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被保险人的兄弟姐妹不能认定为是家庭成员。
59、车辆出险后,如果需要施救,请问保险公司如果给付施救费用?
答: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或操作人员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保险的财产,应按本保险合同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不再扣免赔率及免赔额。
60、我公司一台自用轿车,承保了费改后的车损险,停放期间车辆发生了自燃,请问,保险公司是否赔付?为什么?
答:费改后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如没有承保自燃损失险,车辆发生自燃损失,应为除外责任,这与原条款是存在区别的,原条例非营运用车条款中,自燃损失为列明的保险责任,所以承保车损险时,应附加自燃损失条款。
61、车辆承保了车损险,盗抢险,车辆停在小区内整车丢失,在办理保险理赔时因搬家,机动车完税证明,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购车发票均已丢失,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时是否加扣免赔?加扣多少?
答:应该加扣免赔,扣减免赔率2%;按照盗抢险条款,
费改前以上每缺少一项加扣免赔率1%;费改后条款,只有《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来历凭证、丢失,每项扣免赔率1%.
62、机动车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发生了保险事故,请问,是否赔付?如何赔付?
答:首先要看违法安全装载规定是否为保险事故的直接原因,如属于直接原因引起的保险事故,则为除外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如违反安全装载规定、但不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63、在新条款(费改后)中,机动车损失保险在原条款的基础上,扩大了那些保险责任?
答:新条款出台后,将增加的保险责任为: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台风、热带风暴,沙尘暴;这些在现行条款中均为除外责任。
64、费改后的条款中,被保险人的含义与原条款是否存在变化?具体变化在那?
答:被保险人的含义发生了变化,新条款更加明确了被保险人的范围,包含: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 。
65、新条款出台后,在事故责任比例方面,免赔率与现行条款发生了那些变化?
答:新老条款对比,事故责任的免赔率发生了如下变化,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实行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实行1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实行1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事故
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实行2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现行条款执行如下免赔: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实行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实行8%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实行1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实行1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66、标的车承保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交强险,车上人员责任险,附加以上险种的不计免赔条款,行驶过程中过一缓冲坑,将车辆踮起,车内副驾驶乘客头部与风挡玻璃撞击,造成乘客受伤,发生医药费5000元,请问保险公司能否对乘客的医药费用进行赔偿?
答:如执行新条款,应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应该对乘客的实际发生的损失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进行核定损失,在车上人责任险项下进行赔偿;因为新条款中第六条第六款中列明的保险责任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属于保险责任。
67、我的车承保车损险时附加了《机动车损失保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停放在小区时,被其他车辆撞坏,向保险公司理赔时,还要扣减30%的免赔吗?
答:无需扣减30%的免赔,在现行条款中无法找到第三方属于绝对免赔,且没有这个附加险种,费改后新增《机动车损失保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只要您承保车损险时
附加了此条款,在保险理赔时,属于附加险赔付的范围,所以可以全额赔付您的损失。
68、标的车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行驶时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人员死亡,第三者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要精神损害抚慰金,请问此项请求是否合理,保险公司能否正常给付?
答:此项赔偿请求保险公司不能支持,不能正常赔付;根据新条款《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二十六条 第十款除外责任部分明确精神损害抚慰金为除外责任,但是新条 款中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项下可以附加《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条款,如承保该附加险,可以在保险限额内进行赔偿。
69、某车在保险公司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三者车辆一孕妇受伤,在医院住院第35天时,腹痛,造成孕妇婴儿流产,受害方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请问保险公司是否支持?
答:保险公司不能支持此部分赔偿,因为在《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附加险》条款中第二条 责任免除第三款中明确怀孕妇女的流产发生在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以外的;为除外责任,此案受害方流产发生在交通事故放生的30天后,应属于列明的除外责任,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70、标的车承保盗抢险,车辆停放楼下,被小偷用螺丝刀将车门撬坏,到4s店进行维修,发生修理费用800元,
请问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车辆损失?
答:保险公司不予索赔,原因为盗抢险条款第五十三条第五款“非全车遭盗窃,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或损坏未列明的除外责任”。所以保险公司不能赔偿该部分损失。
71、标的车承保商业车损险,保险期间车辆发生事故,前保险杠护杠受损,护杠价格2000元,为购买后在4S店单独加装的饰品,请问本次事故损失的护杠,保险公司是否应该给我赔付?
答:不能赔付,因为机动车损失险列明的除外责任就包括,本车标准配置以为的新增设备为除外责任,但是如果在承保车损险是附加承保新增设备险的情况下,且该护杠也在列明的备件范围内,则可以在该备件的保险金额内确定赔付。
72、标的车承保车上人员责任附加险,发生交通事故时,交警队判定标的车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保险人能够向保险公司申请代为追偿吗?
答:不能;代位追偿只适用于标的车承保车辆损失险,且只针对标的车的损失。
73、我公司一台主挂牵引车,承保了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主车限额10万,挂车限额5万)、发生保险事故后,三者损失12万,请问保险公司能够赔偿我的全部经济损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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