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
3.2.15《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92;
3.2.16《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041—2000); 3.2.17国家及行业部门颁布的其他有关现行规范、规程。 4.适用范围
汝城县溪头水库工程。 5.监理机构设置及任务 5.1 监理机构设置
为了确保监理目标的实现,我中心成立“益阳八百里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汝城县溪头水库工程项目监理部”具体负责工程监理任务的实施。监理部设总监1人,监理工程师2人,监理员3人,进驻工程施工现场开展监理工作。
第一章、工程监理人员行为规范
1.1 总则
1.1.1 遵守国家和当地政府法令法规,遵守监理工作规程及各项监理制度,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监理部的统一领导和安排,做到守法、公平、公正、高效、尽职尽责。
1.1.2 监理部受业主委托,向业主负责,根据业主授权按照国家和部门关于开展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依照业主与承包商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独立地开展工作。在与第三方交往中始终注意维护业主的合法利益以及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并由此达到维护国家利益的目的。
1.1.3 努力钻研监理业务,熟悉设计图纸、文件,熟悉工程承包合同文件,熟悉技术规范,不断改进工作,不断提高监理水平。 1.1.4 监理工作中要坚持科学的态度、严谨的作风、求实的精神和热情的服务,加强与工程建设各方的协作,深入施工现场了解和掌握工程第一手资料,充分运用自己的职责和技能,有效、高效地为工程建设服务,促使工程建设总目标得以更优地实现。 1.2. 监理工作
1.2.1 各专业、各项目要主动配合、互相支持、认真负责做好监理工作,全心全意地为工程建设服务。
1.2.2 做好监理工作日记,随时记录现场发生的各项问题及处理措施,以备查考,重要的隐蔽工程施工时应在现场做好施工情况检查和记录,并根据施工计划安排好监理工作项目的预检工作。
1.2.3 对设计、施工中重大技术、疑难或跨专业问题,应持谨慎态度,不轻率表态,重要问题及时向项目监理工程师、总监汇报,经研究后再作答复。
1.2.4 制止承包商违章作业,对施工中存在的问题,监理工程师可视问题的不同程度依照监理有关规定,分别采用口头违规警告、书面违规警告直至签发停工、返工指令等方式予以制止。特殊情况下为维护业主利益,确保工程质量不受损害,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监理工程师得先发出口头停(返)工指令,但事后应及时向总监报告,补发书面停(返)工指令单,并及时抄报业主单位。
1.2.5 在处理有关设计技术问题时,应以有关规程、规范和审批文件
为依据。监理工程师无权自行修改设计,发现设计有重大失误时,应做好记录,并同时向总监报告,以便通过业主与有关单位会商,取得设计单位的正式文字依据后,再作变更。 1.3. 职责与责任
1.3.1 监理部统一进行所承担的监理工程项目中各项工程监理管理。施工中一般技术问题由监理工程师负责协调和处理,并报项目监理工程师审核;重大技术问题、疑难问题或跨专业、跨项目技术问题,由监理工程师提出处理意见,报告总监,由总监召开专题技术会议研究解决。
1.3.2 认真收集审核承包商提供的有关工程项目施工的原始记录、报表等第一手资料,及时整理分析,按规定填报工程监理统计报表。 1.3.3 监理工程师应参加有关工程项目开工证的初签,并及时报告总监。
1.3.4 监理工程师应参加项目验收及签证,负责准备并提出相应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或工程项目验收签证意见。
1.3.5 严格校审制度,对外发送的监理文件(报表)必须经过监理工程师校核,由总监或其授权总监代表签发。
1.3.6 监理部办公室负责内外来往公文、函件、资料、档案管理、监理大事记、会议记录、报表填送、材料文印、宣传报道、后勤、考勤以及行政管理事务工作。 1.4. 其它
1.4.1 监理人员请假,临时出差及工作结束返回原单位等,均应依据
管理权限事先取得总监的批准,并在安排好交接工作后方可离开。 1.4.2 监理人员违反监理工作制度、行为规范或纪律,对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声誉造成损害者,总监根据情节后果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直至更换
第二章、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监理实施细则
2.1. 总则
2.1.1 本细则适用于监理项目范围内所有工程项目的施工计划。 2.1.2 承包商应切实做到以工程质量求施工进度,以工程进度和质量求投资效益,确保合同工期的按期实现。 2.2. 承包商应报送的施工文件
2.2.1 承包商应根据合同工期、设计文件、技术规范、现场自然条件及施工水平,完成施工组织设计,并于开工前7天将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报监理审阅。
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应包括下述成果资料 2.2.1.1、施工总布置图。
2.2.1.2、施工总进度表,包括带逻辑关系的横向进度表和网络进度图。 2.2.1.3、施工程序、工程测量施测计划和方案、工程放样计划。 2.2.1.4、主要施工方法和措施。
2.2.1.5、主要施工设备和材料,劳动力计划,资金流动计划申请表。 2.2.1.6、质量体系和质保措施,专项实验计划和方案。 2.2.1.7、安全防护措施及安全作业规程。
2.2.2 由于各种合理或不合理的原因,致使施工进度计划在执行中必
须进行实质性修改,承包商应通知监理工程师,提出修改的详细说明,并须在计划修改实施前3天提出修改的进度计划报送监理工程师批准,必要时也可由监理工程师直接向承包商提出修改指示,由承包商调整进度。
第三章、砌体工程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3.1. 总则
3.1.1 为有利于汝城县溪头水库工程砌体工程的施工监理,规范监理活动,依据施工承建合同、设计文件以及<<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3-98、<<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浆砌石坝施工技术规定>> (试行 )SD120-84、<<水利水电单元工程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土石方工程>>SL631-2012的有关规程、规程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3.1.2 本细则适用于砌筑项目的施工监理。
3.1.3 砌筑施工监理应以现场控制为重点。工程质量应实行以工序质量控制为基础的程序化和量化管理。 3.2. 开工条件控制
3.2.1 开工条件控制按下列程序进行: 3.2.1.1 向施工单位进行监理工作交底。 3.2.1.2 审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 3.2.1.3 施工质量保证体系的检查认可。 3.2.1.4 组织设计交底。
3.2.1.5 移交测量控制网点,审签施工单位的施工控制网点施测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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