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范文网 - 专业文章范例文档资料分享平台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除名制度研究(4)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19-04-14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需要完整文档或者需要复制内容,请下载word后使用。下载word有问题请添加微信号:或QQ: 处理(尽可能给您提供完整文档),感谢您的支持与谅解。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关于决议的议决。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判例认为,“因重要事由而针对某一股东提起的开除之诉,如果在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中没有做出相应规定,参照《有限责任公司法》第60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需要达到所行使表决权(排除当事股东的表决权)的四分之三加重多数”。[51]关于股东除名决议的多数决,我国《公司法解释(三)》没有特别的规定,按理应当解读为该决议通过简单资本多数决的议决即可作出。但揆诸法理,确有必要进一步讨论以下两个问题,其一,于此场合应当适用关联股东表决权回避规则,也即被除名的股东可以出席股东会议但无权就此提案参与表决。其二,关于多数决规则的设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的作出以适用资本多数决为原则、以适用按照人头表决规则为例外,[52]这是由有限责任公司的资合性气质所决定的,但股东除名事宜主要涉及股东间的人身信赖关系,而与公司资本之组成关系甚小,因此在股东除名的表决中单采资本多数决未必合理。对此,我们认为解决的方法大致有三种方式可以考虑。其一,适用人头表决规则,也即由被除名股东之外的其他股东人数的过半数以上同意者,始得被除名。这一规则的法理与《公司法》第条关于股权转让给股东之外的第三人的同意规则暗合,暗合的法理背景在于这两种场合都涉及到股东身份的变动,事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的人身信任关系。其二,适用资本多数决的规则。但无论从股东被除名所必需的谨慎起见,还是股东除名事项自身的重大性考虑,都应该适用资本的绝对多数决。其三,适用双重多数决规则。某种意义上,单独采取资本多数决或者人头表决规则,都有其缺陷,

无论是多数股东排挤少数股东还是少数股东联合挤出多数股东,都是股东除名制度设计所理应防范的,对此可以借鉴《物权法》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中关于业主对于共有物事项的表决权的设计,兼采股份决与人头决,[53]也即股东除名的决议只有被除名股东以外的其他全体股东的过半数且被除名股东以外的其他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数的过半数同意的,才能通过。这既可在很大程度上有效防止公司中的“独裁”与“少数人的暴政”,同时也尽显股东除名制度适用的谨慎性。以上三种方式,都具有相当的合理性,但比较之下,第三种方式更为妥当。

(三)被除名者的救济:除名之诉

简而言之,与股东除名相关的诉讼有两类。第一类诉讼可归入决议效力瑕疵之诉中,具体情形是,公司股东会基于法律、公司章程规定的事由做出除名决议后,拟被除名股东即被剥夺股东身份,惟在该被除名股东不服,认为该决议的内容违法或者程序违法、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可以就该决议提起无效或者可撤销之诉,需要明确,此类诉讼虽与股东除名制度密切相关,但在本质上并非“除名之诉”。第二类就是此处所说的除名之诉,指公司认为某股东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利益,构成上述的“重大事由”的,公司作为原告主动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确认剥夺(解除)该股东的身份。申言之,当“离心股东”因为立法规定、章程约定的事由而遭致除名时,股东除名权为简单形成权,只需公司有权机关作出除名的意思表示即发生效力;但是,如“离心股东”因为与

其他股东不合而致公司陷入僵局,拟被除名的一方股东“是否对公司不利、是否能够为了避免强制解散公司而将该股东除名,则须由法院判决来决定,这种情况下的股东除名权即为形成诉权”。[54]此种情形下,为防止股东除名遭致滥用,对于公司股东会做出的除名决议,尚需进行司法审查也即通过除名之诉的确认,除名始生效力。[55]这样,除名之诉既决定了前文所述概括的“重大事由”情形下除名决议生效与否,同时也是拟被除名股东得以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途径,在股东除名程序中处于“闸门”之地位。

关于除名之诉的性质,“公司诉讼大多表现为形成之诉”,[56]除名之诉亦不例外。所谓形成之诉,即“以基于一定法律要件的法律状态变动之主张以及要求法院做出宣告该变动之形成判决为请求内容的诉”。[57] 除名之诉,就是以基于公司做出股东除名决议的将股东除名之主张以及要求法院做出宣告除名之形成判决为请求内容的诉。此外,我们以为,除名之诉还兼具确认之诉的性质,也是请求法院对除名决议的效力进行确认的诉讼,且“确认”是“形成”的前提。由此也可看出,除名之诉与股东除名决议的效力瑕疵之诉有本质区别,不能将除名之诉等同于《公司法解释(三)》第18条规定的诉讼。依该解释第18条的规定,“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一条款所涉及的诉讼实为公司决议效力瑕疵之诉,仅存在于不以除名之诉为除名生效要件的股东除名情形中,诉讼的原告为被除名的股东,被告为公司,法院在此

负责审查除名决议有效与否;而在除名之诉中,原告为公司,被告未拟被除名的股东,法院对于除名决议有进行实质审查的义务,有决定公司股东会作出的除名决议是否生效的权利,除名决议的效力瑕疵之诉在此种除名情形中没有被提起的必要。当然,除名之诉也可与其他诉合并,如公司要求被除名股东对公司进行赔偿或被除名股东要求公司进行补偿的给付之诉,具体情况应视合并是否可以提高诉讼效率而定。

关于除名之诉的出斥期间,需要公司法予以明确。由于除名之诉的存在,在其判决作出之前,股东作出的除名决议处于已经成立但不生效的状态,这种不确定的状态并不利于组织法律关系的稳定与公司治理,应当尽量避免。公司法为此做出的制度安排就是短期的出斥期间。在我国公司法上,不少公司诉讼正是适用短期的出斥期间,如关于公司决议可撤销之诉,第22条规定“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又如关于异议股东股权评估之诉,第75条也规定“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类似地,除名之诉的提起也宜适用此类的短期出诉期间,以求较为稳定的组织法律关系。

(四)除名后的善后程序

股东被除名不仅关乎身份,还涉及相关的财产关系,总结而言尚有

两个财产问题需要善后解决,一为公司资本的后续处置,一为对被除名股东的补偿或者追究其损害赔偿责任。其中第一个问题是必伴随股东除名而发生的,必须有方案对原来归属于被除名股东的股份进行安置。第二个问题并非必然发生,既有可能仅仅发生对于被除名者的补偿,也有可能仅仅发生追究被除名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也有可能二者同时发生并行不悖,也有可能什么都没有发生。在惩罚性除名中,股东在公司中的资产权益还可以与其对公司造成的损害赔偿相抵。

1.公司资本的后续处置。公司作出的除名决议,应当包含对被除名股东的股份作出处理的方案,由原有股东受让或由第三人受让。问题是,也可能存在无人愿意(部分或者全部)接手的情况,此时需要启动公司减资程序。由于减资可能给公司债权人造成负面影响,所以只有“在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减资”。[58]但需要指出的是,不能仅仅因为除名决议未对被除名股东的股份作出安置或未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作出安排,而质疑决议的效力。如我国有学者提出,可以在股东除名程序中加入对债权人的特殊保护措施,“股东除名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如果除名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其对债权人应当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59]“如果除名后减资会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同时也没有人愿意承接被除名股东的股份,那么股东除名制度在此情形下不能适用”。[60]在德国,“联邦普通法院曾将按期履行除名判决中详细规定的清偿作为除名生效的前提条件。这被理论界批评为走得太远了”。[61]

百度搜索“77cn”或“免费范文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免费范文网,提供经典小说综合文库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除名制度研究(4)在线全文阅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除名制度研究(4).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复制、编辑、收藏和打印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本文链接:https://www.77cn.com.cn/wenku/zonghe/593347.html(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
Copyright © 2008-2022 免费范文网 版权所有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客服QQ: 邮箱:tiandhx2@hotmail.com
苏ICP备16052595号-18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注册会员下载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注册会员下载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