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笛卡尔、马勒伯朗士等其他理性主义哲学家而言,上帝乃是最高的实体,世界万物都源于上帝根据其自由意志所进行的创造。这样的上帝在很大程度上依然在传统基督教视域下得到设想,他相对于世界和个人而言具有一种无法企及的超越性,因此,上帝首先是一个需要去信仰的对象,我们只能设想却不能认识和理解上帝。3但是,斯宾诺莎认为,我们人的理性有能力达到关于神的充分知识,而这一点之所以可能,在很大程度上源于他独特的神的观念。在斯宾诺莎的形而上学中,最核心的命题是“神即自然”(Deussivenatura)。4借此,他突破了犹太—基督教传统中的上帝观念,转而接受自文艺复兴以来非常盛行的自然主义观点。斯宾诺莎的神不是超越的上帝,而是一个由无限[多]的属性所构成的绝对无限的实体,并且是唯一的实体。5笛卡尔所说的心灵实体和广延实体被他转化为构成神的本质的两种属性,而具体的实存物则只是表现神的本质和力量的有限样式,是完全依赖性的。6作为实体的神与作为样式的事物之间不再具有创造的关系,而是一种内在的生产关系,亦即神在理解和产生自身之时也理解和产生出具体事物。7而这个神其实就是无限的自然本身。当然,这里说的自然并不是那个完全由惰性的物质所构成的纯粹机械论上的自然。斯宾诺莎之所以把他所理解的实体称为神而不是称为自然,与其说是出于对信仰和时代约束条件的考量,倒不如说是为了避开当时对自然本身狭隘的、机械论的理解。在他那里,自然乃是一个包含力量和生产性原则的绝对无限的实体,甚至自然本身也具有生命。8但是,正如神的一切活动都必须遵从其自身本性的必然性一样,9自然的运行和活动同样必须遵循其自身永恒不变和到处同一的法则。?10神或自然完全是在一种必然性的机制之下展开自身的活动,并使自然万物产生出来。由此,斯宾诺莎营造出了一个绝对的内在存在平面,无论是形而上学还是伦理学都唯独关注这种内在性,并在这种内在性平面上展开。?11
而上述关于神或自然的形而上学考察,其根本目的是要澄清人们以往在超越的和人格化的上帝观念下对神或自然所产生的误解和偏见,继而使人们对神或自然形成恰当的观念。为此,斯宾诺莎深入驳斥了把目的论引入神和自然领域的做法。1实际上,反目的论在十七世纪欧洲哲学中乃是一个广泛的思潮。当笛卡尔等哲学家以纯粹机械论原则对自然本身展开探索和研究之时,他们完全抛弃了由亚里士多德主义传统所确立的那种自然目的论,否定自然本身包含任何目的,而认为自然必然遵从机械论的法则。可是,由于许多哲学家依然把传统的上帝观念作为他们运思的基本前提,所以,他们在以上帝为核心的形而上学领域中无法将这种反目的论原则贯彻到底。作为一个全知全能的创造者,上帝必然根据自己的意志并按照特定的目的把世界创造出来。2尽管笛卡尔等人都力求最大程度地弱化这种上帝观念对他们的形而上学的影响,但是在理论阐释的过程中他们还是不时地求助那个“应急神”,以便摆脱不可避免的疑难。与这些哲学家相比,斯宾诺莎更为彻底。在他看来,不仅自然本身必须遵循永恒不变的法则和秩序,同样,神的任何活动也不是出于预先设定的目的,而是完全遵循着他自身的本性的必然性。3神或自然既不为自身设置目的,也不会受任何目的的限制,否则它们就不再是绝对无限的了;另外,斯宾诺莎亦认为,在作为样式的人的层面,尽管人的行为很多时候都指向某种特定的目标或目的,但是人们却往往把自己限制在这些目标或目的之中并以之作为解释自己行为的唯一根据,却根本不知道这些目的的缘由。由此,他们就陷入了无知之境,因为真正的知识不是关于目的的知识,而是关于原因的知识。4《伦理学》之所以采取几何学的论证方式也与这种反目的论的立场相关,因为数学乃是反目的论和无目的性的,它不研究目的,仅研究图形的本质和性质,从而可以提供另一种真理标准。5而这种彻底的反目的论观点的伦理意图亦十分明显。斯宾诺莎的伦理学不是亚里士多德意义上的目的论伦理学。对他而言,伦理学绝不是一种反思式的理论描述和解释,相反,整个《伦理学》的理论构建过程就是他所理解的伦理生活的建构和展开过程。在这里,理论与实践严格统一,形而上学则是此过程的必要环节。
随着超越性的人格化上帝观念的消解,以及目的论原则的彻底排除,神与人之间的关系在斯宾诺莎那里也发生了重大转变。在犹太—基督教的神学传统中,上帝与世界万物之间具有一种道德—司法的关联。上帝根据自己的意志为人类定下了不得违犯的律法,并根据人的行为对人进行审判和赏罚。这样的上帝首先是一个令人畏惧的上帝,道德的建立和维系首先就在于人要对这个掌握审判大权的上帝无条件地敬拜和服从。但是,既然斯宾诺莎的神不是一个行创造、施赏罚的上帝,而是那个绝对无限的自然本身,他所说的神的命令实质上就是自然本身所具有的永恒必然的法则,6那么,神就不再是一个立法者,以神圣律法和戒律作为绝对道德责任和义务的超越的宗教伦理学或道德神学也就不再成立。7那么在斯宾诺莎哲学中,神与人之间应当是什么样的关系呢?实际上,虽然斯宾诺莎坚决反对道德神学和基督教伦理学,但在他那里,神与人之间依然保持着一种伦理关系。就其根本的实存机制来看,人只是自然的一部分,他完全处于神或自然之内。8在人开始存在之时,他与自然有着一种原始的、自发的和谐与统一,只不过他对这种和谐与统一并没有意识,是完全被动的。但是,人总有朝着更高完满性前进的动力,也有着对至善和至福的追求,而这种至福对斯宾诺莎而言乃是“心灵与整个自然相统一的知识”9。所以,人必须从他对之完全无意识的自发的统一达到那种有意识的统一,为此思想和知识因素就必须介入,而这也就意味着人与自然之间自发的统一必须在思想和知识的背景下得到重新构建和展现,从而也有了对一种知识伦理学的需要。从另一个方面来看,达到与自然的统一,实质上也就是要达到与神的统一,要理解我们在神之内并对神有清楚明白的理解。只有我们认识了神,我们才能真正去信神和爱神。但我们对神的认识和理解并不是从奇迹而来的,而只能从自然的固定不易的自然法则推导而出1。因此,我们就必须依靠形而上学来达到对神的知识,伦理学正是在这种对神的知识的基础上构建出来。“我们的至善和至福就在于知神和爱神”2,“心灵最高的善是对神的认识,心灵最高的德性就是认识神”。3而这些方面最终都被归结于“心灵对神的理智之爱”4,后者乃是斯宾诺莎伦理学的最终目标在其中得到实现和表达的顶峰。虽然就其最终的规定来看,理智和爱在思想属性中属于两种不同的观念系列———前者关乎知识,后者则关乎情感———但是在知识的最高阶段,即直观知识(scientiaintuitiva)阶段5,“知识”与“爱”乃是同一种东西(它们在希伯来语中皆为“Ioda”)。6“对神的理智之爱”正是从直观知识产生出来的。所以,通过神以及对神的理智之爱,斯宾诺莎将形而上学与伦理学统一起来;他的形而上学理论也必须联系和参照他的伦理学才能被充分地理解和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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