夺政治权利的,其职务自然撤销。(?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1957年10月26日)
2、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得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二)工作安置
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期满后,工作安排、退休问题处理?参见劳动教养、治安拘留执行规定第(一)条第2点?
(三)工资处理
1、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或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在管制或缓刑期间由原单位(或其下属单位)安排不叙职临时工作的,按本人受刑事处罚前职务工资、级别工资的30%发给(基础工资、工龄工资照发)生活费。
工作人员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期满,悔改表现好的,经批准收回重新分配工作的,一般按降低两级以上职务重新确定职务,同时降低两个工资级别和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然后再按新职务就近就低靠入新职务工资档次。其中无职可降的,其职务工资档次比同类人员低定两档以上,或者降到本职务工资的最低档。安排当工人的,可参照上述原则,按工人的岗位或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标准重新确定工资。
工作人员受到撤职或受到刑事处罚期满重新分配工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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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后,原浙改工?1994?1号文规定保留的职务(岗位津贴,按新任职务标准执行。
本处理意见自1993年10月1日起执行。(?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奖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人奖?1994?110号,1994年10月31日)
2、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在管制、缓刑期间由原单位(或下属单位)安排不述职临时工作的,按其原职务(等级)工资和津贴(指工资构成中按比例核定的活的部分)的50%标准发给生活费。原保留的职务(岗位)津贴不发,其他各种补贴继续发给。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期满,悔改表现好,经批准收回重新分配工作的,管理人员一般按降低两级以上职务重新确定职务,其职务工资按新任职务同类人员水平低定两档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经批准收回的,应低于原专业技术职务重新评聘。其工资重新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最低职务工资标准执行。工作人员在管制、判刑缓刑期间悔改表现不好的,应予以开除或辞退。
工作人员受到撤职、开除留用察看行政处分或受到刑事处罚期满重新分配工作的,其中无职可降且职务(等级)工资已在本职务工资最低档的,按最低职务和最低职务工资(等级)标准执行;专业技术人员原职务工资档次不足以按规定降低或低定职务工资档次的,不得聘任原专业技术职务,一般按低一个专业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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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等级聘任;原保留的职务(岗位)津贴,按新确定(聘任)的职务保留标准执行。(?浙江省人事厅 厅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政奖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人奖?1995?153号,1995年9月25日)
3、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由原单位接收的,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1999年11月23日)
4、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的,接收单位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1?216号,2001年9月30日)
(四)生活待遇
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因违法被判处管制的行政处理及待遇问题?参见劳动教养、治安拘留执行规定第(三条)?
五、拘役 (一)职务变动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二)工作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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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拘役是刑法规定的一种主刑。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后其职务自然撤销。拘役期间停发工资。拘役期满后,一般可以收回;对个别情节恶劣,毫无悔改表现,一不能继续留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的可以不收回。是否收回,由原单位决定后,报请直属上级和主管机关批准。批准收回的,分配适当工作;不收回的,应办理开除手续。(?劳动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中几个问题的解答?,劳人干?1982?160号,1982年10月29日)
2、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期满后,工作安排、退休问题处理?参见劳动教养、?治安拘留执行规定第(一)条第2点?
(三)工资处理
1、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后,其职务自然撤销。拘役期间停发工资。(?浙江省劳动人事厅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和被判处管制、拘役期满被收回工作后的职务和工资等问题如何处理的复函?,浙劳人函?1990?27号,1990年4月12日)
2、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的,拘役期间工资停发。期满释放,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由原单位接收并分配正式工作的,可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缓刑期满后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认识不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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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1999年11月23日)
3、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的,拘役期间工资停发。期满释放,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接受并分配正式工作的,接收单位可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缓刑期满后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1?216号,2001年9月30日)
(四)生活待遇
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因违法被判处拘役的行政处理及待遇问题?参见劳动教养、治安拘留执行规定第(三)条?
六、有期徒刑宣告缓刑 (一)职务变动
1、在缓刑期间一般不予开除。但对于在缓刑期间表现不好或重犯错误的,在缓刑期满后,可以办理开除手续。(?劳动人事部干部局关于将成问题的复函?,劳人干函?1983?101号,1983年12月7日)
2、根据我国?刑法?及有关惩戒规定,工作人员在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期间,其职务自然撤销,及已经自然丧失了担任国家行政及机关植物的权利,交原所在单位予以考察,以观后效。对在缓刑期间悔改表现好的,缓刑期满后,可以经主管部门批准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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