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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政纪处分决定、行政、司法处罚执行有关规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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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分配工作,重新确定职务和工资等级;表现不好或者重犯错误的,缓刑期满后,办理开除手续。因此,对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工作人员,在其缓刑期间不必在给予行政处分;对在缓刑期间表现好或者没有继续犯错误的,一般不予开除。(检查部对贵州省监察厅?关于监察机关在执行行政纪律处分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监法复字?1990?13号,1990年8月14日)

3、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与开除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二)工作安置

1、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经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徒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其职务自然撤销。对于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人员,其职务也自然撤销。在缓刑期间,仍然可以留在机关继续工作的,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分配适当的工作。(?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1957年10月26日公布)

2、关于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的工作人员的工作安置和工资待遇问题,应按照一九六四年内务部(64)内人二字第143号文第四条中“应当分配适当工作,降低原工资待遇,不定工资级别。缓刑期满后,表现好的,可由其直属上级或主管机关批准,正是分配工作,重定工资级别”的规定处理。(?劳动人事部关于工资人员被判处徒刑缓刑、免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复函?,劳人干?198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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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缓刑人员在缓刑期间,职务自然撤销,安排不叙职的工作,发给临时工资。由于缓刑人员在缓刑期间职务、身份和工资级别均未确定。加之,缓刑又是对犯罪分子有条件不执行刑罚的考验期限。因此缓刑人员在缓刑期间,不能办理离退休手续。(?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及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通知?,人核发?1989?2号,1989年2月27日)

4、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刑法?第七十六条,1997年3月14日修订)

5、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期满后,工作安排、退休问题处理?参见劳动教养、治安拘留执行规定第(一)条第2点?

(三)工资处理

1、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刑宣千缓刑的,其缓刑期间的临时工资可以按照本人判刑前职务工资的30%发给(基础工资、工龄津贴照发)。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刑罚宣告缓刑,判处管制在原单位执行,缓刑、管制期满,悔改表现好的,以及被判处拘役期满释放,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收回,分配工作时,可以分配当干部,也可以安排当工人。分配当干部的,要重新确定其职务和工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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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重新确定的职务一般应低于判刑前的职务两级以上,工资应低于判刑前的三级以上。安排当工人的,可参照上述原则重新确定其岗位工资。(?人事部关于惩戒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人核函?1990?5号,1990年2月13日)

2、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的,其缓刑期间的临时工资可以按照本人判刑前职务工资的30%发给(基础工资、工龄津贴照发)。被判处管制,收回在原单位执行,安排参加劳动或临时性工作的,可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的临时工资标准,发给适当报酬。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或管制,在原单位执行期满,悔改表现好的;以及被判处拘役期满释放后,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收回分配工作的,可以分配当干部,也可以安排当工人。分配当干部的,要重新确定职务和工资等级。重新确定的职务一般应低于判刑前职务两级以上,工资应低于判刑前三级以上。但不低于其重新确定职务的最低职务工资等级。安排当工人的,可以参照上述原则重新确定其岗位工资。(?浙江省劳动人事厅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刑罚宣告和被判处管制、拘役期满被收回工作后的职务和工资等问题如何处理的复函?,浙劳人函?1990?27号,1990年4月12日)

3、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在缓刑期间工资处理?参见管制执行规定第(三)条第1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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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在缓刑期间工资处理?参见管制执行规定第(三)条第2点?

5、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在缓刑执行期间,停发原工资。对安排了临时工作的缓刑人员,原为国家公务员的按本人缓刑前基本工资额的60%发给生活费;机关工勤人员按工资中固定部分(技术工人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机关普通工人的岗位工资)85%的数额计发生活费,其工资中的活的部分(津贴)不再发放。若按此发放的生活费低于枯地区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按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线发放。

缓刑期间到达离退休年龄的,按照?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及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通知?(人核发?1989?2号)文中“缓刑人员在缓刑期间,不能办理高退休手续”的规定,不办理离退休手续,继续按缓刑期间的标准发放生活费。

缓刑期满至原单位对本人作出处理期间的生活费,按缓刑期间的标准计发。

缓刑期满后分配正式工作的,其工资待遇根据新任职务、新任岗位按不高于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缓刑期满到达离休年龄的,根据?劳动人事部老干部服务局关于离休干部受刑事处分后待遇问题的复函?(劳人老函?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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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号)文件精神,凡触犯刑事受到刑事处罚的,都不能再享受离休待遇和办理离休手续。其退出工作岗位后的生活待遇和管理等问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区或各部门研究确定。

缓刑期满到达退休年龄的,可以搬离退休手续,按照重新确定的工资标准,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1999年11月23日)

6、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工资处理问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在缓刑执行期间,停发原工资。对安排了临时工作的缓刑人员,原为国家公务员的,按本人受刑罚前基本工资额的60%发给生活费;机关工勤人员按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技术工人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普通工人的岗位工资)85%的数额计发生活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受刑罚前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的85%的数额计发生活费。若按此发放的生活费低于本地区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地区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缓刑期满至原单位对本人作出处理期间的生活费,按缓刑期间的标准计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缓刑满后分配正式工作的,一般按最低职务(技术等级)重新确定职务(技术等级),同时降低三档受刑罚前职务(技术等级、等级,下同)工资,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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