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式协定特别强调东道国在投资政策方面的透明度,要求东道国及时公开与投资有关的政策法律;强调针对外国投资的行政程序的公正性以及投资者辩护权和上诉权等。
由上述比较中可以看出,中法协定无论在投资审批、投资待遇、利润转移、征收和补偿以及投资争端解决方面,都有着实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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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述比较可以看出:
中法协定与美式协定无论在投资审批、投资待遇、利润转移、征收和补偿以及投资争端解决方面,都有着实质不同。
中法协定签订于1984年。 迄今为止,在全球对华主要投资国中,除美国和加拿大未与中国达成协定外,其余全部已与中国签订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
第五节 区域性国际投资法制
全球各地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 欧洲联盟(原欧洲共同体)
拉美五个经济一体化集团 --- 拉丁美洲一体化协会、
安第斯集团、 中美洲共同市场、 加勒比共同市场、
南方锥形地区共同市场(又称南方共同市场)
北美自由贸易区 东盟
亚太经合组织 等等
即《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安第斯多国企业统一规则”、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 《东盟投资协定》、
《亚太经合组织的投资法制》。等等
一、从《罗马条约》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1.1957年在罗马签订的《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即《罗马条约》)要求在共同体内逐步废止对成员国国民在另一成员国领土内营业自由和资本流动的限制,以及基于国籍、当事人的住址或投资的地方所施加的任何歧视待遇。
时至今日,欧共体成员国之间跨国投资和不动产的投资方面,基本上已无任何法律障碍。 欧洲共同体是世界上最大、一体化程度最同的区域经济组织。
2.1991年欧共体十二个成员国通过了建立“欧洲联盟”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简称马约),1993年11月1日生效,这标志着“欧共体”开始向作为政治 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欧洲联盟”(以下简称欧盟)过渡。
3.《马约》对欧盟内外直接投资跨国流动的积极影响远不止从原则上禁止了对资本跨国流动的限制,更主要还在于《马约》将使欧盟各成员国在贸易、劳务、金融、交通等方面实现全面融合,乃至使用统一的欧洲货币。
《马约》从原则上禁止对欧盟成员国之间以及成员国和第三国之间的资本跨国流动和支付施加限制,从而资本跨国流动自由化的原则规定扩大适用于非成员国和欧盟之间的资本流动。在这一原则下,可以有以下例外: (1)各成员国可基于投资者居住地和投资地不同而在税收方面采取区别对待遇; (2)各成员国可以基于公共政策或安全方面的理由采取合理的限制措施;
(3)各成员国可以出于行政管理或统计上的需要设置资本流动申报程序,并可采取措施防止投资者违法,尤其违反有关税收和金融监管方面的法规。另外,《马约》有关资本流动自由化的原则性规定也并不影响欧共体“竞争法”对欧盟成员国间直接投资跨国流动的适用。
简言之:除了允许在税收方面对投资者采取区别待遇外,上述各项限制性规定都是国际公认的对资本跨国流动自由化的合理例外。
说明:欧盟以外国家与欧盟成员国间的跨国投资并不能充分享有和欧盟成员国相互间跨国投资同等待遇。因为《马约》允许欧盟各成员保留1993年12月31日以前成员国国内法和欧共体法规中对来自和流向非共同体成员国的夸国资本流动所规定的某些限制。
整体上看,更主要还在于《马约》将使欧盟各成员国在贸易、劳务、金融、交通等方面实现全面融合,乃至使用统一的欧洲货币。欧盟是迄今全球最成功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
4.1997年,欧盟15个成员国通过了新的欧盟条约《阿姆斯特丹条约》,并批准了《欧元的法律地位》等文件。
经营欧元的欧洲中央银行自1998年7月启动。 1999年1月1日起欧元形始以非现金形式流通。
2007年7月1日起,欧元成为欧元区唯一的法定货币,各国原在货币停止使用,退出流通领域,
《里斯本条约》于2009年12月1日正式生效,有欧盟宪法条约简化版之称。 其内容旨在:改革表决机制以提高决策效率,精简机构设置。 --- 这标志欧洲一体化开始从经济联盟向政治联盟目标迈进。
二、安第斯集团对待外资的共同规则
安第斯集团又称“安第斯集团组织”或“安第斯集团共同市场”。为拉美五个区域一体化组织中历史较早,一体化程度也相对较高。
1.安第斯集团成员国包括秘鲁、哥伦比亚、厄瓜多尔、玻利维亚和委内瑞拉5个安第斯山脉沿线国家。
2.(和欧共体以及欧盟的法律致力于促进区域内资本跨国流动自由化不同),
安第斯集团作为纯粹由发展中国家组成的区域性经济集团,在开展区域内经济合作时,
更注意对来自区域外国家(主要是发达国家)的直接投资进行共同的、协调一致的限制和监督。 3.近年来随着形势发展,安第斯集团由限制外资逐渐转向大力吸引外资。
4.在巴西、秘鲁等国大力推动下,南美共同体于2004年12月正式成立,由安第斯共同体全体成员国,阿根廷等4个南方锥形地区共同市场成员国以及智利、圭亚那和苏里南共12国家组成,并成为世界上第三大政治和经济的地区共同体。
三、《北美自由贸易协定》 1.1992年8月,美、加、墨三国正式达成《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于1994年1月1日开始生效。 2.协定内容
(1)投资范围:
协定所涵盖的投资范围十分广泛。
根据《协定》第1139,本协定适用于以下各种投资: 股权认购或债权担保; 分享企业收入或利润的权利;
为商业目的而取得或使用的有形和无形财产;
根据交钥匙合同或建设合同等形式而从资本投入中产生的利益; 基于企业生产、收入或利润而享有报酬的合同。
纯粹基于贸易合同而产生的金钱请求权则不在《协定》所规定的“投资”范围之列。
(2)投资准入
协定要求东道国给予外国投资者以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减少外资审查的范围,取消针对外国投资者的某些“业绩要求”(诸如产品必须外销、原料必须在当地采购等),
但在《协定》附件中列明对上述一般标准的例外。
(3)待遇
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不仅适用于投资批准事宜,而且适用于投资待遇的所有其他方面。 还要求“根据国际法”给予外国投资者以“公正和平等的待遇”以及“充分的保护和保障”。在上述标准中,应依待遇最高者为准。
--- 换言之,东道国给予外国投资者的待遇,应符合于上述几种规定中的最高标准。 就此点而言,颇有异于一般常见的双边投资保护条约。
规定投资者享有雇佣最高管理人员的自由,不论其属于何国籍。
在货币汇总方面,要求东道国应允许投资者“毫不迟延”地汇出利润、清算所得、征收补偿以及从事为投资营所必需的其他各种汇出行为。
(4)征收
禁止对外国投资实行征收(无论直接还是间接征收),除非此种征收是为了公共目的。在非歧视性及公平和平等的基础上,根据正当法律程序,并毫不迟延的给予相当于公平市场价值的补偿。 此种补偿应可自由汇出东道国。
(5)争端解决
协定给予投资者将其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投资争端直接提交“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或按《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设立仲裁庭进行仲裁裁决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是事先一揽子给予的,日后无须东道国另行逐项表示同意。
协定还规定争议事实相似的各投资者可要求将有关争议合并起来进行审理解决,以节省费用,提高效率。--这又是该协定的一项“创新”。
四、东盟投资协定 《东盟投资协定》
东南亚国家联盟成立于1967年,简称东盟(ASEAN)。
到目前东盟共有十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泰国、菲律宾、新加坡、文莱、越南、老挝、缅甸、柬埔寨)。
《东盟投资协定》、其1996年议定书、1998年签署的《东盟投资区框架协议》是东盟区域内跨国投资法制的最主要组成部分。
1.1987年12月,东盟六国签订了《东盟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以下简称“东盟投资协定”),从1990年7月1日开始生效(有效期10年)。
2. 《东盟投资协定》内容
(1)各成员国应对与本国发展目标相符的外国投资(专指来自东道国以外其他东盟国家的投资,下同)予
以鼓励,并为这些外国投资创造有利条件。
(2)要求缔约各方应根据其法律允许自由转移与投资有关的所有款项,转移应以可自由使用的货币按汇出
当时适用的汇率进行,并且不得无理迟延。
(3)任何缔约方国民或公司的投资均不应被征收和国有化,除非该项征收或国有化行为系基于公共目的和
利益,按正当法律程序进行并给予足够的补偿。
(4)对于一缔约方和另一缔约方国民因投资而产生的争端,《东盟投资协定》要求应尽量友好解决。若争
端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则可将争端提交“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设在吉隆坡的“地区仲裁中心”以及其他双方协商同意的机构,进行仲裁。
--- 《东盟投资协定》尽管为东盟各国间的相互投资提供了一个相当完善的保护机制,但它并不保证外国投资者东道国
享有国民待遇。
在此点上,《东盟投资协定》比起《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差距很大,更不能和欧共体相提并论。
于是东盟各国开始加快。
1998年签署《东盟投资区框架协议》,该协议适用范围为直接投资。
东盟自由贸易区于2002年1月试运行,于2003年正式运行。
2003年1月东盟投资协调委员会在印尼雅加达举行第十七次会议。会议的决定意味着
除越南、老挝、、柬埔寨外,各成员国已将本国暂时例外清单中的制造业向其他成员员 的投资者全部开发,并对其他成员国的投资者给予国民待遇。
2009年8月15日,中国与东盟10国—签署了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协议》 --- 这标志着双方成功完成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议的主要谈判。
2010年1月1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正式全面启动,成为世界第三大自由贸易区、全球人口最多的自由贸易区,也是发展中国家之间最大的自由贸易区。
五、亚太经合组织(APEC)的投资法制。
\亚太经合组织(APEC)\正式成立于1989年11月。
亚太经合组织(APEC)是目前世界最大的区域经济合作组织。
其成员国21个,包括:
澳大利亚、文莱、加拿大、智利、中国、中国香港、印度尼西亚、日本、韩国、马来西亚、墨西哥、新西兰、巴布亚新几内亚、秘鲁、菲律宾、俄罗斯、新加坡、中国台北、泰国、美国、越南。
此外,APEC还有3个观察员,分别是东盟秘书处、太平洋经济合作理事会和太平洋岛国论坛。
1995年通过了《执行<茂物宣言>的行动议程》(即:《大阪行动议程》)。其中包含了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的一般原则和执行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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