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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名词解释和简答题(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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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许可证 (5)《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经营活动许可证 (6)《森林法》规定森林采伐许可证制度 (7)《矿产

资源法》规定了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许可证制度 (8)《水法》规定取水许可证制度 (9)《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制度 (10)《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规定采集证制度。

9. 简述限期治理制度的概念、治理的对象和治理任务。

(1)概念:限期治理制度是指国家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行业或区域,给予一定的期限进行治理和达标排放的法律制度

(2)治理对象:1)位于特别保护区域内的超标排污的污染源 2)造成严重污染的污染源 (3)治理任务:1)具体的污染源,其目标是浓度指标,即达到排放标准 2)行业污染,要求分期分批逐步做到所有的污染源都达标排放 3)区域环境污染,要求通过治理达到适用于该地区的环境质量标准

10. 简述我国环境标准体系。

我国环境标准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环境质量标准 :为了保护人体健康、社会物质财富和维持生态平衡,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内,对环境中有害物质或因素的容许浓度所做的规定。包括: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2)污染物排放标准:为了实现环境质量目标,结合技术经济条件和环境特点,对排入环境的污染物或者有害因素所做的控制规定。 包括: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3)方法标准:为了统一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各项试验、检验、分析、统计、计算和测定方法所作的技术规定。

(4)环境标准样品: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用以标定仪器,验证测量方法,进行量值传递或质量控制的材料或物质。

(5)环境基础标准: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所涉及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制图方法及其他通用技术要求所作的技术规定。

11. 简述环境标准的性质以及其对于环境保护的意义。 (1)环境标准的性质:规范性、强制性、依法制定和颁布

(2)意义:1)环境质量标准是确认环境是否已经被污染及排污者是否履行相应法律义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依据之一。 2)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确认排污者排污行为是否合法及是否应履行相应法律义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根据之一。 3)环境基础标准、方法标准和标准样品标准,是确认与排污有关的数据是否具有可比性的根据之一,是发生环境纠纷时确认各方所出具的证据是否有效的根据之一,也是审查、批准所编制的各种环境标准草案时确认其是否符合标准规范的依据之一。

12. 简述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及其法律规定。 (1)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报告

1)造成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单位,必须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必须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事故查清后,还应向其作书面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文件。

2)事故发生后,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立即赴现场调查,并对事故的性质和危害作出恰当的认定。一般或较大事故,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确认;重大或特大事故,由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确认。

3)凡属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地、市环境保护部门除应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外,还应同时报告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凡属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地、市环境保护部门除应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外,还应同时报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4)重大或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报告,分为速报、确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速报从发现事故后起,48小时以内上报;确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立即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故处理完后立即上报。 (2)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处理

1)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采取的措施:(a)采取技术上可行、并且可以得到保障的措施,以消除污染危害,或阻止污染危害的扩大(b)及时通报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单位和居民,使其知道污染事故发生,以便采取防范措施(c)迅速报告当地环保部门和有关部门,请求技术指导和帮助(d)有效地执行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措施的命令,按照命令进行或者协助

进行应急处理和救助工作。

2)政府措施:(a)责令企业事业单位减少或者停止排放污染物(b)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产(c)发布紧急命令,组织抢险救灾(d)采取其他非常措施

第五章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

一、名词解释

1.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指国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

2.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是指国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这些机构之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限的划分。 二、简答题

1.简述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的概念及其重要意义。 (1)概念:同上

(2)意义: 1)体现国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能 2)保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3)有利于提高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效能

2.简述我国环境法对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的规定 (1)《环境保护法》统一监督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

1)统一监督管理 a)全国: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b)地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2)分部门监督管理a)污染防治: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 b)资源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

(2)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 2002年修定《水法》

1)行政区域管理 a)全国: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 b)地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2)流域管理 a)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管理机构 2008年修订《水污染防治法》

1)统一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2)分部门监管 a)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 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

3.简述我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的特点。

(1)环境行政监督管理体制 (2)统管部门与分管部门之间执法地位平等 (3)以环境要素为基础的多头管理体制 (4)以行政区域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六章 环境保护法律责任

一、名词解释

1.环境保护法律责任 :是指造成或可能造成生态污染和破坏的当事人依法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2.环境保护行政责任:违反环境保护法,实施破坏或污染环境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的行政方面的法律责任。

3.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给他人造成了人身或财产的损害,或者污染了环境、破坏了生态,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4.无过错责任: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不以过错为要件,只需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即应承担对其行为造成损害的责任。

5.举证责任倒置:污染者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或减轻责任的情形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6.因果关系推定:污染者不能够证明其行为与被害人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推定因果关系成立

7.环境犯罪:指由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其行为严重危及到了环境保护,并造成了人身伤亡或环境污染或资源破坏等情形,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 二、简答题

1. 简述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与一般民事责任相比,环境民事责任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无过错责任的两个构成要件上:(1)环境损害的事实。包括财产损害,人身损害,环境享受损害。国(2)因果关系。即环境损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2. 简述环境侵权民事诉讼与普通民事诉讼的不同。(自己比较) 环境侵权民事诉讼程序

(1)较长的诉讼时效。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2)举证责任倒置。污染者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或减轻责任的情形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3)因果关系推定。污染者不能够证明其行为与被害人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推定因果关系成立(4)集团诉讼

3. 简述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和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民法通则是将环境污染作为一种特殊侵权行为使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除了民事基本法之外,有关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均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完全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失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1)战争行为;(2)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3)负责灯塔或则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是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安全是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

4. 简述污染者不承担或减轻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的事由。

(1)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损害发生 (2)战争行为

(3)第三人或受害人原因

1)第三人原因 a)排污者行为与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责任,应当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受害人可选请求赔偿对象。b)排污者未尽到污染物妥善管理、控制义务,承担责任后可追偿

2)受害人自身过错 a)有过错——排污者减轻责任 b)故意——排污者不承担责任

5. 简述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的分担。

(1)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11条)

(2)按份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12条)

(3)责任分担 1)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14条) 2)两个以上的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67条)

6. 简述环境行政责任及其构成要件。

(1)违反环境保护法,实施破坏或污染环境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的行政方面的法律责任。

a)实体法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中关于行政责任的规定 b)程序法依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2)构成要件:

1)必备要件a)行为的违法性b)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故意或过失) 2)选择要件:危害后果 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7. 简述环境行政处罚程序及其适用范围。

(1)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1)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a)对案件本身的限制。违法事实确凿、情节轻微、有法定依据

b)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限制。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c) 警告

2)简易程序的具体规定

a)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b)现场查清违法事实,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c)说明违法的事实、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d)听取陈述和申辩;e)填写行政处

罚决定书,并当场送达f)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g)3日内报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2)一般程序

1)一般程序的适用范围 2)一般程序的具体规定

(a)立案 (b)调查取证

(c)作出行政处罚初步意见和审查。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处罚种类和幅度是否适当;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理由是否成立 (d)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处罚;违法事实成立,决定给予行政处罚;需报请上级批准的,经批准后方作出处罚决定;由人民政府实施处罚的,由人民政府决定;涉嫌构成犯罪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e)行政处罚决定的送达 (3)听证程序

1)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较大数额罚款”;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上罚款。

2)听证程序的特殊规定

(a)听证程序的启动。送达听证告知书;申请听证;送达听证通知书;

(b)听证程序。告知权利和义务,询问并核实身份;宣布听证案件的案由、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和工作单位及职务;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以及行政处理建议;当事人陈述、申辩、质证;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双方辩论;听取当事人的最后陈述;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8. 简述我国刑法规定的环境犯罪。 1)污染环境罪 2)非法处置或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3)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4)非法捕杀、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非法狩猎罪 5)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6)非法采矿罪 7)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8)盗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第七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概述

一、名词解释

1.环境污染:是指被人们利用的物质或者能量直接或间接地进入环境,导致对自然的有害影响,以至于危及人类健康、危害生命资源和生态系统,以及损害或者妨害舒适性和环境的其他合法用途的现象。

2.环境污染防治法:国家对产生或可能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原因活动(包括对各种对环境不利的人为活动)实施控制,达到保护生活环境,进而保护人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目的而制定的同类法律的总称。

4.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者,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由环境管理部门审查监督的制度。

5.现场检查制度:是指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管辖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环境法律法规,执行其命令、决定的情况以及其他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情况,直接进入现场检查的一种环境法律制度。

6.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制度:指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生产设备,限期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也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的制度。

7.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8.清洁生产制度: 的一系列制度。

9.污染转嫁:是指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将污染严重的设备或技术转移给没有防治污染能力的地区,技术较先进的企业将淘汰落后的污染设备转移给技术落后的企业,使被转移地区的环境严重受到污染的现象。

10.防止污染转嫁制度:是指防止国外、境外地区的厂商或我国企业事业单位,将污染

严重的设备、技术工艺或者有毒有害废弃物,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处理,造成污染。 二、简答题

1.简述环境污染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同上。

特征:1)人类正常活动的有害副作用 2)以环境为媒介对不特定人体造成危害 3)具有综合性和积累性 4)同时侵害多种权益 5)危及范围广 6)引起的疾病难以发现和治疗

2.简述我国环境污染防治法的体系。 我国污染防治法体系主要由以下构成:(1)海洋环境保护法 (海洋环境污染防治) (2)大气污染防治法 (3)水污染防治法(4)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5)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6)对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 3.简述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及其法律规定。 (1)排污申报登记制度的概念:同上 (2)排污申报登记的范围

1)排污染范围:向水体、大气、土地等排放废水、废气、废渣、噪声、农药、有毒有害化学物品等污染

2)登记内容:a)排污设施,处理设施及其基本情况 b)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 c)重大的情况变化

(3)排污申报登记的程序 1申请 2申报 3审核 4重新申报

4.简述现场检查制度及其法律规定。 (1)现场检查制度的概念:同上 (2)现场检查的法律规定

1)现场检查的内容。a)遵守环境法律、法规情况b)执行环境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命令、决定情况c)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情况

2)现场检查的方式。单项检查、综合检查、普查、抽查,经常性检查、临时性检查、事故性检查,调研性检查等。

3)检查资料a)污染物排放情况b)污染物治理设施及运行、操作和管理情况c)监测仪器、仪表、设备的型号和规格以及检定、校验情况用的监测分析方法和监测记录d)限期治理进行情况e)事故情况及有关记录f)与污染有关的生产工艺、原材料使用的资料g)与环境污染有关的其他情况和资料

4)现场检查的程序a)检查前的准备 b)明示身份,进入现场 c)检查 d)总结归档

5.简述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制度及其法律规定。 (1)概念:同上

(2)法律规定:1)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限期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名录,和限期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严重污染环境的设备名录。

2)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或者使用者,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名录中的生产工艺、设备。

3)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 6.简述清洁生产制度及其法律规定。 (1)清洁生产的概念:同上

a)清洁的原料和能源b)清洁的生产工艺c)清洁的产品 (2)清洁生产的适用范围

《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组织、实施清洁生产。” (3)对生产经营者的清洁生产要求

1)指导性要求:a)有关建设和设计活动优先考虑采用清洁生产方式b)按照清洁生产要求进行技术改造c)普通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等

2)自愿性规定:a)鼓励企业自愿实施清洁生产,改善企业及其产品的形象,相应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得到奖励和享受政策优惠 b)包括企业自愿申请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等

3)强制性要求:a)对部分产品和包装物要进行标识和强制回收b)部分企业要进行强制性的清洁生产审核c)对污染严重的企业要求定期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等

7.简述污染转嫁的概念及其表现形式。 (1)污染转嫁的概念: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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