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馆 体育馆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 商场(店)、书店卫生
≤0.15 ≤0.10 ≤0.15
关键控制点:要求各类公共场所必须采取通风换气或空气调节措施,以保证公共场所内新风量和换气次数达到卫生要求。影剧院等应注意场次间隔,舞厅、音乐茶座和卡拉OK等,应根据人均占有面积控制场内人数,使用明火作业的公共场所,如火锅店、烧烤店等,在营业期间应该注意通风换气。大型购物场所在展销活动、节假日期间等人群密集的时间段,其集中空调系统的要保证全新风或最大新风量运行。 5.2.3 甲醛
甲醛是一种无色,有强烈刺激型气味的气体。易溶于水、醇和醚。甲醛在常温下是气态,通常以水溶液形式出现。易溶于水和乙醇,35~40%的甲醛水溶液叫做福尔马林。甲醛是一种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污染源很多,污染浓度也较高,室内的主要污染物之一。室内甲醛污染主要来源于装修所使用的胶合板、细木条、刨花板等人造板材,来自于装饰用的贴墙纸、贴墙布和油漆等材料,以及用了不合格板材所做成的家具。室内空气中甲醛含量国家标准为0.12mg/m,超过标准将对人体产生较明显的损害。
关键控制点:一些新开业、新装修或者更换了新家具的公共场所,由于其涂料或者新的家具的使用,会导致空气中甲醛含量超标。可采取升高室温,加强通风的措施,以降低其空气中甲醛含量。、经营家具、油漆等化工用品的公共场所同样为监督重点 5.2.4 可吸入颗粒物
飘尘中粒径小于10微米的称为可吸入尘或可吸入颗粒物(IP)。在公共场所等室内环境,对人体健康危害大的是可吸入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的产生分为自然源和人为源,人为源主要来自煤的燃烧、机动车排放和一些工业生产过程。在我国公共场所卫生标准中规定,档次较高的宾馆等公共场所每立方米不超过0.15mg,一般公共场所每立方米不超过0.20mg,商场、火车站等人员流动量大、停留时间较短的公共场所放宽至每立方米0.25mg。
公共场所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卫生标准(mg/m) 行业名称
1~5星级饭店、宾馆和非星级带空调的饭店、宾馆 普通旅店、招待所 美容院 理发店 游艺厅、舞厅 酒吧、茶座、咖啡厅
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室)
标准值 ≤ 0.15 ≤0.20 ≤0.15 ≤0.20 ≤0.20 ≤0.20 ≤0.20
3
3
体育馆 饭馆(餐厅) 候车室和候船室 候机室 旅客列车车厢 轮船客舱 飞机客舱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 展览馆
商场(店)、书店 候诊室
≤0.25 ≤0.15 ≤0.25 ≤0.15 ≤0.15 ≤0.25 ≤0.15 ≤0.15 ≤0.25 ≤0.25 ≤0.25 ≤0.15
关键控制点: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或者由于商场促销、展销会等其他活动期间导致人员密集的情况下,往往要加强这方面的监督。 一般公共场所应采用湿式清扫,可以减少扬尘污染。公共场所采用机械通风扇,室内风速不宜过大,一般每秒不要超过0.5m。风速过大会使地面灰尘扬起,造成二次污染;另外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也是可吸入颗粒物的主要来源之一,重点检查其是否定期清洗消毒,视觉是否清洁等。 5.2.5 空气微生物
空气中微生物其来源一般为自然来源与人为来源两种,自然来源主要指的是从土壤、水域等自然环境将微生物带入空气中。
人为来源主要指通过人的活动将微生物带入空气中。例如人集中空调系统的使用、工地面扬尘,包括卫生清扫,人员走动,都能扬起大量的灰尘,把地面及土壤中的微生物带入空气中;人们的呼出气中也带有大量的微生物,人在讲话、咳嗽、打喷嚏的时候也将大量微生物带入了空气中。
空气中细菌总数卫生标准(a. 撞击法,cfu/m b.沉降法,个/皿 )
行业名称
3~5星级饭店、宾馆
1~2星级饭店、宾馆和非星级带空调的饭店、宾馆 普通旅店、招待所 游泳馆
理发店、美容院(店) 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室) 游艺厅、舞厅 酒吧、茶座、咖啡厅
标准值 a.1000 b.10 a.1500 b.10 a.2500 b.30 a.4000 b.40 a.4000 b.40 a.4000 b.40 a.4000 b.40 a.2500 b.30
3
体育馆 饭馆(餐厅) 候车室和候船室 候机室 旅客列车车厢 轮船客舱 飞机客舱 商场(店)、书店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 展览馆 候诊室 关键控制点:
a.4000 b.40 a.4000 b.40 a.7000 b.75 a.4000 b.40 a.4000 b.40 a.4000 b.40 a.2500 b.30 a.7000 b.75 a.2500 b.30 a.7000 b.75 a.4000 b.40
公共场所一般卫生环境应保持清洁,室内清扫宜采用湿式清扫;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禁止随地吐痰,理发师给客人理发清面应戴口罩;室内应经常通风换气,开窗通风,保证有足够的新风量,使用集中空调的要做好通风管道、冷却塔、冷凝水的清洗消毒,定期清洗过滤网、风机盘管等;做好空气和公共用具的消毒。空气消毒可采用紫外线灯,也可采用药物喷洒。对客人用过的公共用品,要坚持“一客一换一消毒”。 5.3 法律责任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严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受害人赔偿损失。
违反本条例致人残疾或者死亡,构成犯罪的,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第三条; 定: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进行卫生检空气进行卫生检测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十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九条 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的规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由县级以上地导致危害扩大,或者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隐瞒、缓报、谎报的 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释义: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是指公共场所内发生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因空气质量、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用品用具或者设施受到污染导致的危害公众健康事故。 6 各类公共场所公共用品用具卫生状况的监督检查 6.1检查依据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的法规要求及室内公共场所公共用品用具国家卫生标注,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6.2 检查内容、方法及要点 6.2.1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工作要求 6.2.1.1公共用品用具采购、验收、储存
6.2.1.1.1 公共用品用具、化妆品、饮水设备、消毒药剂、消毒设施、清洁杀虫药剂等用品用具应到证照齐全的生产厂家或经营单位购买,按照规定索取检验合格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有关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及发票。采购时应建立验收制度并做好记录,出入库进行登记,文件和记录妥善保存,便于溯源。
6.2.1.1.2 购置的消毒剂、清洁剂、杀虫剂不得对人体产生危害。使用的消毒、通风保暖等设施设备不得对人体安全造成损伤。顾客使用的发用类、护肤类、彩妆类、指(趾)甲类、芳香类化妆品对人体不应有毒有害并应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要求。
6.2.1.1.3美容场所毛巾与顾客床位比应大于10:1,其他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根据最大接待量按照1:3配备公共用品用具。
6.2.1.1.4 公共用品用具储藏间应保持通风和清洁,不得堆放杂物,应有预防控制病媒生物、防潮等设施和措施。
6.2.1.1.5 不同物品分类、分架存放,并有明显区分标志,物品距墙壁、地面均在10厘米以上。
6.2.1.1.6 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定期检查,及时清理过期物品。
6.2.1.1.7 有毒有害物品应有专间或专柜存放,上锁、专人管理,并有物品使用登记。 6.2.1.1.8 美发场所配备皮肤病患者专用工具箱,设有明显标识。 6.2.1.2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保洁
6.2.1.2.1设立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清洗消毒设施,配有明显标识。清洗消毒应按规程操作,使用的消毒剂应在有效期内,消毒设备应运转正常。
6.2.1.2.2 供顾客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应严格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清洗消毒后分类存放于
密闭保洁设施。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6.2.1.2.3 清洗消毒按规程操作,做到先清洗后消毒,使用的消毒剂在有效期内,消毒设备运转正常。
6.2.1.2.4 清洗消毒后的各类用品用具应达到相关卫生标准的要求并保洁存放。保洁柜定期清洗消毒,不存放杂物。
6.2.1.2.5 各类别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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