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局分配:市局所得税管理科把采集整理后的项目信息按照所属管理分局通过“项目管理系统”分配给各区、县局的政策法规股;对于区、县局采集不属于本局管理上传到市局的项目信息,按市局采集信息分配程序进行分配;对于市局分配的项目,区、县局经过调查不属于本局管理而回退的项目,市局可再做另行分配处理。
(2)区县局分配:对市局分配的项目信息,区、县局政策法规股经核对后进行接收,再分配给相关的建筑业管理股,不属于本局管理的项目,写明原因后直接退回市局;区、县局政策法规股自行采集的项目信息,属于本局管理的项目,分配给相关的建筑业管理股,不属于本局管理的项目上传到市局;分配到管理股的项目回退后应核实原因,在管理股间重新分配或回退到市局。
(3)股分配:对区、县局政策法规股分配的项目信息,建筑业管理股核对后进行接收,再分配给相关的税管员;对于税管员回退的项目信息,核实原因后可做另行分配或依次回退处理。
(4)税管员处理:对建筑业管理股分配的项目信息,税管员经核对后进行接收,对不属于本人管理的项目,写明原因后直接退回到管理肌,并对已经接收的项目及时对纳税人下达项目登记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在规定时间内持相关涉税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项目登记;先于上级分配之前管户纳税人自行申报的项目或税管员采集的项目,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涉税资料经审核通过后可直接办理项目登记。
3.项目登记。税管理员根据项目情况在“项目管理系统”—“项目认定”模块进行项目登记。
项目 单项工程100万元以上 单项工程100万元以下 项目内容发生变化 项目管理认定 路径 项目认定登记 项目认定登记 项目认定登记 项目认定登记 项目认定登记 建安项目登记 备注 项目竣工结算后,管理员要对项目的纳税情况及使用发票情况进行核对,无问题的填制项目注销审批单,报主管领导审批,主管领导审核通过后,实施注销登记。 项目管理认定 项目备案登记 项目管理认定 项目变更登记 项目分转包登记 项目注销登记 项目注销审批 项目发生分包 项目管理认定 项目竣工决算 项目管理认定 6
4.申报征收
建筑业纳税人按月(季)纳税申报时,应按工程项目进行明细申报。具备网上报税条件的,要实行网上报税,通过“项目管理系统”企业端进行申报,汇总申报表导入征管软件中的申报征收模块,各项目明细申报表导入“项目管理系统”税务端“项目征收”—“项目申报”项下;不具备网上报税条件的,通过纸质申报表进行申报,填制《建筑业营业税申报表》或《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应附《建筑业工程项目申报明细表》、《工程项目施工进度监理证明》。其中:两张申报表作为汇总数据由征收人员在征管软件中进行录入,两张项目申报附表由税管员在“项目管理系统”—“项目征收”—“项目申报”项下录入。建筑业纳税人申报税款,应及时足额缴纳入库。发生欠税的,除进行以票控税外,要建立《建筑业欠税管理台账》进行管理。
5.项目巡查。为保证建筑业纳税人按项目正确申报收入,税管员要按月对申报数额进行确认。主要是对项目工程进行跟踪巡查管理,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完成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按时办理纳税申报,巡查纳税人税款入库情况。
工程巡查的内容主要是:工程项目直观完成情况、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情况、取得涉税发票情况、技术员、核算员按期计算工作量、工程进度收入的具体说明等情况。管理员根据工程巡查情况,按月形成《建筑业工程项目巡查记录》,并录入“项目管理系统”—“项目征收管理”—“项目巡视”项下。
6.发票管理。建筑业纳税人分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建筑业纳税人在从事建筑业取得工程收入时,必须开具《黑龙江省建筑安装业统一发票》,并在开票时缴纳各项税款。
一是自开票纳税人可以在建筑业劳务发生地自行开具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售给的发票,主管税务机关要定期对开具发票及缴税情况进行核实;
二是代开票纳税人由其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发票。(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工程施工合同、付款方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三是对纳税人未按规定使用专用发票收取工程款的,地税机关按《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本省范围内施工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须凭《黑龙江省建筑安装业统一发票》支付各种工程款项,否则,按《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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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信息比对 比对项目 项目分配与项目登记 以票控税信息 企业所得税信息 企业申报的工程完工进度 地方税信息 项目数量和项目内容 比对重点 比对内容 上级分配到区局的项目是否全部进行了项目登记,项目登记录入的合同价款、工程量是否与上级分配的一致。 所有项目应纳所得税额与申报所得税额是否存在差异,及时掌握企业少缴税款及欠税的情况 企业确认的工程完工进行是否准确,是否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准确的进行纳税申报 是否存在不申报或少申报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情况 开具发票的金额与征收税款进行比对,看是否足额申报纳税 8.外埠施工管理
(1)外来施工税收管理
①税务部门要积极从相关部门获取建设、招投标信息,摸清本埠外来施工企业的基本情况,要实行有序的登记,包括项目开工登记、项目变更登记和项目注销登记,按企业、分项目建立相应的项目管理档案,同时,要注意发现经营主体是否发生变化,是否与合同中标的单位一致,对发现的层层转包行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外来施工企业应每月按工程项目分别报送工程款的结算情况,以及新增合同,已完工程项目、在建工程项目明细表、预决算书等涉税资料。
②外来施工企业办理报验登记时须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 管理证明》以及合法有效的合同原件、复印件,分包工程还必须提供总承包合同复印件。
③外来施工企业区分不同情形实施税收征管。对属总分机构企业的,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 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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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建筑企业总机构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 省内建筑企业省内跨市、县经营 未能提供《外管证》的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 挂靠承包性质的项目部 税率 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
按月或按季就地预缴 按项目实际经营收的0.2% 在项目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按独立纳税人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经营地办理税务登记 按独立纳税人征收企业所得税 (2)外出施工税收管理
①规范《外管证》管理。纳税人外出经营的,应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主管地税机关按照一地一证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超过180天。
纳税人首次开具《外管证》需提交的资料: 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申请表》一式两份;
地方税务局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 外出施工项目的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复印件;
施工单位出具的介绍信或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
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复印件(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 外出施工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核查原件留存复印件); 项目经理的身份证号码、工资情况、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上述资料的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纳税人经营项目到期但经营活动未结束的,应申请项目《外管证》续期。
②加强外出经营项目的跟踪管理。从外出工程项目中标、开工之日起介入,责令纳税人提供项目等相关资料、明细专人进行管理,纳入“项目管理系统”,要求纳税人按月提供外出项目工程进度,预收款收取情况,按月(季)如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机构地税务机关要与项目地税务机关加强联系,及时获取项目地税务机关掌握的工程进度信息,省内跨市县的工程,可通过“项目管理系统”查询项目地按工程进度申报缴纳的税收情况。对在项目地按规定预缴的0.2%的企业所得税,机构地税务机关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凭完税凭证预以抵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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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房地产业与建筑为项目税收协同管理
一、概述
(一)协同管理的概况。房地产业建筑业项目税收协同管理即以房开项目为核心,查找与之关联的建筑施工项目,由同一税源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实施税收协同管理,实现“两业”税收相互控管、相互促进。
通过协同管理,有效地解决了上下游企业信息不共享、人力资源配置不合理、税款入库不及时、甲方供料不申报纳税、漏征漏管以及相关税收管理环节脱节等问题,促进了“两业”税收持续高幅增长。
(二)协同管理的适用范围。协同管理适用于房开项目及对应的建筑施工项目应缴纳的地方各税。
二、管理方法。为抓好协同管理,根据“两业”行业特点,省局在全省推行“项目一体、软件共用、信息共享、检查同步、各税统管”的管理模式,对“两业”项目实行税收协同管理。
(一)项目一体。是指房开项目及与之联的建筑施工项目由同一税源管理部门指定税收管理人员统一实行“两业”税收管理。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信息采集、项目登记、工程施工、房屋销售、日常巡查、以票控税、税款清算、档案管理等相关涉税环节。
(二)软件共用。是指协同管理项目全部纳入“房地产建筑业项目税收管理软件”,及时准确录入相关信息,利用软件中“两业”关联功能,建立“两业”项目的相互关联关系。
(三)信息共享。是指在“两业”协同管理中共享房开项目信息和建筑施工项目信息。
房开项目 立项规模 建筑施工图纸 发包合同 工程预算耗料、发包甲方共料 土地成本、配套费用、 实际拨付款 房源图面积、实际测绘面积 商品房销售价格、以房抵债合同 建筑施工项目 建筑施工承包合同、分包合同 工程预算耗料与工程实际用料 施工企业收到工程价款 建筑施工完工面积 建筑施工企业实际成本和工程价款结算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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