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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名词解释和简答题(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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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提高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 b)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2)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污水达标排放

a)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b)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对出水水质负责。

(3)防治城镇生活垃圾造成水污染

建设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 7.简述《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的主要措施。 (1)防治农药、化肥污染

a)使用农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 b)运输、存贮农药和处置过期失效农药,应当加强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 c)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

(2)防治畜禽、水产养殖污染

a)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 b)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污水达标排放 c)水产养殖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

(3)防治农业灌溉污染

a)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和城镇污水,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b)利用工业废水和城镇污水进行灌溉,应当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

8. 简述《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船舶水污染防治的主要措施。 (1)船舶污染物的达标排放和合理处置

a)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应当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b)船舶的残油、废油应当回收,禁止排入水体。c)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 d)船舶装载运输油类或者有毒货物,应当采取防止溢流和渗漏的措施

(2)船舶防污设备、器材、文书符合规定

a)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防污文书 b)严格遵守污染物排放操作规程 (3)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

a)配备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 b)具备与其运营规模相适应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能力

(4) 船舶作业规范

船舶污染物接收、船舶清洗、货物过驳、船舶水上拆解、打捞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采取有效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

第十一章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一、名词解释

1.固体废物: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2.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3.全过程管理:对固体废物的产生、排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全过程进行管理。 二、简答题

1.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控制和防治产生污染的固体废物类型。 (1)主要包括: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以及液态废物 (2)《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适用例外: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排入水体的废水。

2. 简述我国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原则。 (1) “三化”原则

a)减量化:固体废物不产生和少产生 b)资源化:已产生的固体废物在生产过程中回收、循环、再利用或用为另一种生产的原料 c)无害化:通过各种处理、处置方式使固体

废物安全、无污染地进入环境

(2)全过程控制原则。产生、排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全过程 (3)集中处置和分散处置相结合的原则

a)建立区域性、专业化的集中处置设施 b)企业自己分散治理 (4)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管理的原则

a)一般管理: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 b)严格管理:危险废物 3. 简述我国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监督管理制度。

(1)环境标准制度 (2)环境监测制度 (3)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4)“三同时”制度 (5)现场检查制度

4. 简述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的一般规定。

(1)产生、经营、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的防治义务

a)产生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b)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者,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c)禁止向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 d)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制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 e)鼓励研究、生产易回收利用、易处置可降解的薄膜覆盖物和商品包装物。 f)使用农用薄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防止或者减少农用薄膜对环境的污染。 g)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防止污染环境。 h)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

(2)对特别保护区域的保护措施

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3)规范固体废物的转移

a)转移固体废物,必须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批准的。 b)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4)规范固体废物的进出口

a)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禁止进口目录) b)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目录、自动许可进口目录)

5. 简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的主要规定。 (1)落后工艺、设备淘汰制度

(2)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的防治义务

a) 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b) 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降低工业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c) 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d)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

e)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需要终止的,应当事先对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作出妥善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f) 矿山企业应当采取科学的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减少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

g) 拆解、利用、处置废弃电器产品和废弃机动车船,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3)固体废物排放申报登记制度

6. 简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生活垃圾污染的的主要规定。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 (2)组织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

(3)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在指定的地点放置,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 (4)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防止污染环境。

(5)对城市生活垃圾及时清运,逐步做到分类收集和运输,开展合理利用和实施无害化处置。

(6)有计划地改进燃料结构,发展清洁能源,组织净菜进城

(7)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

(8)从生活垃圾中回收的物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或者标准使用,不得用于生产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

(9)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并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10)从事公共交通运输的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清扫、收集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

(11)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7. 简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特别规定。 (1)危险废物名录制度和识别标志制度 1)危险废物目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2)危险废物标志是用于向人们提供危险废物产生、转移、贮存和处置利用过程中可能造成危害的符号,具有提醒警示功能。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

1)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必须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a)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可以从事各类别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b)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

2)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3)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3)危险废物登记申报制度

(4)对危险废物进行分类控制和安全处置 1)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 a)危险废物的类别按照《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划定的类别进行的归类 2)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3)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4)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5)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6)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

(5)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转移该危险废物。

(6)危险废物污染事故应急措施和处理

1)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2)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7)禁止经我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第十二章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一、名词解释

1.放射性污染: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

2.放射性废物: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 二、简答题

1. 简述放射性污染防治的方针。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 2. 简述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度。 (1)、环境标准制度

a)含有放射性物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不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不得出厂和销售 b)使用伴生放射性矿渣和含有天然放射性物质的石材做建筑和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控制标准。

(2)放射性污染监测制度

(3)放射性污染防治资格管理制度

a)从事放射性污染防治的专业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b)从事放射性污染监测工作的机构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4)放射性标识制度

a)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b)生产、销售、使用、贮存、处置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场所,以及运输放射性物质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工具,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

3. 简述核设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的主要规定。 (1)核设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度

a)许可证制度。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b)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c)“三同时”制度

(2)放射性物质的安全管理和控制

a)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其贮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射线泄漏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b)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规定对其放射性废物进行收集、包装、贮存。 c)生产放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回收和利用废旧放射源;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当规定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放射源的单位或者送交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单位。 d)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安全责任制,制定必要的事故应急措施。

4. 简述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的主要规定。 伴生放射性矿,是指含有较高水平天然放射性核素浓度的非铀矿(如稀土矿和磷酸盐矿等)。

1)许可证制度 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3)“三同时”制度 4)环境监测制度 5)对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尾矿,应当建造尾矿库进行贮存、处置;建造的尾矿库应当符合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

5. 简述我国对放射性废物的管理的主要规定。

(1)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尽量减少放射性废物的产生量。

(2)向环境排放放射性废气、废液,必须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

(3)产生放射性废液的单位,对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进行处理或者贮存。禁止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

(4)设立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单位,必须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许可证。

(5)禁止将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输入我国境内或经我国境内转移。

第十三章 海洋环境保护法

一、名词解释

1.海洋环境污染:由于人们的活动,直接或间接地将物质或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碍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坏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

2.海洋功能区划:是指为了合理使用海域和科学开发海洋资源,依照海洋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以及资源和环境的特定条件所作的主导功能和使用范围的划分。 二、简答题

1. 简述《海洋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我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管辖的其他海域。 2. 简述海洋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体制。 (1)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a)全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 b)全国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

(2)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a)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调查、监测、评价和科学研究 b)全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

(3)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

a)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b)我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理

(4)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a)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 b)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 c)调查处理渔业污染事故

(5)军队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及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3. 简述海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制度。 (1)总量控制制度

国家建立并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确定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并对主要污染源分配排放控制数量。

(2)海洋污染事故应急报告制度

a)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者通报,并向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b)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近岸海域的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3)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制度

a)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级人民政府拟定全国海洋功能区划 b)国家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制定全国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海域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 c)毗邻重点海域的有关沿海省级人民政府及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负责实施重点海域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海洋环境污染的防治和海洋生态保护工作。

(4)“三同时”制度、落后设备淘汰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现场检查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监测制度等作出了规定。

4. 简述保护海洋生态的主要法律规定。 (1)对海洋生态系统的保护

1)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海洋生态系统 a)红树林、珊瑚礁、滨海湿地、海岛、海湾、入海河口、重要渔业水域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 b)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区 c)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海洋生物生存区域及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

2)对具有重要经济、社会价值的已遭到破坏的海洋生态,进行整治和恢复 (2)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

a)典型的海洋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区域,以及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恢复的海洋自然生态区域 b)海洋生物物种高度丰富的区域,或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物种天然集中分布 c)具有特殊保护价值海域、海岸、岛屿、滨海湿地、入海河口和海湾等 d)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遗迹所在区域 e)其他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区域 (3)建立海洋特别保护区

a)特殊地理条件、生态系统、生物与非生物资源及海洋开发利用特殊需要的区域 b)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和科学的开发方式进行特殊管理 (4)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中加强海洋生态保护

a)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合理布局,不得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破坏 b)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应当进行科学论证,避免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危害。 c)开发海岛及周围海域的资源,应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不得造成海岛地形、岸滩、植被以及海岛周围海域生态环境的破坏。 (5)对海岸的保护

a)建设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 b)对海岸侵蚀和海水入侵地区进行综合治理 c)禁止毁坏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 (6)对海洋渔业的保护

a)国家鼓励发展生态渔业建设,推广多种生态渔业生产方式,改善海洋生态状况。b)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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