚姻家庭类纠纷109件,调撤44件,调撤率40%,占调撤案的18%。另外,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等其他类型案件占调撤案件的32%。
民一庭案件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利益诉求多样化、复杂化。除传统的婚姻家庭、财产继承以及分家析产、财产权利、权属争议案件以外,还有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二是由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就业方式的转变,劳动争议案件呈上升趋势。这类案件容易引起矛盾激化,处理不当,即会影响社会稳定;三是由于区划调整,在城乡一体化的复杂背景下,很多农村的土地被征用,引发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增多,这类案件利益冲突加剧,容易造成连锁反应,带来群诉群访。因此依法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保障和谐社会建设,已经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最为紧迫的任务。
(二)民二庭
全年共收各类案件153件(含公示催告1件),审结148件(含公示催告1件),结案率96.73%。其中调解、和解、撤诉114件,占总结案数77.02%。案件涉及借款合同102件,买卖合同29件,其他类合同22件。
民二庭主要是经济类案件,涉案标的比较大,处理不当往往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调解工作应建立在对当事人释明是非责任、解析法律关系的基础上,采取当面、背靠背、律师、亲戚等参与协商等方式,力求把案件的审判工作与社会的和谐统一起来,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
二、主要做法和成功经验
我院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充分发挥化解社会矛盾、保障群众权益、调节利益关系、推动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公平正义等多重职责,取得了良好成效。
(一)树立大局意识,注重民事审判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
人民法院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肩负着重大的历史使命。我院从促进社会和谐出发,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努力做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确保各类民商事案件严格依法办理,各类民商事纠纷获得公正裁判,各类民商事主体合法权益受到平等保护。要求我院全体审判人员首先在思想上牢固树立“三个至上”的社会主义司法理念,从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高度充分认识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把民商事审判工作臵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中去统一谋划,准确把握民商事审判职能的科学定位,在服务大局的过程中实现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全面发展。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切入点和着力点,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积极协调、妥善处理了一批冲突激烈、矛盾复杂的案件,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稳定。例如,民一庭王梅香等117人诉芜湖市达意服饰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案,芜湖市达意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倒闭以致拖欠该公司117名员工2至4月工资计16.425万元,原告王梅香等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考虑到工厂倒闭导致拖欠员工工资,农民工及其家属聚集在有关部门和机关门- 2员要拥有丰富的审判经验,能够大胆运用法学理论来裁判案件,尤其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不拘泥于法条,而是根据法理、案件的性质、目的进行裁判,并充分运用调解的方式来填补法律漏洞,使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例如,民二庭在审理合肥国力公司与杨可胜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因原告为了延续诉讼时效,而画蛇添足的提供了一张40000的收据,致使本案因此证据的提交而多收被告27500元,故被告提起反诉要求原告赔偿因保全错误造成的180000元损失。合议庭发现买卖合同中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即被告在没有付清全部货款之前,标的物仍归原告所有。我们根据庭审中双方提供的证据,合同的性质、付款时间、交易习惯、盖然性原则,推定被告并没有支付原告提供的为了延续时效的那笔款,及时行使释明权,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行使取回权,合议庭支持了该请求,并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此案,如果单纯适用买卖合同中的债权请求权,势必千万原告败诉,社会效果将非常糟糕,因为欠款不还,原告不仅要不到欠钱,还要承揽赔偿损失的责任,法的价值导向就会出现偏差。后经承办法官努力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选择和解,避免了判决带来不利的社会效果,将此案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四)注重调解艺术,充分利用法律对调解的利好空间。 调解工作是解决诉讼纠纷的首选方式,也是构建和谐社会所提倡的办案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从有利于促成调解的前提出发,同时又能保证案件不超过法定期限,规定了两种期间不计入审限:一是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当事人在庭外通过协商自行解决纠纷,诉讼进程应由当事人把握,法院不应进行干涉。二是在答辩期满前调解不成,各方当事人同意继续调解的,延长的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如何利用好法律对调解工作的利好空间,最大限度地发挥调解优势,是值- 4
(六)送法进村,整合民间的、行政的调解力量,建立调解工作室。
在我区“三办一镇”设立调解工作室,是我院创新工作机制,促进社会和谐,减少当事人诉累的新举措,主要以民一庭案件为主线,整合民间的、行政的调解力量,最大限度地发挥法院调解职能,切实践行司法为民服务理念。具体操作如下:
1、选取适当案件。对涉及婚姻家庭、邻里关系、土地承包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简易程序案件是调解工作的重点。作为群众实际生活中常发生的纠纷,我们可以欢迎广大群众前来旁听,借助调解中的实际案例开展法律宣传工作,使当事人不仅解决了矛盾纠纷,同时也学习和懂得了相关法律知识,从而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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