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11 基坑工程监测应采用标准元器件和信息化技术,宜采用电子化监测设备。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工程应采用电子化监测设备。
3.0.12 监测单位应对现场监测结果认真分析整理,仔细校核,多参数印证,确保数据可靠、正确,并及时提交监测日报表。当监测值达到报警值或出现异常时,应及时通报建设及相关单位,由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3.0.13 监测结束阶段,监测单位应向建设及相关单位提供下列资料,并按档案管理规定组卷归档。
1 基坑工程监测方案; 2 监测点布设及验收记录; 3 危险报警分析报告; 4 阶段性监测报告; 5 监测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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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监 测 方 案
4.0.1 编写监测方案前,建设单位应向监测单位提供下列资料,且应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1 岩土工程勘察成果;
2 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及施工方案;
3 基坑工程影响范围内的道路、地下管线、地下设施、建(构)筑物及相邻工程的有关资料,包括:地下管线的埋深、类型、建(构)筑物的基础和结构形式及保护要求等。
4.0.2 监测方案编写前监测单位应详细调查基坑周边环境状况,做好记录,并进行拍照或摄像,作为施工前档案资料。调查范围不应小于基坑开挖影响范围,调查内容应包括:
1 周边建(构)筑物和有关设施的现状,包括:倾斜及裂缝情况等; 2 周边地表、道路及管线的现状; 3 相邻工程施工情况。
4.0.3 监测方案应由监测单位项目负责人编写,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章,经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方案实施前,监理单位应组织监测单位向施工单位交底。 4.0.4 监测方案应符合设计文件中的监测要求,包括以下内容:
1 建筑基坑工程基本情况,包括:工程概况、周边环境概况、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概况及基坑工程监测平面布置图等;
2 监测目的与依据; 3 基准点与工作基点的布设;
4 监测内容与要求,包括:监测项目、监测周期、监测点数量及布设、监测方法及精度、监测频率、报警值、巡视检查内容等;
5 监测工作组织实施,包括:仪器设备、监测人员配备、进度计划、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等; 6 信息反馈与处理措施,包括:监测成果、异常报告及应急预案等。
4.0.5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基坑工程的监测方案,应经专家进行专项审查后方可实施。
1 距基坑边1.5倍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内有重点工程、文物等重要建(构)筑物,燃气、给排水、军用光缆等重要管线;
2 基坑外边缘距离周边建(构)筑物小于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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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距基坑边50m(开挖深度超过10m时,5倍开挖深度)范围内有地铁、隧道、人防等重要工程设施;
4 开挖面积大于20000m;
5 围护、支撑、止水及降水等体系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的一、二级基坑工程; 6 发生险情、事故后重新组织施工的基坑工程; 7 其他需要论证的基坑工程。
4.0.6 当基坑工程设计或施工方案有重大变更、周边有建设工程相继施工及周边环境有重大变化时,监测单位应与建设及相关单位及时研究并调整监测方案。按4.0.5条规定需进行专项论证的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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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监 测 项 目
5.1 一般规定
5.1.1 基坑工程监测应采用巡视检查与仪器监测相结合的方法,监测对象包括:
1 基坑围护桩(墙)、边坡、支撑或锚杆、立柱、冠梁、围檩等; 2 基坑内外潜水(承压水)、降水或回灌后水位; 3 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坑内、坑外土体; 4 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
5 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管线、人防、地铁、隧道等;
6 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高速公路、国道、城市主要干道和桥梁等; 7 其他应监测的对象。
5.1.2 基坑工程监测项目应根据基坑工程安全等级、支护结构特点及周边环境状况确定,并与基坑工程设计、施工方案相匹配。
5.2 巡视检查
5.2.1 在建筑基坑工程施工及使用阶段,应由有经验的人员对基坑工程进行巡视检查,巡视检查频率不应低于仪器监测频率,特殊情况应适当增加巡视检查频率,并做好巡视记录。 5.2.2 基坑工程巡视检查宜包括以下内容:
1 支护体系
1)支护结构成型质量;
2)围护桩(墙)、冠梁、支撑、围檩及构件连接节点等有无裂缝或裂缝变化情况; 3)支撑、立柱有无较大变形; 4)止水帷幕有无开裂、渗漏; 5)墙后土体有无沉陷、裂缝及滑移; 6)基坑有无涌土、流砂、管涌、突涌。 2 施工工况
1)开挖后暴露的土质情况与岩土勘察报告有无差异;
2)基坑开挖分段长度、分层厚度、临时边坡坡度、土方出土路线及支锚设置与拆除工况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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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与设计、经论证的土方开挖方案要求一致;
3)场地地表水、地下水排放状况是否正常,基坑降水、回灌设施是否运转正常; 4)基坑周边地面堆载情况。 3 周边环境
1)地下管道有无破损、泄露情况;
2)周边建(构)筑物有无裂缝出现或裂缝变化情况; 3)周边道路(地表)有无裂缝、沉陷; 4)邻近建设工程施工变化情况。 4 监测设施
1)基准点、工作基点和监测点、监测元器件的完好、标识及保护情况; 2)有无影响观测工作的障碍物。 5 根据设计要求的其他巡视检查内容
5.2.3 巡视检查宜以目测为主,辅以锤、钎、量尺、放大镜等工器具以及摄像、摄影等设备进行。 5.2.4 对巡视检查情况应及时做好详细记录,并结合仪器监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5.3 仪器监测
5.3.1 基坑工程仪器监测项目应根据表5.3.1确定。
表5.3.1 建筑基坑工程仪器监测项目
序 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监 测 项 目 围护桩(墙)、边坡顶部水平与竖向位移 围护桩(墙)、土体深层水平位移 土体分层竖向位移 立柱变形 坑底隆起(回弹) 地下水位 围护桩(墙)内力 支撑梁(板)与锚杆内力 立柱内力 土压力、孔隙水压力 周边地表竖向位移、裂缝 周边建(构)筑物 竖向位移、、裂缝 倾斜、水平位移 基坑工程安全等级 一 级 应测 应测 宜测 应测 宜测 应测 宜测 应测 可测 宜测 应测 应测 应测 应测 二 级 应测 应测 可测 应测 可测 应测 宜测 应测 可测 可测 应测 应测 宜测 应测 三 级 应测 宜测 可测 宜测 可测 应测 可测 应测 可测 可测 应测 应测 可测 应测 周边管线变形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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