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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哲学相关的优秀论文范文欣赏(共3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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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哲学世界观在对世界的根本看法中蕴含着价值意蕴,这就使得对存在与思维、自我与他者的正义分析成为可能。正义作为人类社会的一种基本价值是一种价值判断,其本质是对某种关系的公平、公正、平等的价值安排。存在与思维、自我与他者本身就处于关系之中,并且在这种关系中还必须对他们何者优先进行价值排序,因而就可以从正义的角度对这种价值排序是否公平、公正进行分析和评价,并在此基础上还可以进一步确认,对思维和存在、自我与他者怎样的价值秩序安排才是正当的。


  哲学世界观是对世界的根本看法,是对“是”本身的判断,正义是一个价值问题,是对“应当”“应然”的判断。人们从“是”当中能否推出“应当”这一问题已经争论了很长时间。哲学家休谟在《人性论》中提出“休谟问题”这一著名命题,他质疑事实命题“是”能否推导出价值命题“应当”,事实判断能否推导出价值判断。G.E.摩尔在《伦理学原理》中提出从事实判断引出价值判断是一种自然主义的谬误,即从“是”中不能引出“应当”。因此,哲学世界观的正义建构,必须首先回应由“是”能否推出“应当”的问题。哲学作为一种“是”的判断,其本身能否推出作为“应当”的正义呢?前面我们已经论证了哲学世界观本身并不是纯粹的事实判断,还蕴含着价值判断,哲学世界观在对世界的根本看法还蕴含着“应然”“应当”,因此可以展开正义分析和正义建构。现在我们要阐述的是,“是”与“应当”在某种条件下并不是绝对对立的,从“是”本身当中可以引出“应当”。普特南教授认为,把事实和价值看作两个完全不同的领域,并把它们非此即彼的绝对对立起来,是一种文化惯例。把这种文化惯例视为一种公认的答案,将是一个不幸的事件。“事实和价值的二分法至少是极为模糊的,因为事实陈述本身,以及我们赖以决定什么是、什么不是一个事实的科学探究惯例,就已经预设了种种价值。”(8)普特南教授认为,事实判断本身是离不开价值判断的,事实判断本身内在蕴含着某种可接受性价值,才能够被我们接受为真。“科学试图构造这样一幅世界图景,它能最为理想地满足合理的可接受性的某些标准。说科学试图构造一个真的世界图景这个陈述本身是一个真陈述;科学的目标只有通过隐含在科学之内的合理的可接受性标准才能获得实质内容。”(9)萨特也认为,在某些事实判断中能够引出价值判断,比如对人性之“是”的判断,就能够推出对人之“应当”的要求。人之初是空无所有的,人投入存在之后自愿变成自我,按照自己的意志造就了自身,成为自己想要成为的样子,即“人是什么”蕴含着“人应当做什么”。萨特说:“本体论自身不能表述伦理学戒律……然而,它使我们窥见到伦理学是怎样的东西,它将面对境况中的人的实在而承当它的责任。事实上,它已经向我们泄露了价值的起源和本性。……通过自为存在这种事实本身,便产生价值,并与其自为的存在相缠。”(10)也就是说,从人的本体存在这一事实判断中能够引出价值判断,人是自由的,内在蕴含着人要选择善的道德要求,因此,存在主义人学描述本身又是一种伦理学描述。哲学世界观对存在与思维的排序是一种设定性的存在,是对他们存在关系的事实判断,但这种事实判断中内在蕴含着价值判断。设定存在的价值高于思维的价值,就内在要求人们探求世界存在的规律,思维有正确反映世界存在的道德责任。设定了思维的价值高于存在的价值,这就必然要求人们承担敢于运用思维的道德责任。由此可见,哲学世界观在这种事实性设定中蕴含着价值判断。哲学世界观回答世界是什么,它是一种事实判断,同时从这一事实判断中能够引出了价值判断,要为所做的事实承担道德责任。由此可以说,在某种条件下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是统一的,世界观可以由“是”推出“应当”。哲学世界观不仅是对“是”的判断,也内藏着存在与思维的价值排序之“应当”,而正是这种价值排序方式决定了世界观是否正义的问题,以及什么样的价值排序才是正义的世界观。


  二、何为正义的世界观


  哲学世界观内隐着存在与思维、自我与他者的价值排序,因而如何公平合理地安排它们的价值秩序,就成为正义所追问的问题。何为正义的世界观?存在与思维、自我与他者如何价值排序才是公平正义的呢?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探究正义的内涵。自古以来关于正义的释义多种多样,柏拉图认为人们在既定的等级内各尽其职就是正义,西塞罗认为正义是不伤害别人且有利于公共利益,霍布斯认为正义是保全自我最基本的自然权利,“把每一个人自己的东西分配给每一个人”(11)。然而,不管正义的内涵多么复杂不同,但有一个基本内涵是被人们普遍认可和普遍接受的,那就是正义是每个人“得其所应得”。正义原初的解释来自古罗马法学家乌尔庇安:“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的这种坚定而恒久的不变的愿望。”(12)每个人得到自己应该得到的东西,在社会生活中具体表现为一种权利义务的正义、财富分配正义等。正义大师罗尔斯在《正义论》中设定的“无知之幕”,将所有人聚集到一个大幕布下,大家都不知道走出幕布后的自己在社会中担任何种角色,“无知之幕”祛除了人与人之间所有差别,建构了一种人与人起点公平的正义。这种起点正义的本质就是每个人都想得到自己所应当得到的东西,这是在“无知之幕”背后人们达成的普遍共识。“得其所应得”的本质是人与人之间的最普遍性平等,因而罗尔斯所建构的正义原则,就是从制度方面保证人与人之间在所有善的分配方面平等,即使是其提出的有差别地惠顾最少受惠者利益的原则,其本质仍然强调一种公平。


  正义的本质是“得其所应得”,而“得其所应得”的本质是平等,因而正义实现的前提是公平、平等。何怀宏教授说:“正义总是意味着某种平等。”(13)从这一思路和规定性出发,对哲学世界观的正义性思考,必然是对存在与思维、自我与他者进行价值次序的平等安排,以保证存在与思维、自我与他者得其所应得。哲学世界观蕴含着存在与思维、自我与他者的价值排序之“应当”,存在与思维、自我与他者的价值排序方式决定了世界观是否正义。一种正义的世界观,必然是公平、公正地对存在与思维、自我与他者进行价值排序,公正、平等地分配存在与思维之间的权利与地位。正是思维与存在、自我与他者的平等,才能确保他们双方“得其所应得”,即得到平等的地位、权利和价值,或者说它们双方的地位、权利和价值是同等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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