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南 第九章 LOF、ETF份额折算 附件9-1 PCF清单参数设置更改内容
PCF清单参数设置更改内容
R-1日晚上PCF设置更改:
例:深100ETF按照4:1的比例进行折算,则应将 Publish=1修改为Publish=0 Creation=1修改为Creation =0 Redemption=1修改为Redemption=0
CreationRedemptionUnit及成份股数量根据基金管理人需要做相应调整
R日晚上PCF设置更改: Publish=0改回Publish=1 Creation=0改回Creation =1 Redemption=0改回Redemption=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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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南 赎回期间场内份额停复牌业务
第十章 分级基金场外份额折算及开放申购、
第十章 分级基金场外份额折算及开放申购、赎回期
间场内份额停复牌业务
一、 填报基金场外份额折算或开放申购、赎回场内份额停复牌计划
基金管理人在分级基金上市之后,及时通过基金业务专区中的“业务办理—>基金折算计划填报”填报基金折算计划,并附基金合同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二、 刊登场内份额风险提示公告
R-2日前,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业务专区中的“业务办理—>信息披露—>基金临时报告—>分级基金折算—>分级基金场外份额折算或开放申赎”提交《场外份额折算及开放申购赎回期间场内份额的风险提示公告》、《场外份额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公告》和《场外份额折算方案的公告》信息披露业务,并提交停复牌申请。经基金管理部确认后,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上述公告。
注意事项:基金管理人提交信息披露申请时,第一次停牌时间为《场内份额交易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当日开市起停牌1小时,第二次停牌时间为R日至L+1日。
三、 刊登场内份额停复牌公告
R-1日,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业务专区中的“业务办理—>信息披露—>基金临时报告—>分级基金折算—>分级基金场外份额折算或开放申赎”提交《场内份额停复牌公告》信息披露业务。经基金管理部确认后,R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该公告。
四、 刊登场外份额折算及开放申购赎回结果公告
L+1日,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业务专区中的“业务办理—>信息披露—>基金临时报告—>分级基金折算—>分级基金场外份额折算或开放申赎”提交《场外份额折算或开放申赎结果公告》信息披露,经基金管理部确认后, L+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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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南 赎回期间场内份额停复牌业务
第十章 分级基金场外份额折算及开放申购、
注:1、R日为场外份额折算基准日或开放申购与赎回起始日; 2、L日为场外份额折算或开放申购与赎回截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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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南 第十一章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十一章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 刊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公告》
T1-1日或之前,基金管理人通过我所基金业务专区中的“业务办理—>信息披露—>基金临时报告—>基金持有人大会通知”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公告》信息披露申请及停牌申请,并填写相关停牌参数。提供的材料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公告; 2、停复牌申请书(须申请二次停牌)。
注意需填写二次停牌参数:第一次停牌时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公告日开市起至当日10:30;第二次停牌时间为基金持有人大会召开之日(以现场方式召开的)或基金持有人大会计票之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开市起停牌至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日10:30,由于第二次复牌日期不确定,复牌日期不填写。第二次停牌时间需提前的,应保证两次停牌间隔不少于5个交易日。
经基金管理部确认后,基金管理人T1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刊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公告》。
二、 刊登《持有人大会提示性公告》
T1+N日(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法律文件中的具体规定),基金管理人通过我所基金业务专区中的“业务办理—>信息披露—>基金临时报告—>基金持有人大会通知”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示性公告》信息披露申请。注意:“是否申请停牌”选择“否”。
次日,基金管理人在指定报刊刊登《基金持有人大会提示性公告》。
三、 刊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停牌提示性公告》
T2-1日,基金管理人通过我所基金业务专区中的“业务办理—>信息披露—>基金临时报告—>基金持有人大会通知”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停牌提示性公告》信息披露申请及相关停牌申请。
T2日,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刊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停牌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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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南 第十一章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 刊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
T2日的两日内,基金管理人通过我所基金业务专区中的“业务办理—>信息披露—>基金临时报告—>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信息披露申请并申请于公告日10:30恢复交易,同时提供有关材料,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 2、法律意见书; 3、相关复牌申请。
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信息披露申请次日,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刊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
注:1、T1日为刊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公告》日,基金管理人至少应提前三十日刊登基金持有人大会通知。
2、T2日为基金持有人大会召开之日(以现场方式召开的)或基金持
有人大会计票之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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