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炮孔的装药、堵塞、爆破网格的联结和起爆必须严格按批准的爆破申请单或技术要求,由爆破员按规定进行。
(4)爆破后应及时调查爆破效果,并根据爆破效果和监测成果,及时调整和优化爆破参数。
(5)爆破作业过程中,要注意做好作业记录与成果整理。 4.3预裂爆破和光面爆破效果,除其开挖质量应符合相应单元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开挖轮廓面上,残留炮孔痕迹应均匀分布。残留炮孔痕迹保存率,对于节理裂隙不发育岩体应达到80%以上,对于节理裂隙较发育岩体应达到80%~50%,对于节理裂隙极发育岩体应达到50%~10%。
(2)相邻两炮孔间岩石不平整度不应大于15cm,炮孔壁不应有明显的爆破裂隙。+ j( }1 B) y. }. H
4.4梯段爆破作业最大一段起爆药量(换算为2号岩石硝铵炸药用量)不得大于施工技术规范及设计要求有关规定值。
在紧邻水工建筑基面、永久坡面、建筑物或防护目标区域爆破不应采用大孔径爆破方法,应严格控制最大一段起爆药量不得大于施工技术规范及设计要求有关规定值。8 I, n\
4.5紧邻建筑物设计岩石坡面或岩石建基面均必须预留足够的保护层。
除非已另行报经监理部批准,否则保护层开挖应采用梯段爆破作业方法分层开挖,其中:
(1)第一层:炮孔不得穿入距水平建基面1.5m的范围,药卷直径不应大于40mm,孔底应设置柔性材料或空气垫层段。$ _' G) c
(2)第二层:炮孔不得穿入距水平建基面0.5m的范围,对节理裂隙极发育和软弱的岩体,炮孔不得穿入距水平建基面0.7m的范围。 炮孔与建基面的夹角不应大于600,药卷直径不应大于32mm,并采用单孔起爆方法,孔底应设置柔性材料或空气垫层段。
(3)第三层:炮孔不得穿过水平建基面。对节理裂隙极发育和软弱的岩体,炮孔不得穿入距水平建基面0.2m范围,剩余0.2m的岩体应进行撬挖。7 炮孔角度、药卷直径和起爆方法均同第二层规定。0 X 4.6紧邻建筑物的爆破开挖,应布设防震孔,严格控制爆破参数,通过现场试验证明可行并报经监理部批准后方可实施。
4.7若在紧邻水平建基面采用无岩体保护层的一次爆破开挖方法,必须经过试验验证可行,并事先报经监理部批准。
开挖作业应遵守以下原则:
(1)采用水平孔预裂或光面爆破方法。
(2)基础岩石开挖,应采用分层的梯段爆破方法。! (3)梯段炮孔底与水平预裂面应有一定距离。9 \\7 u 4.8除非合同或设计文件另有规定,否则对永久建筑物岩质边坡,应沿设计开挖轮廓面采用预裂爆破,或施行光面爆破。如果岩坡坡度较缓,不具备或不能进行沿开挖轮廓面倾斜钻孔时,则应采用预留斜面保护层开挖方法。
4.9对开挖完成的岩基建基面和坡面应进行清理和整修,并达到下述要求:. (1)岩面无松动岩块、小块悬挂体及爆破影响裂隙。 (2)建基面及坡面的风化、破碎、软弱夹层和其他有害岩脉按设计要求进行了处理。
(3)开挖坡面稳定,无松动岩块且不陡于设计边坡。 (4)岩面轮廓无反坡,陡坎顶部应削成纯角或圆滑状。+ O\4.10对于在外界环境作用下极易风化、软化和冻裂的软弱基岩面,若其上部建筑物暂时未能施工覆盖时,应按设计文件和合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保护处理。; j- l: ^. [- t# g3 t. T\
4.11边坡开挖完成后,应及时进行保护。对于高边坡或岩体可能失稳的边坡还应按合同或设计文件规定进行边坡稳定监测,以便及时判断边坡的稳定情况和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5 h
4.12开挖碴料应堆放在规定的存、弃料场,严禁将有用碴料与废弃碴料混杂,并保证以后能方便地将有用碴料取出加以利用。 4.13除非另行报经监理部批准,否则应在上一工序完成并报经监理人员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施工。监理的质量检验均应在承包人的三级自检合格基础上进行,且不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任何合同责任。
z五、工程验收, 5.1基础验收时,承包人应提供(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1)基础竣工地形图(图上应标明建筑物实际基面的平面位置、分块线和重要的基础埋件位置)。5 T! O0 @0 t6 b* ~2 K
(2)与施工详图同位置、同比例的基础竣工纵、横剖面图。在开挖中有变化的部位,应增测剖面图。, (3)基础竣工地质报告及主要工程照片。
(4)基础施工测量技术报告(应包括:建筑物实测坐标、高程与设计坐标、高程比较表等有关资料的说明)。0 s; f\(5)基础竣工报告(主要反映与施工质量有关的开挖爆破、基础处理及其质量评价)。5 (6)开挖施工报告(主要包括施工过程,施工技术,工程变更,施工违规、违约情况,工期、质量、合同支付情况等)。
(7)开挖设计图纸及设计文件(包括修改图,修改通知和设计变更文件或此类图纸、文件的文图号)。
(8)施工原始记录资料应整编成册。 (9)其他必须准备或报送的材料与资料。
六、支付计量
6.1所有为合同工程所进行的开挖料,凡可利用的,均归发包人所有。为便于按不同的开挖分类单价计量结算,承包人应根据合同文件和有关规程规范对开挖料进行土方、石方分类。
6.2在土方开挖作业前,承包人应对开挖区域的原地形进行复测。石方开挖作业前,承包人应对开挖区域完成土方剥离开挖后出露地形进行测量。
如采用混合开挖方式,则在每层开挖完后,承包人应实测土方与石方的分界面。
6.3除非合同文件另有规定,否则场地清理(包括原有设施拆除,植被、废渣清理,表土开挖、运输和堆放,树木砍伐和树根挖除等)工程量,均已包括在相应开挖单价和其他相关项目报价中,不再单独进行支付计量。
6.4在施工期间直至工程通过合同项目完工验收,如果沿开挖边坡发生滑坡或塌方,承包人应对堆碴进行清理和对边坡进行处理。如果产生这类滑坡或塌方,不是由于承包人采用不恰当的施工方法所引起,并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和监理部审核、业主批准,可予以计量支付。
第五章、混凝土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5.1. 总则
5.1.1 为有利于汝城县溪头水库工程混凝土工程的过程控制,规范监理活动,依据招、投标文件和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建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文件”)、工程设计文件以及<<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92、<<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4-92、<<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混凝土工程>>SL632-2012和其他有关工程施工技术规程、规范编制本细则。
5.1.2 本细则适用于汝城县溪头水库工程钢筋混凝土、护坡、公路、
混凝土挡土墙、涵闸、溢洪道、集水廊道等混凝土工程。 5.2. 开工申请控制
5.2.1 在混凝土工程施工20d以前,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要求,完成拟使用的各种标号混凝土的配合比试验,并提供包括7d、14d和28d龄期的试验成果资料,报监理部审批。试验中所用的所有材料来源应符合合同文件要求或事先得到监理部批准,且应与实际施工时使用的材料一致。
5.2.2 在进行混凝土配合比试验的3d前,施工单位应通知监理部,以便监理工程师在必要时能从材料取样开始,对试验全过程进行检查、监督。
5.2.3 混凝土工程开工前20d,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合同文件、设计文件(包括施工图纸、设计通知、技术要求)及有关规程、规范的要求,编制混凝土工程施工组织计划,报监理部审批。 施工组织计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5.2.3.1.工程概况(包括施工部位、浇筑平面图、剖面图等)。 5.2.3.2.浇筑程序(包括浇筑作业工序,分缝、分段、分层、分块和止水安装图,有观测仪器埋设要求的还应包括观测仪器埋设详图)。 5.2.3.3 浇筑进度(包括工期安排及周、月浇筑强度)。
5.2.3.4 原材料(包括砂石骨料、水泥、钢材、止水材料、掺合物与外加剂等)。
5.2.3.5 混凝土生产(包括级配、配合比、坍落度、浇筑中的允许间歇时间、拌和时间及外加剂掺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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