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2 当基坑深度大于15m、地质情况复杂或基坑影响范围内有地铁、隧道、重要建(构)筑物、重要设施等特殊情况时,监测项目除按一级基坑确定外,尚应根据建设及相关单位的特殊要求增加相应的监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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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基准点、工作基点和监测点的布设与保护
6.1 一般规定
6.1.1 基准点、工作基点和监测点布设应按照统一标准,参照附录A~C。
6.1.2 基准点应预先布置与埋设,稳定期应根据观测要求与地质条件确定,一般不宜少于2周。确定其稳定后方可开始观测。
6.1.3 基准点应定期检核,频率不低于半月/次。当发现基准点被扰动或破坏时,应使用相邻基准点代替被破坏基准点,并重新布设,且应及时上报建设及相关单位。
6.1.4 监测点的布设应充分考虑地质条件、基坑工程安全等级、监测对象的形状、位置以及施工进度、期限等因素,布置在内力及变形关键特征点上并满足监控要求,最大程度地反映监测对象的实际状态及其变化趋势。
6.1.5 监测点标志应稳固、明显、结构合理,监测点位置应满足通视条件,便于观测,不应影响和妨碍结构的正常受力和使用,并减小对施工作业的不利影响。
6.1.6 监测点应设置保护装置与警示标识,施工单位负责保护,避免监测点被遮挡、覆盖、破坏等情况发生。
6.1.7 传感器导线应连接牢固,引出的导线接头应进行防水、防潮及绝缘处理,并做好编号与防护措施。
6.1.8 在施工监测过程中,监理单位应派专人每天对监测点进行巡视检查。若发现监测点被破坏,应由造成测点破坏的单位及时按照监测要求恢复,并上报建设及物权单位。
6.1.9 在监测点布设阶段,对于被破坏后难以恢复的监测点,宜按规定数量的1.2倍进行设计和布设。
6.1.10 在施工监测过程中,各监测项目有效监测点数量不应少于设计数量的80%,重要部位如基坑各边中部位移点、主要轴力监测点、周边建(构)筑物的拐角处的位移点等不得缺失,如有缺失,能够恢复的应立即补设,且监测报告应反映前期监测结果;不能恢复的应由设计单位提出代替监测项目。
6.1.11 各监测项目监测点宜布设在垂直于基坑边方向的同一剖面上,以便通过各监测项目之间的内在联系相互印证,做出准确分析和判断。
6.1.12 监测点变更应有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确认的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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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3 位于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重要管线、地铁、隧道等重要保护对象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的监测点布设,尚应满足物权单位的技术要求。
6.1.14 各项目监测点应采用统一编号和图例,编号应由监测项目代码与监测点序号组成。监测项目代码和图例宜符合表6.1.14的规定。
表6.1.14 监测项目代码和图例
监测项目 围护桩(墙)、边坡顶部竖向位移 围护桩(墙)、边坡顶部水平位移 深层水平位移 竖向位移 立柱 支撑内力 锚杆内力 围护桩(墙)内力 土压力 孔隙水压力 坑底隆起(回弹) 土体分层竖向位移 地下水位 周边地表 竖向位移 裂缝 竖向位移 周边建(构)筑物 水平位移 倾斜 裂缝 周边管线变形 倾斜 内力 代 码 QH QD CX LH LQ LZ ZC MG QL TY SY HT FH SW DH DF JH JD JQ JF GX 图 例 两者为共用点时,代码JZ,采用竖向位移图例 备 注 两者为共用点时,代码QT,采用竖向位移图例 6.1.15 监测点布设完成后,应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联合进行检查验收,验收结果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监测项目、监测点数量和布设方法应严格按照监测方案要求进行; 2 监测点及元器件采用成品件;
3 对埋设的监测点做好标识,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4 初始数据已采集且稳定。
6.2 基准点与工作基点布设
6.2.1 基准点数量不应少于3个,应布设在变形影响范围以外且稳定、易于长期保存的地方,宜远离道路、铁路、地铁、施工场地等,防止受到碾压和振动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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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水平位移基准点、工作基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工作基点数量应根据基坑形状和监测需要设定,应布设在基坑拐角或附近相对稳定的地方; 2 工作基点采用强制对中观测墩时,观测墩上应根据使用仪器和照准标志的类型配备通用的强制对中设备,对中误差不应超过0.1mm;
3 在通视良好、距离较近及监测项目较少的情况下,可直接将临近基准点作为工作基点; 4 每期观测时,宜将工作基点与基准点进行联测。 6.2.3 竖向位移基准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通视良好,基准点与监测点距离不宜超过100m,以保证监测精度;
2 不应将基准点埋设在低洼易积水处。为防止土层冻胀的影响,基准点的埋设深度应在冰冻线以下0.5m;
3 基准点宜采用混凝土标石类型。周围有坚固建(构)筑物(房屋、塔、碑等)或石崖壁时,可埋设墙角水准标志或在稳固凸出处做标记作为基准点;
4 可利用城市中的永久水准点或工程施工时使用的临时水准点作为基准点。
6.3 基坑支护体系监测点布设
6.3.1 围护桩(墙)、边坡顶部水平与竖向位移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水平与竖向位移监测点宜为相同点,监测点宜布设在基坑边坡坡顶或竖向受力构件顶上; 2 监测点间距不宜大于20m,每边不宜少于3个,关键部位应适当加密; 3 基坑边中部、阳角部位、周边荷载较大部位及有代表性部位应布设监测点。 6.3.2 深层水平位移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监测孔应布设在基坑平面上挠度最大位置,基坑每侧中部、阳角部位、周边荷载较大部位应布设监测孔;
2 监测孔数量和间距视具体情况而定。每边不应少于1个监测孔,对于边长大于50m的基坑,每边宜适当增加监测孔;
3 测斜管宜采用PVC工程塑料管或铝合金管,管内应有两组相互垂直的纵向导槽; 4 测斜管应在基坑开挖1周前埋设于围护桩(墙)或土体中。当测斜管埋设在围护桩(墙)中时,测斜管长度不应小于围护桩(墙)深度;当测斜管埋设在土体中时,测斜管长度不宜小于基坑开挖深度的1.5倍,并应大于围护桩(墙)深度,且进入稳定土层2m~3m;
5 埋设前应检查测斜管质量,测斜管连接时应保证上、下管段的导槽相互对准、顺畅,测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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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中的一对槽口应自上而下始终垂直于基坑边,各段接头及管底应保证密封;
6 当采用钻孔法埋设时,测斜管与钻孔之间的孔隙应填充密实; 7 应对测斜管的接口位置精确计算,避免接口位置设在探头滑轮停留处。 6.3.3 立柱竖向位移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监测点宜布设在基坑中部、多根支撑交汇处、施工栈桥下及地质条件复杂处的立柱上; 2 监测点不应少于立柱总根数的10%,且不应少于3根; 3 监测点宜布设在便于监测和保护的立柱侧面。 6.3.4 立柱倾斜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监测点应布设在能正确反映立柱倾斜大小和方向的部位;
2 监测点应沿立柱顶部、底部成对布设,上、下监测点应布设在同一竖直线上,必要时中部应加密监测点;
3 当采用垂准仪或激光铅直仪观测时,底部监测点为测站,顶部监测点应安置观测标志,且顶部、底部监测点间应相互通视;
4 监测点应按组布设,每组2个监测点,组数视具体情况而定。 6.3.5 坑底隆起(回弹)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监测点宜按纵向或横向剖面布设,剖面宜选择在基坑中央及其他能反映变形特征的位置,剖面数不应少于2个;
2 纵向或横向有多个监测剖面时,剖面间距宜为20m~50m; 3 同一剖面上监测点横向间距宜为10m~30m,数量不应少于3个;
4 回弹点测标应在基坑开挖前预先埋设到基坑底面的设计标高下20~30cm处,回弹点的测标应埋设稳定、牢固且便于观测。
6.3.6 围护桩(墙)内力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监测点应布设在受力显著、变形较大且有代表性的部位;
2 监测点数量和横向间距视具体情况而定,每边不应少于1个监测点; 3 竖直方向监测点应布设在弯矩极大值处,监测点间距宜为2m~4m; 4 每个监测截面内外两侧传感器埋设数量各不应少于2个;
5 双排桩支护结构连梁中部横截面宜布设内力监测点,每个截面内传感器数量不应小于4个。 6.3.7 围护桩(墙)侧向土压力监测点布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监测点应布设在受力显著、土质差异较大或其他有代表性的部位,应能反映内力分布曲线; 2 监测点平面布设间距宜为20m~50m,每边不宜少于2个监测点;监测点竖向布设间距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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