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档职务工资,然后逐级就近就低靠新任职务工资标准。如降低一个级别后,其级虽仍高于新任职务对应最高级别的,则按新任职务最高级虽工资执行。其中,级别工资增加过倒级差的工作人员受撤职处分的,如降低后的级别工资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工资范围内的,倒级差改按降级后的级别工资和下一级别工资的差额执行。(?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政纪、党纪处分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2?79号,2002年4月16日)
2、公务员受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同时受行政撤销职务及以下行政处分或未受政纪处分的,其工资待遇比照受撤职处分人员工资处理办法确定。
公务员受撤职处分,暂时没有明确职务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按办事员职务根据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时的套改表确定临时工资;重新明确职务后,按照新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级别在受撤职处分前原有级别基础上,按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降低2个级别确定。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低套入降低后级别对应的级别工资标准。(?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受政纪党纪处分和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发?2008?81号,2008年4月30日)
(四)年度考核
1、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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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1998年4月8日)
2、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相应执行规定
参见党内严惩警告处分执行标准第(二)条 四、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权利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二)职务级别
1、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赂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2、降低职务、级别
参加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招待标准第(二)条 (三)工资待遇
参见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执行标准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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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度考核
1、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1998年4月8日)
2、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表现不好的可确定为不称职等次。(?浙江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浙人奖?2000?14号,2000年1月12日)
3、受留党察看处分,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或不确定等镒的相应执行规定
参加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执行标准第(二)条。 五、开除党籍 (一)重新入党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备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五条)
(二)职务级别
参见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搪行标准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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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资待遇
参见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执行标准第(三)条。 (四)年度考核
1、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1998?19号,1998年4月8日)
2、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第一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表现不好的可确定为不称职等次。(?浙江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浙人奖?2000?14号,2000年1月12日)
3、受开除党籍处分,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或不确定等次的相应执行规定。
参见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执行标准第(二)条。 六、其他事项 (一)违纪钱物处理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违纪党员下落不明)、第三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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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违纪党员死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一条)
(二)处分决定宣布、归档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二条)
(三)处分执行情况报告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不按照规定落实党纪处分决定和其他相关处理手续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其中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三条)
(四)纪律检查建议
纪检机关对党组织提出建议时,应制作?纪律检查建议书?,送达有关党组织。对纪检机关的建议,有关党组织如无正当理由,应予采纳,并应将办理结果及时报告或告知提出建议的纪检机关。(?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件实施细则?第十一条,1994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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