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合法权益,是否利诱行政相对人去违法为标准。在没有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才可以采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剥夺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人民法院在证据审查时,适用一个重要的规则——案卷的证据排他规则。案卷排他规则是指行政机关只能以案卷作为根据,而不能在案卷之外,以当事人未知和未质证的证据为根据。
如对假劣农药的认定,必须有农药检验报告、登记保存或者没收假劣农药的书证、物证(物证应当转化为书证)、农药标签及该农药的农药登记公告,证明农药产品不符合?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同时还应当调查收集假劣农药生产和销售台帐和凭证,对当事人进行的询问以及相关单位或人员的调查询问,进一步证明假劣农药的事实以及生产销售情况,以此来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以及违法所得。还应有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书面材料,以及行政机关进行复核或者听证所有必须归档的书面材料,以及记载行政机关执法程序和适用法律实施行政处罚的证据。证据中的所有书证(复印件)应有当事人签名并按手印。
③ 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没有法定依据处罚无效); ④ 程序合法(程序违法处罚无效); ⑤ 是否超越和滥用职权; ⑥ 认真审查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⑦ 文书使用是否符合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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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王某不服某市农业局对其种子经营行为行政处罚案:
2007年2月10日上午,种子经销户王某从某种子公司购买棉种28件,当车行至某县时,被该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扣押。2月15日,执法人员向王某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王某经营未经审定的棉种违反了?种子法?第17条规定,依据?种子法?第64条规定拟给予王某责令停止经营、没收种子并处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告知了王某依法享有陈述、辩解及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王某未向该县农业局申请听证。这时县农业局就对扣押的棉种进行了销毁,而且未制作现场销毁笔录。之后这个县农业执法大队对王某下达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所调运的种子和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在向王某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还同时送达了?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王某收到处罚决定书后不服,于3月12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王某诉称,其经营的棉种是某棉花研究所选育的棉花品种,通过了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并准予在黄河流域棉区种植。被告认为该棉种没有经过审定的认定是错误的,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在对王某作出处罚决定中适用?种子法?第17条和第64条不当,适用法律错误,法院判决撤销该县农业局作出的农业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评析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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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一是,主要证据不足的;二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是,违反法定程序的;四是,超越职权的;五是,滥用职权的。
本案中的县农业执法大队在执法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并且在作出行政处罚时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因此,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了其行政处罚决定。
一是,该县农业执法大队在执法过程中违法法定程序主要表现在:①对王某经营的棉种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扣押,没有法律依据。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条第2款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②对王某经营的棉种扣押后,应妥善保管不能动用,只有在该案作出处罚决定后,依法进行处理。该县农业局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对扣押的棉种在没有法律依据和法律手续的情况下,预先执行,对棉种予以销毁,属于严重违法办案;③对王某作出的?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未在处罚前送达,而是在向王某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一并送达,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2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同时,?规定?第35条也规定,?农业行政执法机关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二是,该县农业局认定王某经营的棉种是未经审定的品种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首先应当查清事实,确定当事人是否具有违法行为,这是进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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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处罚的前提。王某经营的棉种,是经国家审定,是允许经营推广的品种,王某的经营行为是合法的。县农业局将王某经营的棉种认定为未经审定的品种,并适用?种子法?的17条和第64条对王某进行行政处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我们对农业执法人员规范执法行为起到警示作用。首先,执法人员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对执法程序重要性的认识,程序违法同样会导致行政处罚无效或者被撤销;其次,由于农业行政执法的范围涉及面广,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掌握农业行政执法领域内法律法规,了解掌握相关信息,特别是对国家新颁布法律法规应当及时研究学习。
2、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把握的原则
⑴ 关于自由裁量权的把握。在处罚法定原则前提下,不能滥用自由裁量权。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处罚的原则,只有法律、法规、规章明文规定应予行政处罚的才受处罚,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不能参照、不能变相实施处罚;只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授权的处罚机关才具有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处罚机关只能实施法定的处罚内容,不能超越法定的处罚权限;实施处罚必须遵守法定程序。违反处罚法定原则导致的法律后果是行政处罚无效。
行政处罚的实施过程不仅是依法行政的过程,同时也是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过程,在执法实践中,一般按照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综合把握,依法予以何种处罚、罚款金额幅度或不予处罚等。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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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各地都在研究探讨行政处罚?先例?制度。?先例?制度就是行政处罚机关对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作为该行政处罚机关以后对同类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先例。确保使相当的违法行为受到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以及程序一致或基本一致。以最大程度避免在自由裁量权的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处罚的随意性,做到公平执法。最近国务院(国发<2008>1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对此也进行部署。
⑵ 关于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把握。?一事不再罚?,是指对同一违法行为,不能据以同一事实重复进行处罚。同一违法行为要与同样违法行为相区别,如果违法行为人重复同样的违法事实,应当视为新的违法行为,不适用一事不再罚款的规定。
⑶ 关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把握。实施行政处罚应对违法者进行教育,使其增强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树立守法经营、合法经营理念,防止将行政处罚变为简单机械的制裁,应重在纠正违法行为,使被处罚者不致再危害社会,自觉遵守法律。
⑷ 关于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把握。考虑有无从轻或减轻的情节问题,对有关相对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等情形的,应从轻或减轻处罚。一般按照?行政处罚法?第27条的规定予以考虑。
⑸ 重大案件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规定?第37条第2款规定:案情复杂、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集体讨论。实践中重大案件把握原则:案件涉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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