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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办税服务厅管理制度汇总--(试行稿)(3)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19-02-15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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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充分发挥办税服务厅的职能作用,进一步深化办税服务厅标准化建设,提高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办税人员(咨询人)进入办税服务厅,其首到窗口的工作人员为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应热情接待,有问必答,答必负责。

第二条 凡属窗口服务范围内的事项,工作人员应立即给予办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臵之不理。若确需到其他窗口或找其他人员办理,工作人员应主动介绍窗口号及办事程序,情况许可时应将办税人员直接引领到其办事窗口或经办人处。

第三条 在办税高峰期,服务厅各窗口人员(包括非窗口工作人员)应在原分工负责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服务厅的整体功能,相互配合和协助,尽量缩短办税时间,提高办税速度和工作效率。

第四条 办税服务厅既是“办税”窗口,又是“服务”窗口,日常工作中既要坚持依法治税的原则,又要讲究工作方法,尽量避免和努力化解征纳矛盾,做到以理服人,以情感人。第一接待人遇有棘手问题时应立即报请本部门负责人处理。

第五条 办税服务厅要建立“首问登记簿”,对需在下一步具体经办的事项,要逐笔登记在册,做到接待、经办、指引、反馈工作全程负责。

第六条 第一责任人因工作态度生硬、推诿、刁难纳税人而导致办税人员多次投诉的,应记入年度考核,并安排离岗学习。

第七条 对上级机关或其他部门在明查暗访中发现存在明显问题的,各单位应按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黄冈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税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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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公开工作水平,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政务公开的意见》(国税发?2006?69号)和《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鄂国税发?2010?16号)的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税务机关推行办税公开的范围,应与公开事项涉及的对象相适应,实行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对纳税人申请办理查询公开事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条 税务机关应大力推行办税公开,实行“阳光作业”,自觉接受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 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办税的环节、内容、程序,公开行政执法或纳税服务的主体、事项、依据、标准、结果等内容,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并结合工作实际、形势发展和纳税人关心热点事项的变化,及时拓展和调整办税公开的内容和形式。

第四条 在公开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基础上,应将涉及广大纳税人利益以及容易产生不公平、不公正、不廉洁行为的环节和事项等作为公开的主要内容,主要有:税收政策、办税程序、服务承诺、税务行政收费项目、税务违法违章处罚标准、办理时限、办公时间、咨询和投诉举报电话等。

第五条 规范办税服务厅办税公开流程,加强监督,严格追究,实现制度、岗位、人员、责任的有机结合。

黄冈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限时服务与承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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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纳税服务、提高工作效率、实现量化考核,依据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严格执行办税限时服务。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严格按照公开承诺规定的时限办结。

第二条 实行一次告知、二次终结制。纳税人申请办理涉税事项,凡在职责范围内,受理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申请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应在规定的办理时限内及时办结;对于手续不完备或资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补齐后及时办理终结。

第三条 非即办事项办理。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人申请的非即办事项,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转交相关部门,办税服务厅接收到办理完结的非即办事项,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审批结果。

第四条 工作人员未按公开承诺的时限办理完成纳税人涉税申请事项,应记入年度工作考核。因特殊原因不能按公开承诺的时限办理完成纳税人涉税申请事项的,应在公开承诺的时限内,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汇报并得到许可,可不记入年度工作考核。

黄冈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涉税业务衔接制度

按照总局和省局《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的要求和纳税服务工作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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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的规定,为了明确工作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升纳税服务水平,特制订涉税业务流转衔接制度。

第一条 按照涉税申请事项“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要求,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纳税人全部涉税申请事项。

第二条 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岗受理涉税业务并进行审核后,对需后台流转业务的资料交后台复核岗。复核岗对相关资料进行复核,对复核无误的登记“涉税申请资料流转登记簿”,填写《业务流转单》及时传递相关部门。

第三条 办税服务厅岗位之间以及办税服务厅与其他部门之间应密切配合,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沟通,做到责任明晰、衔接有序、运转顺畅,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四条 办税服务厅与其他部门资料的交接地点为办税服务厅。办税服务厅复核岗统一负责资料的交接,相关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资料的接收和传递。

第五条 办税服务厅在传递资料时,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资料分类,分别注明“继续流转”、“办理完毕”、“退档不批”进行分类处理。凡“退档不批”的涉税资料,审批部门应书面注明不予批准的原因,并在系统中进行录入。

第六条 办税服务厅正常工作日应明确一到二次资料交接固定时间,以利于工作时间的安排。当遇工作需要或需立即办理事项时,办税服务厅可及时通知相关部门临时交接资料。

第七条 办税服务厅应做好纸质资料交接、传递的相关记录和跟踪管理,并对流转情况进行监控、督办和通报。

第八条 办税服务厅与相关部门的电子信息,通过综合征管软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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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管理平台进行传递。

第九条 办税服务厅、相关部门均应在涉税申请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核审批事项,不得无故拖延。

第十条 办税服务厅在办理各类涉税事项时,应向纳税人出具《文书受理回执单》,纳税人凭《文书受理回执单》领取审批文书。

第十一条 对办结的涉税申请事项,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应及时通知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领取相关审批资料。

第十二条 办税服务厅对办理完毕各项涉税申请资料进行整理,定期传递有关部门存档,《业务流转单》由办税服务厅按月整理装订存档,以备检查。

第十三 条 其他部门不得直接受理纳税人涉税申请事项,对于直接受理纳税人申请事项的,纳税服务部门应每月收集信息,在全局进行通报,及时进行整改督办。

黄冈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税法宣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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