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可以现场对公共场所室内空气、室内环境、空气消毒、水质等进行快速检测,涵盖的检测项目包括:二氧化碳、一氧化碳、噪声、甲醛、可吸入颗粒物、氨、照度、温湿度、风速、紫外线强度、水温、色度、浑浊度、PH、余氯等,以保证公共场所各项指标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设备维 检测对象 项目 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 二氧化碳 一氧化碳 室 内 空 气 可吸入颗粒物 氨 硫化氢 臭氧 氡 微生物 室 内 环 境 空气消毒 噪声 照度 温湿度 风速 热指数 紫外线强度 可吸入颗粒物分析仪 氨气检测仪 硫化氢检测仪 臭氧检测仪 氡监测仪 空气微生物采样器(六级) 声级计 数字式照度计 数字温湿度计 便携式风速仪 热指数仪 便携式紫外线强度计 便携式PH计 水质感官、化学、微生物指标 便携式浊度仪 甲醛 仪器设备 总挥发性有机物测定仪(PID光离子化检测器) 二氧化碳分析仪 一氧化碳分析仪 甲醛分析仪 技术参数 护要求 0-2000ppb,分辨率1ppb 0-5000ppm,分辨率1ppm, 精度:读数的±3.0% 0-50ppm,分辨率0.1ppm, 精度:读数的±3.0% 0.02mg/m3~1.25mg/m, 3分辨率:0.01mg/m 0.001-20mg/m,分辨率30.001mg/m内置泵,带PM10可吸入尘筛选器 0-50ppm,分辨率0.1ppm 330-100ppm,分辨率0.1ppm 0-100ppm,分辨率0.01ppm 0.1-999pCi/L,分辨率0.1 pCi/L 撞击法,10 -30L/min,带6级采样头,数字流量显示,带手动升降台。 30-130db 0.1-200000LUX 0-60℃,5-95%RH 0-20 m/s,可伸缩探头,精度:读数的±5% 黑球温度、干球温度、辐射热 10-199.9×10μW/cm0-14.0pH 0-10、0-100、0-200NTU,分辨率0.001 NTU 误差:±2%,长寿命光源 电导量程:0.00-199.9mS/cm (分段量程) -132 定期按时维护,并通过计量认证。 水质 便携式电导率仪 一般指标:总硬度、氯化物、硫酸盐、耗氧量、挥发酚类、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铝、铁、锰、铜、锌等 其它指标: 三氮: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氨氮 消毒剂:余氯、一氯胺、臭氧、二氧化氯 地方病有关:砷、氟化物、汞、硝酸盐等 矿泉水:偏硅酸等 游泳池:尿素等 检测精度:10mol /ATP 相对标准偏差小 -15便携式多参数水质测定仪 波长范围:380~800nm 光谱带宽:4nm 波长准确度±1nm 精密度:±10% ATP荧光检测仪
10.3 法律责任
一般情况下,现场快速检测结果不能作为最终检验结论,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或进一步实施行政行为的依据,不能向社会发布或公开检测结果。但2006年颁布实施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规定:为行政、司法、仲裁机关和社会公益活动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以及其他法定需要通过资质认定的机构,必须经过资质认定。对卫生监督现场快速检测进行计量认证后,可以确立卫生监督检测行为的规范性、保证卫生监督检测结果的准确性、推动提升卫生监督现场检测能力,按照国家标准规定方法进行,现场快速检测结果可以直接用于行政执法,作为违法案件查处的证据。 11 公共场所控烟工作的监督检查 11.1 检查依据
因《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未提及卫生监督机构的具体职责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城市颁布的地方法规、规章涉及控烟工作的,从其规定;其他地方按本规定执行。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根据《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11.2 检查内容、方法及要点
省、市、区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对公共场所是否设立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室外公共场所吸烟区的设置位置、是否设置自动售烟机、公共场所经营者是否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公共场所经营者是否配备专(兼)职劝阻吸烟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城市颁布的地方法规、规章涉及控烟工作的,从其规定。 12 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监督检查 12.1 检查依据
为保障公众健康,规范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卫生规范要求,制定本指引。 12.2 检查内容、方法及要点
新建、改建和扩建公共场所应实施预防性卫生监督检查;公共场所经营者应按照国家有关卫生法规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履行申办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各省市在开展监督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中,应制定本地的预防性卫生审查程序和具体要求。负责审批(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的机构,对申办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履行告知义务。申办时应提供“告知单”,“告知单”应明确列举所需申办材料的名称及内容和工作时限。 12.2.1 执行标准和规范要求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GB9663-9673、GB16153)、卫生部53号文件《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住宿业卫生规范》、《沐浴场所卫生规范》、《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和《游泳场所卫生规范》。
12.2.2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提交的申办资料包括: 12.2.2.1 申办公共场所的有关法律证明资料;
12.2.2.2 申办公共场所的设计方案、卫生设施等技术资料; 12.2.2.3 申办公共场所的卫生检测或评价资料; 12.2.2.4 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12.2.3 卫生监督检查程序原则
遵循对申办公共场所进行资料审核、进行必要的现场勘查、对存在卫生问题的公共场所提出改进措施并进行复核监督检查、最后作出卫生监督检查结论。 12.2.4 监督检查要点
12.2.4.1 建筑设计阶段的监督检查要点为建筑、暖通和给排水设计方案;竣工验收或营业前的监督检查要点为建筑布局、卫生设施设备的设置和卫生质量检测、评价结果。 12.2.4.2 各类场所的监督检查要点
根据不同类型公共场所的卫生学特征,要点如下
12.2.4.2.1 住宿类场所:重点监督周围环境、公共用具消毒设施、储存间、制冰间、机械通风(地下场所)。
住宿类场所的选址应远离工业或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源,场所周围环境清洁。场所内设置的公共用具消毒间、储存间等设施,其位置、数量和房间设施设备布局应考虑运行后用具的消毒效果和预防交叉污染。地下住宿场所应设置机械通风设施。
12.2.4.2.2 沐浴、美发(容)场所:重点监督池水循环净化给水设施、公共用具消毒设施及机械通风。
沐浴场所的池浴必须设置池水循环净化给水设施,其运行参数应满足入池人员的最大负荷。提供公用饮具的沐浴场所和棉质品自行清洗的场所,应根据人员负荷分别设置相应的清洗消毒设施。美容场所应设置公共用具消毒设施;带有染发、烫发的场所应设置机械通风设施,及时排除染烫发剂释放的有毒有害物质。
12.2.4.2.3 文化娱乐场所:重点监督机械通风和公共用具消毒间。
影剧院、歌舞厅等人员密度较大的场所,机械通风的设置或新风量参数的设定条件应根据人数
量的负荷,结合卫生标准确定。提供饮具、眼镜的场所应设置公共用具消毒设施。 12.2.4.2.4 体育、游泳场所:重点监督周围环境(露天游泳场)、机械通风、池水循环净化消毒设施、水处理机房位置和消毒方法。
体育场馆应设置机械通风;带有观众席的场馆新风量参数的设计条件是否符合卫生要求,应以观众座位数为准。露天游泳场的选址应远离工业、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污染源。游泳场所必须设置池水循环净化设施;重点审查水处理工艺流程、水质执行标准。采用氯气等可能发生急性中毒的水处理机房的位置应远离泳池及人员聚集场所。室内游泳馆应设置机械通风设施。 12.2.4.2.5 文化交流场所:重点监督机械通风、采光照明(图书馆)。
展览馆(厅)应设置机械通风设施,可能举办临时大型展览的展厅应考虑人员、设备处于最大负荷时的通风量。图书馆阅览室应重点审查采光照明设计条件。 12.2.4.2.6 商业场所:重点监督机械通风、商业业态功能布局。
大中型商场应设置机械通风设施。商场应提交其商业业态布局图及经营商品类别说明。 12.2.4.2.7 设置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场所:重点监督设计参数(新风量)、冷却塔水质消毒设施、室外新风口位置、取风方式、空气处理方法、冷凝水排放、风管(道)检查口。 室内新风量设计条件应达到相应场所卫生标准限值。冷却塔应
远离新风取风口和人员聚集区域或有有效隔档,应设置冷却水消毒设施。室外新风应直接获取,远离污染源。空调机组应设置粗效过滤器。冷凝水排放应考虑预防二次污染的措施。风管应设置便于监督检测的检查口。
百度搜索“77cn”或“免费范文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免费范文网,提供经典小说综合文库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技术指南(5)在线全文阅读。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