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和文书制作
石家庄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 何建永
1997年10月25日农业部发布的?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农业行政执法起步发展阶段发挥了重要作用,为适应农业行政执法的改革与发展,农业部组织力量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规定?,于2006年4月25日第63号部长令宣布,2006年7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们农业系统进行农业执法必需遵守的基本法则。
下面根据农业行政处罚基本要求和处罚程序相关内容,结合我们农业执法实践和文书制作(在幻灯片中穿插讲解),做一简要介绍。
(一)农业行政处罚主体
农业行政处罚主体是指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授权,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或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权,并对国家和社会承担义务和责任的农业主管部门或农业管理机构。
?规定?界定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范围,即:种植业、畜牧、草原、兽医、渔业、农垦、乡镇企业、饲料工业和农业机械等行政主管机关;明确了农业行政处罚机关。
实践中如何把握主体:
执法主体法定 执法主体必须能够行使处罚权,并能独立对外承担由于实施行政处罚权引起的法律后果。?规定?第3条第2款:本规定所称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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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农业管理机构(如动植物检疫机构)。
注意 第3条第1款和第2款关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处罚机关区别!第4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农业管理机构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过去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其执法地位不明确,这次?规定?从立法上明确了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在实施农业法律中的职责。即?规定?的第4条第2款明确了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的实施行政处罚权的主体地位,即: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具体承担农业行政处罚工作。需注意的是农业综合执法机构要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第5条)。
近几年,在省厅法规处的直接领导下,省厅已经成立了农业综合执法办公室,有10市、147个县(市)区组建了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全省的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可以说基本建成,农业综合执法工作正向规范化发展。
(二)行政处罚管辖
行政处罚管辖是指行政处罚主体之间对行政违法行为查处的权限划分。
1、地域管辖 是指根据行政机关管辖地域的不同对实施行政处罚所作的分工。
(1)农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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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管辖实际上就是属地管理。比如有一个在石家庄市注册的农药生产厂将其生产的假农药?乐果?销售给邯郸市一经销商张某,张某在销售过程中被当地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发现,当地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只能对张某的违法经营行为管辖,而不能对在石家庄市注册的农药生产厂的违法行为管辖。但如果该农药生产厂在石家庄市进行生产,运输经过邢台市,直接销售到邯郸市,有些产品储存在衡水市,那么石家庄、邢台、邯郸和衡水四个地方的违法主体都是该农药生产厂。因此,这四个地方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都对该农药生产厂的违法行为都有权管辖。
追究违法生产行为——构成违法生产行为地
违法行为发生地 追究违法经营行为——构成违法经营行为地
(2)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都有管辖权的,应当由先立案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
上述案例中,四个地方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该农药生产厂的涉嫌生产经营假农药?乐果?违法行为都有权管辖,这就涉及到了共同管辖问题。?规定?第10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都有管辖权的,应当由先立案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
2、职能管辖 是指同一行政区域内的不同行政机关根据各自的管辖职能对实施行政处罚所作的分工。如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工商部门都可以管辖,但经营未审定品种只有农业部门管辖,而工商部门就无权管辖等。
3、指定管辖 是指上下级行政机关以决定的方式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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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级机关对某一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上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在10日内对报请的管辖请示作出书面决定。
4、级别管辖 是指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实施行政处罚的权限分工。?规定?第8条做了明确分工,县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由市级、省级直至农业部管辖。?重大、复杂?是指违法行为性质、危害后果、社会影响严重,违法主体、违法事实、法律关系等难以理清的情况。另外,有的法律法规也有具体规定,如?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品种的侵权案件只有省以上农业部门管辖(第39条)。?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条例?规定未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擅自将农业转基因生物投入生产和应用的只有农业部管辖(第45条)等。
5、管辖权的转移 管辖权的转移是指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将有权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交由系统内另一行政处罚机关管辖。?规定?第11条规定了两种情况:一是,上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必要时可以管辖下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二是,下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认为行政处罚案件重大复杂或者本地不宜管辖,可以报请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
6、移送管辖 是指无行政处罚管辖权的机关将其受理案件交给有管辖权的处罚机关处理(第13条)。注意接受案件的审查与调查,审查是否属于法定职能范围、是否具备办案基本条件如证据、时效等。
7、涉嫌犯罪的移送 ?行政处罚法?第7条规定,行政机关不能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移送案件的相关规定:国务院2001年7月9日第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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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令?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省农业厅和公安厅2007年6月22日转发的农业部、公安部(农市发(2007)15号)?关于在农资打假中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的意见?;河北省整规办、检察院、公安厅、检察厅2007年8月21日印发?关于印发?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整规办“2007”10号)。
以此要求我们:一是,明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和程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资打假中需要移送的涉嫌犯罪行为主要涉及以下几个罪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种子、农药、兽药、化肥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非法经营罪等。我们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刑法?、?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加强沟通,坚持刑事优先原则,及时移送。二是,强化证据收集,做好证据的转换与衔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集、调取的证据移送给公安机关后,能否作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使用,是决定移送成效的关键。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重视收集、调取证据过程的规范化和合法性,加强与司法部门合作,做好证据的转化和衔接工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假劣农资案件中,要及时、全面、客观地收集涉案证据,以便进行准确定性。对涉及农业生产责任事故的,要根据法律法规和农业部有关规定成立事故鉴定委员会,并出具事故原因和损害程度鉴定报告书;涉及假劣农资货值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现场全面清点并予以估算;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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