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在对人的情感、行为和生活方式进行研究时,斯宾诺莎首先关注的不是人作为主体所做出的主动行为,而是人的被动性或人的受影响的性能。既然人只是自然的一部分,他就时刻都在接受外物对他的影响。人最初所具有的完全是(身体上的)被动感受和(心灵中的)被动情感,而且这种状况贯穿人生的始终。不管我们在某个时刻或时段变得如何积极主动,我们身上依然会具有或多或少的被动性。5在人生之中,被动乃是常态或常量,而主动则是变量。故而,斯宾诺莎的伦理学一开始就对人本身的被动状态做生成论的描述和分析,对我们自身接受影响的性能做域限性的考察。6当我们处在被动状态、仅具有不充分的知识从而无法控制情感时,我们就在遭受奴役。此时,我们的情感和行为不是完全由自己的本性所决定,而是绝对地或大部分地为外因所决定。7正是基于对人的被动性的分析,斯宾诺莎的伦理学力求为人的实存规划出从被动走向主动、摆脱奴役达到自由的途径。对他而言,达到自由就是至善和至福。而要达到自由和幸福,我们主要依靠的是知识和理解。一旦我们通过理性对自己的激情形成充分知识,亦即我们完整地理解了它们的原因和本性,它们就不再是激情,我们也不再受它们奴役。8但是,正如人不是生而自由的一样,人也不是生而就具有理性的9,人摆脱被动、达到主动的过程必须遵循一种生成论的逻辑。人能在多大程度上从被动转变为主动完全取决于人的理性能在多大程度上得到形成和完善。而作为一种知识的理性乃是人保存自身存在的努力在被动的行为和情感中通过与外物相互契合而形成共同概念的基础上才得以产生的?10,故而斯宾诺莎的理性伦理学是以非理性的激情或被动行为为基础的,而以主动和自由作为目标的伦理学首先要对人的被动和受影响之性能进行物理学分析。
此外,尽管人的被动情感或行为对人而言意味着奴役,但是斯宾诺莎并不是一上来就把它们规定为恶本身,反之,他采取了一种价值无涉的态度和手法。在他看来,传统哲学中的善恶、功罪等范畴并非自在的存在物?11,自然之中根本无所谓善恶,后者只在人类社会中才能存在,它们是法律规定的产物。?12而数学—物理学只关注自然物的性质、存在状态和功能,而根本不考虑它们的价值。以往的伦理学著作的一个重大偏颇就是它们太容易地就认同约定俗成的价值概念,如此一来伦理或道德就从外部被强加给人,由之产生的价值体系就成了一种评判系统,人的思想和行为完全受其宰制。而作为评判之尺度的善恶价值恰恰成了对生活和思想本身的毒化,它们使人远离了自然、远离了自我和生活本身。1为了避开这种弊端,斯宾诺莎力图按照数学—物理学的模式构建一种新的伦理学,它应当成为那些被传统的价值观念所毒化的伦理生活的解毒剂。通过以价值无涉的手法对人的行为与生活方式进行考察,斯宾诺莎力求还原行为与生活的原初处境、还原原生态的行为与生活过程。在这种视域下,他要具体地考察情感本身的原因和生成机制,分析人的各种行为的起源,分析它们之间的遭际、组合与消解关系,继而还要解析这种关系所导致的行为者的思想和行动力量的转化。所以,物理学被有机地纳入到了伦理学的理论构建过程之中。
四、朝向一种普遍伦理学
当斯宾诺莎从伦理学的视角开启他的整个哲学事业,并使形而上学、物理学等学科严格服从他的伦理规划之时,他实际上也在把他的伦理学推向普遍哲学的层次,亦即他力求使哲学成为伦理学。当然,他的这种观点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有着一种演化过程。其实,早在撰写《理智改进论》之时,斯宾诺莎就已经间接地表现了这种倾向。他在文中提出,哲学所追求的最终目标应当是真善和至善,而这种至善就在于达到心灵与整个自然相统一的知识。一切科学都必须指向唯一的目的,即指导人们达到最高的完满。任何科学中,凡是不能使我们向这个目标前进的东西都应当被视为无用的从而被抛弃。2《伦理学》则再次强调这一点:全部哲学思考的最终目标就是要把握那些“犹如手牵手一般引导我们认识心灵及其最高幸福的东西”。3由此可见,斯宾诺莎的哲学规划完全是伦理性的,他的哲学的总问题乃是伦理学问题。对培根、笛卡尔等人来说,求知以及借助知识使人成为自然的主人乃是哲学的最高目标,而自由、幸福等方面皆为知识所带来的副产品,但是对斯宾诺莎而言,虽然获得充分知识是非常重要的,但是他的哲学却并不以达到这些知识为终点,相反,知识对他来说乃是我们为了达到最高幸福和救赎所不可或缺的甚至是唯一的手段。但是,知识本身并不能带来哲学的满足和完成,而唯有自由、至善和至福才能使哲学达到自身的目标和诉求。为此,哲学必须成为伦理学。4
另外,《理智改进论》中的一个细节对于我们理解斯宾诺莎的伦理学与他的哲学之间的关系也十分紧要。在这个文本中,斯宾诺莎曾多次提到要把一些重要的问题留到“我的哲学”这部系统的著作中去讨论。5在1665年6月的一封信中,他再次提到了“我的哲学”这本著作。6而这封信无疑是在他的《简论》已经完稿而《伦理学》尚处在创作和修改过程之中时写下的。由此,我们可以有把握地说,斯宾诺莎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都将他的《伦理学》称为“我的哲学”。但是,随着他的创作过程的展开和思想的演化,他最终放弃了以“哲学”作为他的著作的名称,而是径直将其称为“伦理学”。这种命名上的改变也反映出他对哲学与伦理学之间关系的看法发生了变化。如果说在1665年之前以及随后的一段时间里,斯宾诺莎一直认为伦理学乃是哲学中最核心和最重要的部分的话,那么在《伦理学》最终完稿和定名之时,他就把伦理学视为哲学本身,对他来说哲学就是伦理学。7
对斯宾诺莎而言,伦理学不仅仅是第一哲学,它更是普遍哲学(甚至是普遍科学)。当亚里士多德、笛卡尔等人把形而上学视为第一哲学之时,斯宾诺莎则以伦理学取代形而上学而成为第一哲学。过去,形而上学之所以被称为第一哲学,乃是因为它是其他学科和知识能够获得确定性的最终基础,更为重要的是,它是每个事物之目的的认识,而这个目的就是善,一般而言就是全宇宙的“至善”。1在这一点上,斯宾诺莎遵循了亚里士多德的思路,但是在他看来,真正能够认识和把握至善的是伦理学,只有伦理学才是最高的科学,而其他的学科都必须受它的支配。此外,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形而上学因其研究的对象是最基本的事物,那么它就应当是普遍的。2同样,斯宾诺莎在把伦理学视为第一哲学之时,也将其推向了普遍哲学高度,全部哲学可以被归结为伦理学。这种普遍哲学之得名固然是因为它对一切人都适用,但是,斯宾诺莎还有另一方面的考虑,就是他力求用这种作为普遍哲学的伦理学来取代笛卡尔的“普遍数学”(mathesisunversalis)或普遍科学。3在笛卡尔看来,普遍数学所涉及的是我们可以在其中觉察出某种秩序和度量的事物,而且这种度量,无论在什么对象中去寻找,都应该没有什么两样。所以,应该存在着某种普遍科学,可以解释关于秩序和度量所想知道的一切。4这种普遍数学或普遍科学与笛卡尔所创立的解析几何有着密切关联,而且它们更多关注的是一种形式层面的规则和秩序。然而,斯宾诺莎所构想的普遍哲学不应仅仅从形式层面得到规定,而是形式与内容的现实统一,特别是要和人的现实生活和具体的行为相关联。只有在这种意义上,它才能真正成为普遍哲学,或者(更确切地说)成为作为普遍哲学的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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