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工序施工。
7、工程质量监理及检验制度:
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有监督管理责任,监理在检查中发现的质量缺陷,应及时记录,并向施工单位指明部位及整改意见,限期纠正及复验,对较严重的质量问题或已形成隐患的,应由监理正式发出监理通知,施工单位接通知后应及时修整,并要求监理复验,用文字报告监理。
如施工单位不及时改正,情节较严重的,监理应报总监批准发出停工令,对不合格的工程不准进行计量工作。停工后,施工单位进行改正,并要求复验,复验合格后监理发出复工令。如所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已构成工程事故时,应按规定程序办理。
分部、分项、检验批工程完成后,经自检合格后填写各种工程报验单,经监理现场查验后发给质量认可证书。监理工程师需要施工单位执行的事项,除口头通知外可使用“监理通知”催促施工单位执行。 8、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必须用口头及文字逐级上报。对重大的质量事故和工伤事故,监理应立即上报建设单位。凡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或拖延处理或处理不当,或处理结果未经监理同意的,对事故部分及受事故影响的部分工程应当视为不合格,不予验工计价,待合格后,再补办验工计价。 9、施工进度监督及报告制度:
(1)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计划进度组织实施,监理每月以月报
的形式向建设单位报告各项工程实际进度及计划的对比和形象进度情况。 (2)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要突出重点,并使各单位、各工序进度密切衔接。 10、监理报告制度:
监理应每月编写“监理月报”报建设单位和监理公司,报告应有 施工
进度、施工质量、资金使用以及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工地人员、材料、设备动态。做好各种监理台帐,如质量、投资台帐等。 11、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1)工程竣工后监理应根据施工合同核对施工项目是否全部竣工。 (2)施工单位按规定编写竣工报告,汇同有关施工技术资料,质量评定资料
提交监理核查,并进行预验,合格后提请质量监督站核验认证,并取得核验合格证书。
(3)协助业主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12、监理日志和会议制度:
(1)监理人员必须逐日做好日志,进行动态管理。
(2)每周召开一次工程协调会,由业主、施工单位及与工程有关的外协单位、
监理人员参加,并由监理主持会议。必要时要写出会议纪要。
监理应根据现场情况并可随时组织临时协调会以解决工地急需解决的问题。
九、监理措施: (一)、投资控制:
组织措施——建立健全监理组织,完善职责分工及有关制度,落实投资控制的责任。
技术措施——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合理开支施工措施费,以及按
合理工期组织施工,避免不必要的赶工费。
经济措施——及时进行计划费用与实际开支费用的比较分析。
合同措施——按合同条款支付工程款,防止过早过量的现金支付,全面履约,
减少对方提出索陪的条件和机会,正确地处理索陪等。
(二)质量控制:
组织措施——建立健全监理组织,完善职责分工及有关质量监督制度,
落实质量控制的责任。
技术措施——严格事前、事中和事后的质量控制措施。
经济措施及合同措施——严格质量检验和验收,不符合合同规定质量要
求的拒付工程款。
(三)、进度控制:
组织措施——落实进度控制的责任,建立进度控制协调制度。 技术措施——建立施工作业计划体系,增加同进作业的施工面,采用高
效能的施工机械设备,采用施工新工艺、新技术,缩短工艺过程间和工序间的技术间歇时间。
经济措施——对由于承包方的原因造成拖延工期者进行必要的经济处
罚,对工期提前者实行奖励。
合同措施——按合同要求及时协调有关各方的进度,以确保项目形象进度的要求。
十、安全监理的具体工作:
1.严格执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贯彻执行国家现行的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 2.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的组织保证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3.督促施工单位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及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 4.审核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
5.检查并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落实分部、
分项工程或各工序的安全防护措施;
6.监督检查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冬季防寒、夏季防暑、文明施工、卫生防疫等各项工作;
7.进行质量安全综合检查。发现违章冒险作业的要责令其停止作业,发现安全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责令停工整改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8.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人员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一)、施工阶段安全监理的程序 1.审查施工单位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 ⑴《营业执照》; ⑵《施工许可证》; ⑶《安全资质证书》; ⑷《建筑施工安全监督书》;
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安全专业人员的配备等; ⑹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管理体系; 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⑻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证及管理情况; ⑼各工种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⑽主要施工机械、设备的技术性能及安全条件。
2.审核施工单位的安全资质和证明文件(总包单位要统一管理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3.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
⑴ 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写、审批: ① 安全技术措施应由施工企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写;
② 安全技术措施应由施工企业技术、质量、安全、工会、设备等有关部门进行联合会审;
③ 安全技术措施应由具有法人资格的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④ 安全技术措施应由施工企业报建设单位审批认可;
⑤ 安全技术措施变更或修改时,应按原程序由原编制审批人员批准 。 ⑵ 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① 土方工程:
A 地上障碍物的防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B 地下隐蔽物的保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C 相临建筑物的保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D 场区的排水防洪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E 土方开挖时的施工组织及施工机械的安全生产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F 基坑的边坡的稳定支护措施和计算书是否齐全完整; G 基坑四周的安全防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② 脚手架:
A 脚手架设计方案(图)是否齐全完整可行; B 脚手架设计验算书是否正确齐全完整; C 脚手架施工方案及验收方案是否齐全完整; D 脚手架使用安全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E 脚手架拆除方案是否齐全完整。 ③ 模板施工;
A 模板结构设计计算书的荷载取值是否符合工程实际,计算方法是否正确;
B 模板设计应包过支撑系统自身及支撑模板的楼、地面承受能力的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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