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原五七工家
属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方案的通知
武政办[2010]169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原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拟订的《武汉市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原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方案》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武汉市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原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方案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按照国家及省统一部署,为进一步改善民生,妥善解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特拟订我市未参保集体企业
职工及退休人员、原\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方案如下:
一、范围及对象
本市统筹范围内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按照本方案 的规定纳入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
(二)截至2010年12月31日为止,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及以上,其中:截至2010年12月31日为止,男年满50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5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统称为\大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的人员统称为\超龄人员\。
(三)曾在本市国有、集体企业或者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有3年及以上工作经历,且目前尚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未享受定期养老保险待遇。
本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同类人员可参照本方案纳入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
部分在汉中央、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同类人员,根据自愿原则,可一并纳入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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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身份认定及参保缴费
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原\五七工\、\家属工\的身份认定工作,由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市直各成员单位协助配合,各区人民政府、企业主管部门、企业单位具体负责,具体认定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经身份认定后本人自愿申请参保的,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政策规定,由所属主管部门及单位统一组织办理参保登记手续,采取一次性缴纳一定年限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办法,纳入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大龄人员\先由本人一次性缴纳距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不足15年缴费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续再按照规定逐月缴费;\超龄人员\由本人一次性缴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按照本方案规定参保的中心城区范围内\大龄人员\和\超龄人员\,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统一按照2008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统一执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即20%;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按照上述规定确定。其中\超龄人员\在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缴费金额时,依据本人周岁年龄,每年长一周岁则缴费金额递减1200元,男年满75周岁、女年满70周岁及以上人员的缴费金额统一递减18000元。按照本方案规定参保的远城区范围内\大龄人员\和\超龄人员\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标准,统一按照中心城区同类人员缴费金额的80%确定。具体缴费标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 按照本方案规定参保缴费的\大龄人员\和\超龄人员\,其一次性缴费年限及后续缴费年限均统一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一律不再认定连续工龄及计算视同缴费年限。
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
\大龄人员\在按照规定参保缴费后,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缴费年限(含一次性缴费年限在内)累计满15年时,可按照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其基本养老金标准按照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核定;\超龄人员\在按照规定一次性缴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依据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及过渡期政策规定,统一确定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
从2011年1月1日起,对于按照本方案规定办理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上述人员,纳入我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实施范围;在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的,按照规定享受企业退休人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等各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照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并实行社会化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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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理及统筹体制
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原\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纳入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省级统筹基金预算管理。按照统筹管理层次和属地管理原则,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统称中心城区)实行市级统筹运行及管理;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黄陂、新洲区(统称远城区)实行区级统筹运行及管理。 五、组织领导及责任分工
由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全市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原\五七工\、\家属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各区人民政府相应成立工作专班,负责本区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原\五七工\、\家属工\的身份认定、申报登记和参保组织工作,并配合做好信访维稳和政策宣传;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制订实施细则、配套办法及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各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做好参保登记、缴费核定、待遇计发等各项经办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做好基金预算管理及监督工作,核定拨付专项工作经费;市地税局负责做好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市公安局负责提供户籍信息并参与身份认定相关工作;市档案局负责提供原始档案资料并参与身份认定相关工作;市工商局负责提供企业工商登记注册信息并参与身份认定相关工作;市监察局负责对此项工作全程监督,确保公平、公正、合理;市信访局负责协调处理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市直其他各有关部门结合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各企业主管部门、企业单位严格按照身份认定责任、程序及办法,做好本系统、本单位人员的身份认定、卷宗移交和参保组织工作。
本方案的实施时间为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本方案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解释,今后国家及省出台相关参保办法及政策的,再从其规定。
主题词:社会保障 养老保险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厅,武汉警备区,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检察院。 各新闻单位,各部属驻汉企业、事业单位。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12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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