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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普定城市总体规划说 明 书200907 - 图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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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维护农民利益,促进解决“三农”问题。

6、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互协调和衔接。

7、合理确定城乡土地利用规模,优化土地利用的结构,积极推动存量建设用地的再开发,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三)土地资源保护、利用规划

1、加快编制土地利用规划,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和基本农田保护机制

(1)实施最严格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保护耕地总量平衡。在保证耕地不减少的前提下,数量和质量并重,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方式补充耕地,实现耕地的占补平衡。加快农业产业化步伐,扩大土地经营规模。政府应重点引导和扶持发展一批农业企业,实行税收、政策等倾斜,并探讨有效的耕地流转机制,促进土地规模经营。

(2)根据城市总体布局,适当调整基本农田布局,将基本农田保护区与绿色隔离地区和生态走廊规划相结合。

(3)建立土地资源利用和保护的定期公布制度,引导和保障公众参与有关耕地的保护和管理。

2、加强土地利用规划与城镇化发展的协调,优化非农建设用地结构,保障城镇建设用地供应

(1)调整优化各级城镇的土地资源配置,结合城镇的职能调整,积极发展现代服务业和高新产业等占地少的行业,按照土地级差地租的要求,合理确定城市不同地区的开发强度,提高土地、交通等基础设施的使用效率。

(2)结合城市化水平的提高,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原则,调整现有村镇的数量和布局,适当合并,重点向部分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村镇、村寨倾斜,促进土地资源集约利用,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3)通过制定和完善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和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指标体系,推行单位土地面积的投资强度、土地利用强度、投入产出率等指标控制制度,提高产业用地的集约利用水平。进行乡镇企业改造,集约利用土地。在兼并改造过程中促使其向重点镇集中,对其用地实行统一组织,可以借鉴“邻村换地、集零为整”的集地开发模式,有条件的可以建设工业园,实现土地利用由分散到集中、由粗放到集约的转变。

(4)严格保护涉及公共利益和具有特殊功能的重要土地资源,如耕地、林地、湿地和自然

普定县县城总体规划 说明书 保护区用地。通过对建设用地规模、布局、建设时序的控制,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以及盲目圈占土地。依法保障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基础设施用地和其它合理建设项目用地。

(5)实施城乡用地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制度,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土地供应计划,强化城乡规划对对调用地总量的控制和对土地储备的引导,逐步建立健全土地利用宏观调控机制。通过空间和土地用途管制,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3、培育和完善土地市场,加强土地动态监测,实现土地资源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的有机统一

(1)完善土地市场建设,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经营性建设用地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方式供地,建立统一、公开和透明的土地市场。

(2)注意土地利用规划及相关规划的实施,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引导公众参与规划,对规划实行动态监测,并以法律手段保证规划的严肃性和实施性。

(四)石漠化治理

普定是贵州喀斯特强烈发育的典型县,喀斯特面积占全县总面积的80%,水土流失面积占近50%,石漠化面积占37%,全县有近1/5的面积已无土可流,每年石漠化面积达8300亩,且每年每平方公里以7.07亩的速度递增。

1、利用3S技术手段,加强喀斯特资源、环境的综合调查和石漠化问题的多学科基础性研究,进一步摸清家底、因地制宜、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期实施,综合治理。

2、积极融入西南喀斯特地区石漠化治理专项,依靠科技,因地制宜地推广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模式,进行石漠化有效治理;积极争取县域石漠化治理工程项目立项,列入区域治理计划,争取专项建设资金,进行综合治理。

3、加快易地扶贫和生态移民,加大对生存条件极端恶劣的石漠化地区贫困人口实行易地扶贫搬迁力度,扩大试点范围。

4、节约利用水资源,将喀斯特地表水、地下水与大气降水“三水”转化研究与开发利用相结合,多渠道解决石漠化地区严重缺水问题,支持开工建设“黔中水利枢纽工程”。

二、水资源

(一)规划原则与目标

建设先进的节水型社会。城市建设量水而行,按照水资源的实际供应能力,引导和调控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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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以“总量控制、统筹配置”为原则,合理安排城市建设规模和时序,加强对重点发展区域的水资源配置。坚持经济社会的发展与资源、人口、环境相协调,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

坚持“节流、开源、保护水源并重”的方针,把保证城市供水安全放在首位。统筹考虑水资源保护、节水、雨洪利用、再生水利用、开发新水源各项措施,进行统一规划和科学管理,合理利用多种水资源。通过优化产品结构,合理配置资源,提高用水效率,形成优水优用,一水多用的水循环系统。

(二)水资源保护

加强县域骨干河道治理,搞好山区水土保持和小流域综合治理。以水功能区划为依据,根据不同水功能区的水质目标,确定防治对策。从涵养与保护两方面入手,提高水资源可利用量。

1、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减少废污水排放。根据不同水功能区划的纳污能力,制定相应入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削减量目标和防治对策措施。

2、重视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工作。水源地应按照已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和相应的保护规定加强保护。水库上游要继续营造水源涵养林,加强水土保持,强化流域管理机制,逐步增加上游来水量,改善入库水质。

3、重视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工作。保护地下水源保护区,落实相应的防护措施。严格禁止地下水的开采,多途径涵养地下水,有计划地进行地下水回灌。

4、加大水土流失治理与监督力度,在开发建设项目实施中,切实制定水土流失治理方案。 5、加强城镇水污染综合治理。城镇内的河流、湖泊,在确保发挥排水、调蓄功能的前提下,要充分发挥其生态景观功能,加强沿岸污水截流、入河口湿地建设、定期换水,改善河湖水环境质量,保持一定的水面面积。

(三)城镇水源保护

完善主要河流水功能区划,核定纳污能力,坚持入河排污总量控制和排污权管理制度;加强入河排污口管理,建立供水水源保护度,实现对地下水开采有效控制。

水源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 -2002)规定的相应标准。 1、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

(1)自取水点起,上游1500m至下游100m的水域、河岸两侧纵深各50m的陆域为禁区; (2)自取水点起,上游5000m至下游200m的水域、河岸两侧纵深各500m的范围中除去禁区范围的区域为一级保护区;

普定县县城总体规划 说明书 (3)自一级保护区上游界起上溯8000m的水域、河岸两侧纵深各500m的陆域为二级保护区; (4)自二级保护区上游界起上溯3000m的水域、河岸两侧纵深各500m的陆域为准保护区。 (5)饮用水源陆域集雨面不得建设有污染的建设项目。 2、地表水饮用水源各级保护区的水质规定

(1)禁区、一级保护区的水质不低于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二类标准; (2)二级保护区的水质不低于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三类标准; (3)准保护区的水质应当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3、在地表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禁止行为

(1)堆置、存放和向水体倾倒工业废渣、垃圾、粪便、油类,排放废水及其它废弃物; (2)新建、扩建对饮用水源有污染的建设项目; (3)设置新的排污口向水体排放污水;

(4)在水域中从事饲养禽畜、网箱养殖、开展水上旅游文娱体育活动以及其它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的活动;

(5)设置油库;

(6)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以及与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和其它破坏水生态环境的活动。 4、在地表水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必须遵守的规定

(1)不准新建、扩建有污染的建设项目及排污口,改建项目必须符合排放总量控制目标; (2)原有的污染源,应拆除排污口,并限期搬迁;

(3)开展旅游、养殖、水上运行等活动,必须保证水质达到规定的要求; (4)设置的码头不准装卸垃圾、粪便和有毒有害物品。

在地表水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内,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废水,不得超过国家、地方规定的污染特排放标准。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能保证水源保护区规定的水质标准时,必须减少污染物排放量,确定水源保护区水质达标。

在保护区内的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需要开展水上旅游活动的,必须经过批准并保证饮用饮用水质达到规定的标准。

5、饮用水地下水水源保护区

应根据饮用水水源地所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划定。一、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均应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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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水源点应采取以下保护措施:

(1)在水源点大于10m范围应设置围墙,其高度不宜小于2.5m。

(2)在水源点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持久性和剧毒性农药。

(3)在水源点30m的范围内,不得设置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堆和废渣堆等污染源,并建立卫生检查制度。

(4)保护水源点周围的生态环境,严禁乱砍乱伐,破坏植被、保护土质结构,特别是鸡公泉地下水周围土质结构,避免滑坡等地质灾害的发生。

(四)节约用水

按照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的要求,依靠科技进步,采取最严格、最有效的水资源管理,强化节水措施。

1、调整种植结构,发展节水型农业,推广喷灌、滴灌等先进的灌溉技术。

2、通过产业结构调整,限制用水效益低、耗水高的工业的发展。依靠科技进步,进一步挖掘工业节水潜力,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对耗水量较大、水质要求不高的企业,应配套建设相应水处理设施,提高经处理后的中水回用能力,实现减排的目标。

3、实行节水器具的市场准入制度,新建城镇公共建筑和民用建筑,应强制实行节水器具和设备;现有公共建设和民用建筑,应采取措施加快节水器具和设备的更新改造。

4、继续实施分类水价政策,尽快实施阶梯水价政策。

5、加强管理体系建设,提高全社会节水意识,促进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 (五)雨洪利用

重视雨水渗蓄工程建设,制定技术规范,推广雨洪利用技术。结合城市建设、城市绿化和生态建设,广泛采用透水铺装、绿地渗蓄、修建蓄水池等措施,在满足防洪要求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将其就地截留利用或补给地下水。

1、鼓励新城、新区建设中,通过采取有效措施实现雨水就地截留利用。

2、在编制详细规划和建设实施中,严格保证绿地面积,并采取有利于雨水截留的竖向设计,保留或设置有调蓄能力的水面、湿地。

3、采取措施减少不透水面积。新建人行道、停车场等需要铺装的地面,原则上应采用透水性良好的材料。必须采用不透水面的地段,要尽量设置截流、渗滤设施,减少雨水外排量。

普定县县城总体规划 说明书 4、公共绿地、小区绿地内以及公共供水系统难以提供消防用水的地段,宜设置一定容量的雨水调蓄设施。

(六)水资源合理配置

1、完善水资源输配水系统,建立现代化水资源管理系统,实现最严格、最有效的水资源管理。

2、坚持“地表水与地下水、本地水与外调水资源联合调度,统筹配置”的原则,充分发挥水库和地下含水层的调蓄作用,保证水资源供需动态平衡。

3、按照高效、公平和可持续的原则,在注重政府调控的同时,充分发挥经济杠杆的作用,实现多种可利用水资源在区域和产业间的合理配置。

三、矿产资源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思路

开发与保护、开源与节流并重,推进矿产资源利用和管理方式的转变,依靠科技进步,合理利用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和综合利用水平,实现可持续发展。

坚持“矿产资源开发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并重”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不断改善和提高矿山生态环境质量,实现矿业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建立和完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生态监测体系,加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的力度。

鼓励和引导矿山企业增加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不断提高矿山土地复垦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能力和水平。

(二)矿产资源合理利用与保护 1、实行矿产资源的分类开采与保护

将全县的矿产资源分解为允许开采的矿产、限制开采的矿产和禁止开采的矿产三类,分类实行开发利用和保护。

(1)允许开采的矿产

指资源丰富,市场需求量大、经济效益好,开采中能较好控制对环境、社会不良影响的矿产。结合普定县实际,选择煤炭、水泥灰岩、大理石、硅石、铅锌、耐火砖黏土等作为允许开采的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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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限制开采的矿产

指资源量较小,开采的经济效益较差;开采会造成较严重的环境、社会问题;国家、省规划限制开采的矿产。包括硫铁矿、铁矿、砂石等。

(3)禁止开采的矿产

指开采的经济效益很差,开发过程中造成严重的环境、社会问题的矿产:泥岩、普通砖瓦黏土、石膏。

2、矿产资源开采规划分区

将全县划分为鼓励开采区、限制开采区以及禁止开采区三类区域,分别实行不同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策略。

(1)鼓励开采区

煤矿:补郎煤矿开采区、分骂若煤矿、鸡场坡煤矿、大树脚煤矿、龙场煤矿、水母煤矿开发区。

铅锌矿:鸡场坡铅锌矿开发区。 耐火砖黏土:玻利耐火黏土矿开发区。 方解石:大坝方解石矿开发区。

硅石矿:西北部的安定硅石矿开发区,漏寨硅石矿开发区。

石灰岩:龙腾山水泥灰岩开发区,马官水泥灰岩、安顺电场脱硫灰岩、补郎水泥开发区。 白云岩:化处响水洞白云岩开发区。 (2)限制开采区

将猴场和化处的铁矿化为重点限制开采区;县境内的所有硫铁矿为限制开发区;对夜郎湖、三岔河流域污染较大的马场煤矿和可处煤矿划为限制开采区。

此外,限制在城市和城镇规划区开采矿产资源。 (3)禁止开采区

梭筛风景名胜区的核心区域;文物古迹、遗址所在地;规划城市和城镇建成区;重要公路、铁路两侧安全防护范围内;夜郎湖水库和三岔河两侧库岸保护范围以及库区保护范围;在基本农田内禁止的采砂、取土、烧制砖瓦等活动。

3、合理利用与保护规划 (1)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

普定县县城总体规划 说明书 禁止一切非法采矿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通过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方式获得探矿权、采矿权。对于鼓励开采区,要保证规模开采,合理布局、合理开采、综合利用、集约经营。对于限制开采区,原则上不再设置新的采矿权,严格开采准入条件,加强对已有矿山的换证审查。现已在禁采区内建成的矿山,要限期一年内关闭。

(2)实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总量调控

加强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提高矿产资源开发效益,将矿产资源开发的“三率”指标(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纳入法制化、经常化管理轨道,建立和完善矿产开发利用水平的考核、评价体系。

(3)提高矿产资源开发的准入条件

开采矿种及其开发利用方向符合有关要求。开采矿种不属规划许可开采的矿种,如属规划限制开采的矿种,则必须满足规划设立的限制条件。

采矿权投放后,采矿权总数不突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设置的该矿种、规划区的采矿权总数控制指标。矿山投产后,不破坏相关矿产品市场供需平衡。

开采区域不属于规划禁止开采的区域,如属规划限制开采的区域,则必须满足规划设立的限制条件;开采范围至少包括一个规划开采项目区块,不得进一步分割规划开采项目区块进行零星开采。

相关开采项目区块的采矿权投放时序应与专项规划安排一致。安排为现有矿山接替矿区的项目区块,不得允许其他采矿权人进入。

矿山开采规模应与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相适应。

申请工采矿区的勘查工作程度必须达到满足制定合理的开发利用方案的要求。 开采方法和方案应该科学、先进、合理、安全,开采顺序、开采方法、选矿工艺及采、选设备行等符合有关要求,不得采用对资源、环境具有破坏性影响的方法和方案。

必须进行矿山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必须交纳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备用金,有完备的矿山生态环境监测管理体系和科学合理的环境保护与整治方案,环保设施应与矿山生产相适应,保护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达到《方案》要求。

新建矿山必须符合国家劳动安全规定,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 有与开发矿种、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人才及其它有关规定的资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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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必须有偿取得。 (4)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

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要坚持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最大限度地减轻矿业活动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和破坏,防治矿山地质灾害。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谁使用、谁补偿”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动态监测体系,鼓励和引导矿山企业增加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不断提高矿山土地复垦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能力和水平,实现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适应和协调。建立和健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法规体系和管理体系。编制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制定和落实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依法加强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实施矿产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制度。重点建立和实施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土地复垦、矿山规模开采、露天台阶开采、环境治理达标、环境治理备用金、冶炼技术标准等项制度。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的生态环境综合防治。

加强对现有矿山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矿山企业依法建立和健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体系,完善环境保护与治理设施,强化环境保护工作。

砖瓦用粘土矿山要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三废”排放方案,减轻砖瓦烧结过程中粉尘、废气等排放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

四、历史文化和风景旅游资源

普定历史悠久,文化源远,是夜郎文化发育的重要区域,历史文物众多。全县共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26家,其中国家级1处、省级3处、安顺市级1处、县级21处。有梭筛省级风景名胜区、讲义寨白族风情村、普屯坝草原风光、火焰山原生植被等风景旅游资源。

(一)基本原则

1、坚持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原则,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

2、坚持整体保护的原则。完善普定县历史文化资源和自然景观资源的保护体系。重点加强对夜郎湖风景名胜区、级文物保护单位、文化遗址、民族民俗风情的保护。

3、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积极探索小规模渐进式有机更新的方法。在政府主导下妥善处理居民生活条件改善资源保护的关系。防止片面性,解决“建设性破坏”所引发的矛盾,疏解保护区域内居住人口、消除安全隐患,统筹协调资源的利用和保护。

普定县县城总体规划 说明书 4、坚持积极保护的原则。防止片面追求经济发展目标,合理调整县城功能,强化文化职能,积极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旅游产业,促进文化复兴,加快推动县城的可持续发展。

5、坚持保护工作机制不断完善与创新的原则。加速推进自然和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的法制化进程,调整和健全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管理的机制与体制。

(二)历史文化资源保护 1、保护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⑶、贵州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⑷、安顺市及普定县文物保护相关管理规定 2、保护措施

⑴、实行文物信息资源共享,制定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规划,促进文物保护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组织文物和博物馆专业人才的培训工作。

⑵、加强对反映地域少数民族历史发展、社会生产、生活习俗、节日庆典、信仰祭祀、游艺活动和民俗仪式的文献、典籍、契约、手稿、谱牒、器具、用具、服饰等具有代表性

的可移动文物的抢救、保护和利用。

⑶、在省、市文物保护相关管理规定的指导下依法对省、市两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管理和保护。制定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保护措施应当包括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规划、修缮、安全、利用、保护设施、环境整治等内容。

(三)风景旅游资源的保护

进一步加强重要的加大对夜郎湖、普屯坝、丰林火焰山、重阴山等风景旅游资源的保护。处理好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促进旅游发展与资源保护协调发展。

1、坚决贯彻“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通过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促进旅游产业发展。把旅游开发与资源、环境保护结合起来,在保护好资源和环境的基础上合理开发,形成开发与保护的良性循环,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使资源得到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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