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表现形式:
1)将在外国(或地区)已禁止生产的污染严重的设备、技术,委托或以联合、合资经营等形式转移给我国(或内地)无污染防治能力的企业加工或生产,或在我国(或内地)独资经营生产的
2)将我国大中城市因能源、资源浪费严重,工艺落后,污染危害大又不好治理而淘汰下来的设备、技术转让给没有防治能力的企业,或以联合生产、设分厂等形式在郊区农村设厂
3)在技术、设备引进项目中不同时引进国内(或内地)不能配套生产的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
第八章 大气污染防治法
一、名词解释
1.大气污染:由于人们的生产活动和其他活动,使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导致其物理、化学、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的特性发生改变,使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受到污染,危害人体健康、生命安全的现象。
2.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标准——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地方标准——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国家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家标准——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地方标准——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国家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 凡是向已有地方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排放标准。 4.落后工艺和设备淘汰制度:同第七章
5.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参考水污染总量控制制度 二、简答题
1. 简述《大气污染防治法》两次修改的内容。 (1)1995年8月29日第一次修改
1)增加企业清洁生产规定 2)增加落后工艺和设备淘汰制度 3)增加防治燃煤污染大气规定
(2)2000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改
1)强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2)增加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的规定 2. 简述《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大气污染防治的基本制度。 (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2)排污申报制度 (3)、排污收费制度。按照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征收排污费 (4)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
1)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对尚未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和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可以划定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
2)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5)清洁生产和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淘汰制度 (6)污染事故报告制度
3. 简述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体制。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条规定我国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体制: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渔业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船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4. 简述《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的措施。
(1)提高燃煤品质,减少燃煤污染 a)煤炭洗选加工 b)限制高硫份、高灰份煤炭的开采 c)禁止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 d)鼓励和支持使用低硫份、低灰份的优质煤炭 e)鼓励和支持洁净煤技术的开发和推广
(2)推广清洁能源,控制燃煤污染 a)改进城市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b)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
(3)控制锅炉产生的大气污染。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4)发展城市集中供热
(5)控制二氧化硫污染 a)建设配套脱硫、除尘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控制二氧化硫排放、除尘的措施 b)在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内超标企业进行限期治理
5. 简述《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的措施。
(1)机动车船达标排放 a)达标排放 b)超标排放的机动车船不得制造、销售或者进口 c)不符合制造当时排放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
(2)鼓励机动车船使用清洁能源 a)鼓励生产和消费使用清洁能源的机动车船 b)鼓励和支持生产、使用优质燃料油 c)限期停止生产、进口、销售含铅汽油 (3)机动车船排气污染年度检测
6. 简述《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的措施。
(1)粉尘达标排放 a)采取除尘措施 b)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达标排放
(2)防治可燃性 a)气体污染大气回收利用 b)充分燃烧或者采取其他减轻大气污染的措施(3)防治含硫气体污染大气。配备脱硫装置或者采取其他脱硫措施
(4)防治放射性气体污染大气。排放含放射性物质的气体和气溶胶,必须符合放射性防护规定,不得超标排放
(5)防治恶臭气体污染大气 a)采取防治措施 b)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c)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6) 防治有毒、有害气体污染大气。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7) 防治油烟污染。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采取措施防治油烟污染
(8)防治消耗臭氧层物质污染 a)鼓励、支持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的生产和使用 b)逐步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产量,直至停止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和使用
第九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一、名词解释
1.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2.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3.声环境质量标准: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不同的功能区制定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并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4.工业噪声污染防治:是指防治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5.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6.交通运输噪声:是指机动车辆、铁路机车、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7.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二、简答题
1. 简述环境噪声与环境噪声污染大的联系与区别。 思路:可从两者的概念进行比较
2. 简述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体制。
(1)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3)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3. 简述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主要监督管理制度。 (1)声环境标准与城市功能分区控制环境噪声制度 (2)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3)排污收费制度
(4)限期治理制度 (5)落后设备淘汰制度
(6)偶发性强烈噪声排放的申请和公告制度
4.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对防治工业噪声污染的主要规定。
(1)工业噪声达标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2)工业噪声排放登记申报制度 a)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以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所发出的噪声值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情况 b)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噪声值和防治设施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
(3)产生环境噪声的单位义务
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4)规定工业设备的噪声限值。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设备,应当根据声环境保护的要求和国家的经济、技术条件,逐步在依法制定的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规定噪声限值
5.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对防治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有哪些主要规定。
(1)建筑施工噪声达标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2)建筑施工噪声排放登记申报制度
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3)禁止夜间建筑施工噪声
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6.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对防治交通运输噪声污染有哪些主要规定。 (1)防治汽车噪声污染
a) 禁止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超过规定的噪声限值的汽车。
b) 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的机动车辆的消声器和喇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2)规范声响装置的使用
a)机动车辆、船舶、铁路机车驶经或者进入城市市区、疗养区时,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
b)机动车辆依法安装、使用警报器,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3)规定禁行、禁鸣区域和时间。 公安机关根据本地城市市区区域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辆行驶和禁止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 (4)防治道路建设、运行环境噪声污染
a ) 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道路设施,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 b) 在已有城市交通干线的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应当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
(5)防治交通指挥作业噪声污染。 交通指挥作业使用广播喇叭,应当控制音量。 (6)防治铁路机车噪声污染。穿越城市居民区、文教区的铁路,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7)防治航空器噪声污染
a) 除起飞、降落或者依法规定的情形以外,民用航空器不得飞越城市市区上空。 b) 限制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区域,应采取措施减轻、避免噪声影响
7.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对防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有哪些主要规定。
(1)商业噪声排放登记制度。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商业企业,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状况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情况。 (2)防治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噪声污染
a) 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b)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3)防治商业噪声污染
a)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b) 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4)防治声响器材噪声污染
a)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b) 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
(5)防治家庭娱乐活动噪声污染。 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6)防治住宅装修噪声污染。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十章 水污染防治法
一、名词解释
1.水污染: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
2.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是将某一控制区域(例如行政区、流域、环境功能区等)作为一个完整的系统,采取措施将排入这一区域的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在一定数量之内,以满足该区域的环境质量要求的制度。 二、简答题
1.简述水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 (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 (2)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
(3)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 (4)防治农业面源污染
(5)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2.简述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体制。 统一监督管理与分管部门监督管理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污染水域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
3.简述《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主要监督管理制度。 (1)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a)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b)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c)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d) 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
a) 省级人民政府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分解落实到市、县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将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 b) 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本行政区域实施总量削减和控制的重点水污染物。 c) 超标排污,或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排污许可制度
a)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 b)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 (4)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a) 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b) 申报登记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防治水污染技术资料。 c) 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及时申报登记;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
的,应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d) 拒报或者谎报登记事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排污收费制度
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按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
(6)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
a)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水环境状况信息,会同国务院水行政等部门组织监测网络。 b)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水资源保护工作机构负责监测其所在流域的省界水体的水环境质量状况 c) 重点排污单位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7)现场检查制度
a) 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b) 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8)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9)生态补偿制度
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4.简述《水污染防治法》关于水污染防治的一般规定。 (1)禁止排放造成严重污染的水污染物
a)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b)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c)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d)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
(2)水污染物的达标排放
a)排放含热废水,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 b)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应符合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规定和标准 c)含病原体的污水达标排放
(3)污染物的合理排放和处置
a)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 b)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 c)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 d)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应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e)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4)保护地下水
a)多层地下水的含水层水质差异大的,应当分层开采;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 b)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c)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5.简述《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防治工业水污染的主要措施。 (1)工业水污染的综合防治
a)合理规划工业布局 b)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减少废水和污染物排放量。
(2)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淘汰制度
a)制定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和限期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 b)限期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名录中的设备 c)限期内停止采用列入工艺名录中的工艺。 d)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e)违反该规定者,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3)禁止新建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a)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b)违反规定的,由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4)清洁生产
采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工艺,并加强管理,减少水污染物的产生。
6.简述《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城镇水污染防治的主要措施。 (1)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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