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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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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工作,根据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204号)和河北省物价局、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关于规范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价经[2013]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高速公路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工作,省厅公路管理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工作。

相关设区市交通运输局、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河北交通投资集团公司分别负责管理和监督所辖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工作。

第三条 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工作由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主要由其建立或依法确定的专职救援队伍承担。

第四条 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应严格执行河北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五条 高速公路车辆车辆救援服务工作遵循保障安全畅通、就近服务、快速救援、信息公开、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车辆救援服务单位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与高速公路交警部门协作,建立救援工作联动协调机制。

第二章 救援队伍

第七条 根据高速公路车辆救援实际,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车辆救援服务站点。

第八条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可采用社会化车辆救援服务单位或自行组建车辆救援服务单位。社会化车辆救援服务单位应依法通过招标或其他合法方式择优选择。

车辆救援服务单位应是独立法人,并具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收费许可证。

第九条 每个车辆救援服务站点场地面积不少于5亩。场地可采取自建或租赁形式。站点基地应有配套的办公和生活用房,有条件的可建设货物储藏的仓库。停车场地应平整硬化,大小车辆分区停放。

第十条 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单位应当证照完备,设备齐全,管理规范,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制度,并具有较强的经营风险承受能力和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十一条 车辆救援服务单位应当配备与车辆救援需求相适应的人员、作业车辆、基本装备,救援站点装备配置标准见附件1。

救援作业人员要经过业务技能、安全教育以及规范救援、文明服务培训,以适应在特定对象、环境、条件下的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工作。特种车辆驾驶及操作人员须具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职业资格。

车辆救援服务单位须为参与车辆救援工作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和人身健康。

救援装备要进行每日检查、定期检修,保持状态良好,齐全有效。主要救援设备出现无法及时排除故障的,应向路段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及时报告。

第十二条 车辆救援服务专用车辆应当来源合法,牌证齐全,依法购置保险,并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

第十三条 车辆救援服务车辆外观统一为“桔黄色”、安装黄色示警灯,车门两侧喷印车辆救援服务单位全称和服务监督电话。车辆外观不得喷涂行政执法部门的标志和标识。

第十四条 车辆救援服务作业人员服装统一为“工程黄色”,外着反光背心、戴白色安全帽。工作服左胸前印制车辆救援服务单位简称,上衣背部印制车辆救援服务单位全称及“高速车辆救援”反光字,反光背心印制“高速车辆救援”反光字。

第十五条 车辆救援服务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亮证服务。工作上岗证应当标明车辆救援服务单位、姓名、工种、工号,并附照片。作业人员离开工作单位时,应向单位退还工作证件。

第十六条 车辆救援服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监督管理机制,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增强交通安全意识和车辆救援服务技能。

第十七条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和车辆救援服务人员应讲普通话,并参照《交通行政执法用语规范》使用文明用语,表述清晰、准确。

第三章作业规程

第十八条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和车辆救援服务单位应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做好求助电话录音和救援、咨询、投诉信息记录。车辆救援信息接转流程见附件3。

车辆救援服务单位实行24小时备勤。

第十九条 当值班人员接到车辆求助电话时,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求助方式、时间,求助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二)发生交通事故或故障时间、地点;

(三)车辆类型、车辆牌号,货物品名,是否载有危险物品、危险物品的种类等;

报告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二十条 车辆救援作业前的工作应坚持“准备充分、随时待命、运行有序”的原则。车辆救援服务单位接到高速公路运营管理部门发出的车辆救援服务指令后,应迅速派出救援队伍赶赴现场。

救援队伍白天确保5分钟内出动,夜间10分钟内出动,出动后45分钟内到达现场。遇特殊路段或不可抗拒因素(包括自然灾害、恶劣天气、交通管制、交通阻塞等)时,救援时间可适当延长。车辆救援服务单位如不能及时到达,应及时通知当事人和运营管理单位,告知可能延误的时间并说明情况。

第二十一条 车辆救援服务人员赶到现场后,应严格按下列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一)按照安全管理要求,迅速设置现场安全防护区域; (二)向当事人出示有效工作证件,表明单位和身份; (三)询问和查看车辆故障原因,征询当事人意见; (四)主动出示带有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和监督投诉电话的“服务监督卡”,口头告知当事人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计算方法及所需费额。

(五)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按照安全操作程序对故障车辆进行车辆救援作业,拖移至最近的高速公路出口处或服务区,也可以拖移至当事人选择的其他停放地点。

(六)收取车辆救援服务费并提供足额、合法有效票据; (七)填制一式三联《河北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作业监督卡》(详见表2)。

(八)对故障车辆停放影响交通安全,存在事故隐患且拒绝服务的,应采取警戒、警示等安全措施,并及时报告高速交警部门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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