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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办税服务厅管理制度汇总--(试行稿)(4)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19-02-15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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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税法宣传规定,根据《全国税务系统2010-2012年纳税服务工作规划》的要求,为强化税法宣传,普及纳税知识,提高全社会依法纳税意识,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构建和谐税收关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县市纳税服务部门(办税服务厅)。 第三条 税法宣传应当坚持依法、公开、无偿、及时、便捷的原则。 第四条 纳税服务部门应结合上级要求和本地实际,制定税法宣传年度工作计划和阶段性计划,有重点、有目的、分阶段、有步骤地落实,通过丰富宣传内容,优化宣传方式,强化分类宣传,帮助纳税人更好地了解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税法宣传应以纳税人对税法知识及税务机关办税流程的需求为根本出发点,重点宣传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指导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

根据纳税人对宣传内容的需求,以纳税知识、税收政策和征纳沟通渠道作为宣传重点,针对税收常识、办税流程、难点问题、典型案例等内容,制作丰富多样的税法宣传资料。

第六条 加强日常性税法宣传。通过办税服务厅LED显示屏、触摸查询屏、宣传册、手机短信等方式加强税法宣传工作,扩大税法宣传的影响力和覆盖面。

第七条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按照税法宣传月工作部署,围绕宣传主题,突出宣传重点,多方位、多形式开展税法宣传活动,扩大税收宣传月活动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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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充分利用信息化资源进行税法宣传,积极向纳税人推广国税网站、12366咨询热线的应用,多渠道、全方位地强化税收宣传。

第九条 及时将最新颁布的税收法律、法规和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在办税厅等纳税人比较集中的场所进行公告,公告时间应按上级规定要求办理。

第十条 税法宣传工作应纳入年度考核,总结税法宣传经验,改进不足,通过督促和检查把税法宣传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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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纳税咨询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税法宣传规定,根据《全国税务系统2010-2012年纳税服务工作规划》的要求,为强化纳税咨询,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纳税咨询服务的方式包括上门咨询、电话咨询、传真咨询、短信咨询、信函咨询、网上咨询。

第二条 纳税咨询服务的内容包括税收法律法规咨询、税收政策咨询、办税流程咨询、涉税会计处理咨询等。

第三条 纳税服务部门应建立健全纳税咨询服务运行机制,规范各类咨询服务的受理、转办、答复、公开和维护机制。

第四条 纳税服务部门应当畅通纳税咨询服务渠道,及时受理各类涉税咨询。办税服务厅内应当设臵纳税咨询服务区,受理、解答上门咨询和电话咨询。逐步完善国税网站,通过“在线咨询”专栏,受理答复网上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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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纳税咨询服务实行首问负责制。首位受理来访、来电、来信咨询的工作人员以及直接答复在线咨询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负责受理、答复纳税咨询,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

第六条 纳税咨询的答复实行限时回复承诺制,答复纳税咨询应当文明礼貌、用语规范、准确及时。

首问责任人对于职责范围内的咨询事项,可以立即答复的,应当当即给予明确答复;无法当即答复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答复咨询人。

首问责任人对于职责范围以外的无法答复的咨询事项,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转交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转办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首问责任人于收到书面反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答复咨询人。

非国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咨询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当场予以说明。

第七条 纳税咨询服务实行登记制度,首问责任人应当认真填写纳税咨询服务记录。纳税咨询服务记录内容应当包括咨询人姓名、联系方式、咨询问题、咨询日期、答复人、答复内容、答复日期;需要转交其他部门受理的咨询事项,还应当填写转交部门、经办人、反馈意见和反馈时间。

当即答复的咨询事项,可不填写咨询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第八条 纳税服务部门应当建立纳税咨询答复核查机制,定期检查纳税咨询服务记录,及时纠正错误答复,主动反馈咨询人,确保纳税咨询答复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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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纳税咨询服务实行纳税咨询热点、难点问题收集公布制度。纳税服务部门应当根据纳税咨询服务记录,按月整理纳税咨询热点、难点问题,按时上报上级纳税服务部门。

市局纳税服务部门根据各地纳税咨询热点、问题报送情况,筛选整理、统一公布热点、难点问题的规范答复,确保答复的规范、统一。

第十条 纳税服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咨询情况分析通报,研究解决咨询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时总结经验,提高咨询服务的质量。

第十一条 纳税服务科应当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对纳税咨询答复的及时性、准确性、满意率等情况开展定期考核。

黄冈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应急处理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黄冈市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确保紧急情况下各类涉税事项的有序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突发事件,是指因下列原因,造成办税服务厅无法正常办理涉税业务的情形: (一)停电;

(二)计算机硬件设备或网络出现故障; (三)软件系统升级或软件系统故障;

(四)重大、紧急税收业务或征管流程调整,信息系统网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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