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作为行为物理学的伦理学
既然斯宾诺莎是从伦理学的视角下来审视和构建他的形而上学,那么同样作为伦理学之基础的物理学又处在怎样的地位呢?它与伦理学之间遵循着何种关系逻辑呢?我们知道,斯宾诺莎生前对包括物理学在内的自然科学深感兴趣,他一直想专文阐述自己的方法论和物理学观点7,但过早的离世使他未能如愿。然而,在他的多封书信以及他的著作的某些段落中却散落着他关于物理学的看法,特别是《伦理学》第二部分就包含了一篇关于形体物理学的简要探讨(命题十三之公则一至公则六)。
但是,既然《伦理学》第二部分的核心是心灵哲学和知识理论,那么,它为什么又包含关于物理学的探讨呢?我们认为,虽然这个部分以人的心灵作为根本的研究对象,但是斯宾诺莎对心灵的考察却始终参照一个非心灵的维度,即身体(形体)。这个部分开篇的第一个定义不是关于心灵的,而是关于形体的。斯宾诺莎的这种做法在很大程度上构成了对笛卡尔哲学的反动。在形而上学沉思中,笛卡尔首先通过普遍怀疑的方法确立了我思的确定性;而既然“我思”是确定的,那么也就必须“有我”,这样笛卡尔得出了“我思,故我在”这个在他看来具有最高确定性的命题。而这里的“我”严格说来只是一个在思维的东西,也就是说,一个心灵、一个精神、一个理智,或者一个理性。8据此,笛卡尔确立了我思在形而上学中的首要地位,也确立了心灵实体的实在性,而上帝、广延物等等其他实体的存在确定性都是从心灵实体的确定性中推导出来的。人的心灵和身体作为两个不同实体具有完全不同的根本属性,按照不同的法则展开自身的活动,故而也必须按照完全不同的原则和方式得到探讨。9但是,斯宾诺莎却有完全不同的看法。当笛卡尔肯定“我思”的确定性并以之作为他的意识哲学的根基之时,斯宾诺莎则只是从一般层面说“人进行思想”?10,这里根本不关注“我思”,也没有现代认识主体的印记。同时,在笛卡尔那里由主体概念所引发的身体和外物之实在性的问题,在斯宾诺莎那里并不构成真正的问题,因为“人的身体正如我们所觉察到的那样实存着”。1于是,斯宾诺莎使我们远离了主体性和“意识之首要性”的哲学。2对他而言,人的心灵根本不是独立自存的实体或官能(facultas)3,而只是一种观念(idea),是以现实实存的身体为其对象的观念。4没有身体以及身体的具体感受,就不可能有作为现实实存的身体之观念的心灵。因此,心灵首先要从身体的维度获得规定。当然,斯宾诺莎在抛弃笛卡尔(甚至是整个传统哲学)的心灵相对于身体的优越性理论之时,他并没有确立身体相对于心灵的优越性。实质上,在身体与心灵之间的关系上,他坚持身心同一论:人的身体和作为身体之观念的心灵是同一个东西,只不过由两种不同的方式表现出来罢了。5同时,既然观念的次序和联系与事物的次序和联系是相同的6,那么身体层面各种感受之间的次序和联系与心灵之中各种观念之间的次序和联系也就是相同的。当我们用物理学的方法对自然以及具体事物进行研究时,同样也可以将这种方法应用到对思想、观念和心灵的研究上,从而展开一种“思想物理学”(unephysiquedelapensée)的探讨。既然人心之中的各种情感和行为也属于思想属性,那么它们也同样能够用物理学的法则得到考察。故而,物理学的方法及其应用也就具有了强烈的伦理学意义。
在十七世纪的思想语境下,物理学实质上是一种数学—物理学,它以机械论作为其核心形态,笛卡尔就是这种机械论物理学的倡导者。对他而言,自然乃是一个无生命的广延物,即便是人,从他的广延层面(亦即他的身体层面)来看,也好似一架机器。自然本身没有任何动力的原则,它的运动和变化皆需外力推动,并完全遵循机械性的法则来展开,必须严格遵循因果性的生产和活动机制。7虽然斯宾诺莎同样以机械论作为物理学研究的根本范式,并以因果作用机制作为解释事物的根本途径,但是,他所理解的自然乃是一个鲜活的和具有内在动力的存在者,而这根源于自然本身和具体的事物天然具有的力量(potentia),亦即事物竭力保持自身之存在的努力(conatus)。8尽管笛卡尔也用力(vis)来解释自然和现象,但是他所说的力完全是机械力;虽然他也运用conatus这个概念,但他更多地在“运动的保持”(conatussemovendi)的意义上来使用。他认为,若无外力的干预,则运动着的物体会一直保持自身的运动状态,因此努力就是惯性原理的表达。9可是,当笛卡尔坚持那种粗糙的动力因果性的机械论时,斯宾诺莎似乎叠加了另外一种机械论,其中占统治地位的是自发性和生命。?10或者说,斯宾诺莎把机械论应用到了生命本身和作为生命之核心规定的“保持自身之存在的努力”之上。另外,斯宾诺莎所说的“努力”不是单纯机械的,而是一种活生生的力量,它是一切事物(包括人)内在具有的存在原则,它更应当从生物学和动力论的意义上得到把握。同时,努力也不是单纯的运动数量和状态的保持,而是一种生产性的力量,它总要不断增长和提升自身的力量强度。?11而斯宾诺莎的整个伦理学体系就是建立在他对努力的本性及其在绵延之中的活动与转化机制的分析之上。人的情感和各种具体的伦理行为也皆以保存自身存在的努力为基础。对斯宾诺莎而言,伦理学是对人的情感和生活方式的研究,或者说是对人的正当的行为与生活方式的研究。?12在这种研究的过程中,他所应用的始终是数学—物理学的方法。因此,“伦理学只是一种特殊的物理学。一般的物理学公理在其中得到应用和具体化”。1而伦理学本身也就可以被视为一种关于努力与行为的物理学。而对于这种作为行为物理学的伦理学,有几个方面需要特别关注。
首先,这种伦理学放弃了传统伦理学中的自由意志原理。对很多哲学家而言,自由意志乃是他们的伦理理论的枢纽。正是根据自由意志,人才可以在善恶之间做出自由选择,继而做出相应的行为。笛卡尔甚至认为,正是由于人有自由意志,他才带有上帝的形象或与上帝相似。2但是,斯宾诺莎认为,我们并不具有所谓的自由意志。虽然他没有从根本上否认意志的存在,但是他所说的意志其实是一种观念,它与理智并无太大差别。故而人们在生活过程中也就不需要在认识能力之外再安置一种意志能力作为行为的动力因。3无论是身体行为还是心理行为,它们都不是自由意志推动的产物,而是各有具体的原因。身体层面的原因要在广延的层面来寻找,而心理层面的原因要在思想和观念的层面来探寻。4所以,斯宾诺莎抛弃了以自由意志为基础的伦理学,代之以一种以必然性和因果决定机制为核心的伦理学。我们人的行为虽然总是有特定的目的和选择,但更为重要的却是决定这些目的和选择得以成形的基础和原因,而不是单纯地满足于表面的选择和欲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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