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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名词解释和简答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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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的重要手段

10. 简述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体系。 (1)环境法是以宪法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规定为基础,以综合性环境基本法为核心,以单项专门环境立法为主干,以国际环境条约内容为补充,以及包括环境污染防治、自然资源保护、环境纠纷处理、环境损害救济、环境管理组织等内容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基本制度和环境标准组成的完备体系。

(2)a)宪法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 b)综合性环境基本法 c)单行性专门环境立法 d)其他相关部门法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 e)环境保护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f)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g)国际条约中的环境保护规定

第三章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一、名词解释

1.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为环境法所确认并体现的反映环境法本质、基本特征和环境工作基本政策,对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具有普遍的指导作用的指导方针或指导性准则。 2.协调发展原则:是指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协调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3.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是指采取各种预防措施,防止环境问题的产生和恶化,或把环境污染和破坏控制在能够维持生态平衡、保护人体健康和社会物质财富及保证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限度之内。

4.环境责任原则:也称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是指人们基于对环境和资源的利用,或对环境造成污染破坏、对自然资源造成减损,即应承担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

5.环境民主原则:是指社会公众均享有参与环境资源保护的权利,都能平等地参与环境决策和环境管理,并有权对政府的决策行为、管理行为和单位、个人的环境资源的利用行为进行监督。 二、简答题

1. 简述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为环境法所确认并体现的反映环境法本质、基本特征和环境工作基本政策,对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具有普遍的指导作用的指导方针或指导性准则。 (2)特征:a)是环境法这一法律部门特有的原则,是其基本特征的体现 b)必须由环境法规范所确认,在环境法中体现 c)是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政策在法律上的体现 d)贯穿于整个环境法体系,具有普遍指导作用

2. 简述协调发展原则的基本含义和内容及其贯彻措施。

(1)含义:环境保护同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是指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统筹规划、同步实施、协调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2)内容:a)正确反映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对立统一关系b)正确把握了可持续发展理论的实质 c)体现了社会经济规律和自然生态规律的客观要求 d)体现了协调发展或可持续法的基本要求 (3)贯彻措施:1加强环境与发展的综合决策2把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3采取有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4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5、强化环境监督管理6加强环境观的宣传教育

3. 简述协调发展原则与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关系。 略

4. 简述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的基本含义和内容及其贯彻措施。

(1)含义: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是指采取各种预防措施,防止环境问题的产生和恶化,或把环境污染和破坏控制在能够维持生态平衡、保护人体健康和社会物质财富及保证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限度之内。

(2)内容:a)明确了预防和治理的关系。防可避免环境问题的发生或扩大,实现“防患于未然”;治是对已经产生的环境问题的治理,是事后补救措施;故应以预防为主,坚持防治结合,综合治理或综合整治。

b)确定了治理环境污染和破坏的途径和方式。立足于“防患于未然”,治理已经产生的环境问题进行,做到预防和治理相结合;采取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

c)体现了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由消极被动、事后单一方式治理向积极、主动、事前事后多种方式防治的转变

(3)贯彻措施:A)全面规划。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流域规划等,应当对工业、农业、城市、乡村、生产、生活、生态等方面进行科学预测、统筹兼顾、综合规划,既考虑经济效益,又考虑环境效益,以便获得最佳的综合效益。

B)合理布局(1)在全国建立合理的城乡结构、生产结构、产业结构、生态结构和城镇体系。(2)在一个城市和一个区域,搞好功能分区,合理安排各种产业和事业。 C)加强宏观调整,对规划、政策等宏观活动实行环境评估,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产业结构、资源利用、产品开发等政策。

D)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严格控制新的污染和破坏。 E)加强企业环境管理,推行清洁生产,积极治理老的环境污染和破坏,对原料、废物综合利用,实现废物资源化、无害化。

F)实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把环境保护规划纳入城市总体发展规划,调整城市产业结构和工业布局,改善城市能源结构,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不断完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

G)加强环境检测,通过环境监测,掌握环境质量状况及发展趋势,为加强环境监督管理和治理提供科学依据。

H)加强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技术、管理等各项工作,通过行政、经济、法律、教育等各种手段综合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

5. 简述环境责任原则的基本含义和内容及其贯彻措施。

(1)含义及内容:(a)污染者付费。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污染源和被污染的环境进行治理,并赔偿或补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b)开发者保护。指对环境将进行开发利用的单位或个人,有责任对环境资源进行保护、恢复和整治。 (c)利用者补偿。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补偿责任。 (d)破坏者恢复。指造成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破坏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承担将受到破坏的环境资源予以恢复和整治的法律责任。

(2)贯彻措施:1结合技术改造,治理工业污染、 2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加大限期治理力度、 3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4运用经济手段促使污染、破坏者积极治理和保护生态环境 5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6推行清洁生产,建立健全单位环境保护责任制和考核制 7制定和实施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生态标准和开发利用活动规程,建立健全环境评估、监测管理制度 8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制度。

6. 简述环境民主原则的基本含义和内容及其贯彻措施。

(1)含义:环境民主原则,是指社会公众均享有参与环境资源保护的权利,都能平等地参与环境决策和环境管理,并有权对政府的决策行为、管理行为和单位、个人的环境资源的利用行为进行监督。

(2)内容:a)该原则正确反映了公民环境权与环境民主的关系。任何公民都有享有有益于生活和健康的良好环境的权利,对任何有害环境的行为,有权依法监督和干预;依靠群众保护环境,是民主原则的具体体现

b)该原则正确反映了环境保护与依靠群众的关系。个人、集体和国家在环境建设上的根本目标、利益是完全一致的;环境保护事业建立在更加广泛的民主基础上 c)该原则概括了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各项权利。(1)检举、控告污染、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的权利(2)获得有关环境保护资料和信息的权利(3)向环境保护部门反映情况、监督、批评(4)受到环境污染或环境权益受到侵犯时获得救济的权利

(3)贯彻措施:1通过立法将环境权具体化、制度化 2健全我国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法律制度 3增强环境资源管理和执法的透明度,决策公开化,充分发挥公众的监督作用 4扩大公众诉讼权利,保障公众参与制度的实效 5提高全民族的环境资源意识 6建立环境公众听证会制度,扩大公众参与途径

第四章 环境保护法的主要制度

一、名词解释

1.环境影响评价: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对拟实施的政策、规划和开发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并进行跟踪监测和监督管理的方法与制度的总称。

3.“三同时”制度:是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区域开发建设项目,其中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4.许可证制度:是指环境法所确认的,从事凡是可能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各种规划、开发、建设项目、排污设施或经营活动,其开发者、建设者或经营者,必须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才能从事该项活动的一系列管理制度。

5.排污收费制度:是指国家环境管理机关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放污染物者征收一定费用的法律制度。

6.限期治理制度 :是指国家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行业或区域,给予一定的期限进行治理和达标排放的法律制度。

7.环境标准:是指为保护人体健康、社会物质财富和维持生态平衡,对大气、土壤等环境质量,对污染源、监测方法以及其他需要等,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制订和批准的各种标准的总称。

8.环境质量标准:为了保护人体健康、社会物质财富和维持生态平衡,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内,对环境中有害物质或因素的容许浓度所做的规定。

9.污染物排放标准:为了实现环境质量目标,结合技术经济条件和环境特点,对排入环境的污染物或者有害因素所做的控制规定

10.环境基础标准: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所涉及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制图方法及其他通用技术要求所作的技术规定。

11.环境事故报告制度:是指在出现环境污染或破坏的严重事故,威胁公众的健康、安全或财产时,必须向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以解除危害的环境法律制度。 二、简答题

1. 简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概念及其重要意义。

(1)概念:1)环境影响评价 a狭义——在一定区域内进行开发建设活动,事先对拟建项目可能对周围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定,并提出防治对策和措施,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b广义——指进行某项重大活动(如经济发展政策、规划,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等)之前,事先对该项活动可能给环境带来的影响进行评价。 2)《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3)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拟实施的政策、规划和开发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并进行跟踪监测和监督管理的方法与制度的总称。

(2)重要意义:1)是贯彻“预防为主”方针,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重要手段。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加强规划、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重要内容 3)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 简述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

拟订中的政府制定的有关的经济发展规划和建设单位兴建的项目。

3. 简述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内容和程序。

(1)范围: 政府拟定的、实施后对环境有影响的、经济发展方面的规划。a 综合性规划——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b专项规划——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 (2)内容: 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分析、预测和评估以下内容:(一)规划实施可能对相关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影响;(二)规划实施可能对环境和人群健康产生的长远影响;(三)规划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以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

A)综合性规划 (一)规划实施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分析;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和预测;与相关规划的环境协调性分析(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政策、管理或者技术等措施。

B)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评价书内容:(一)规划实施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资源环境

承载能力分析;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和预测;与相关规划的环境协调性分析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政策、管理或者技术等措施。(三)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规划草案的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规划草案的调整建议

(3)程序: A)综合性规划: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未编写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不予审批 )

B)专项规划:在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征求公众意见;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一并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未附送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不予审批);对已经批准的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重新或者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审查;跟踪评价

4. 简述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内容和程序。

(1)内容:A)我国领域和我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B)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建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制度:a)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b)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c)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

(2)内容:A)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建设项目概况;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B)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C)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3)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程序

a)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b)征求公众意见

c)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预审。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文件之日起60日内(报告书)、30日内(报告表)、15日内(登记表),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d)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自收到环境影响文件之日起60日内(报告书)、30日内(报告表)、15日内(登记表),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e)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超过5年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f)环境影响的后评价。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g)建设项目实施后的跟踪检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

5. 简述“三同时”制度的概念和内容。

“三同时”制度,其基本涵义是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区域开发建设项目,其中防治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1、是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效手段2、是防止产生新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主要保证3、是防止环境质量继续恶化的有效措施。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1、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应当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2、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3、建设项目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4、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6. 简述排污收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规定。 (1)排污费的征收

1)征收对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缴纳排污费的对象;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排污者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原有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 2)征收范围和标准

a)向大气、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

b)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如果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倍缴纳排污费

c)没有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或者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

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

d)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标准的,按照排放噪声的超标声级缴纳排污费。 3)计算方法

a)污水排污费。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污水排污费;标准排放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一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b)废气排污费。按照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废气排污费;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废气排污费

c)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固体废物排污费

d)噪声超标排污费。按照噪声的超标分贝数计征噪声超标排污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 4)排污费的减、免、缓交的规定

因不可抗力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可以申请减半缴纳排污费或者免缴排污费

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排污费的,自接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申请缓缴排污费

5)征收程序。a)排污者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 b)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 c)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 d)排污者自接到缴纳通知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

(2) 排污费的管理和使用

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环境保护执法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主要用于下列项目的拨款补助或者贷款贴息: 1)重点污染源防治;2)区域性污染防治;3)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7. 简述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及发放管理程序。

(1)排污申报登记.直接或间接向陆地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向当地环保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2) 确定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和分配污染物总量消减指标。地区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可以根据水体功能和水域容许纳污量来确定;污染物消减指标根据水环境目标的要求,以某一年污染物排放基础来确定

(3)排污许可证的审批发放。不超过排污总量控制指标,颁发《排污许可证》;超出排污总量控制指标,颁发《临时排污许可证》

许可证要规定必须遵守的条件: 1)污染物的允许排放量; 2)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位置、排放方式、排放最高浓度等。

(4)排污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和管理。1)排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2)持有《临时排污许可证》的单位,必须定期报告削减排放量的进度 3)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额度超量排污的,可中止或吊销其《排污许可证》。

8. 简述我国环境法中的主要许可证。

(1)《城市规划法》规定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海洋环境法》规定海洋倾废许可证制度 (3)《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农药生产许可证制度 (4)《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规定核设施建造、运行许可证,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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