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责任 28.5 28.3 28.6 16.1 16.2 16.3 16.4 17.1 17.2 17.3 质量 质量 质量 质量 质量与工期 质量与工期 质量 质量 质量 质量 质量 质量 质量 质量 质量 质量 质量 质量 质量与工期 质量 质量与工期 质量 质量 质量 质量与工期 42.4 42.5 42.6 43.1 43.2 43.3 43.4 43.5 44.1 44.2 44.3 45.1 45.2 45.3 承包人不执行指令的责任 使用替换材料的申请与批准 采购材料设备使用前的检验 进入现场检验 材料设备的见证取样检测 材料设备的使用 材料设备的检验 再次检验及其责任承担 施工质量检查 质量达不到标准的处理和责任 质量检查不得影响施工 工程隐蔽和中间验收的通知 参加验收的限制 验收结果的确认 隐蔽工程的拍摄或照相 重新检验 额外检验 试车内容 新 与99合同基本一致 与99合同基本一致 取消 新 新 新 新 新 与99合同基本一致 较大改动 与99合同基本一致 取消 与99合同基本一致,减少了一部分到45.3 与99合同基本一致 与99合同基本一致,从原17.1中拿了一部分过来 新 与99合同基本一致 新 增加了试车内容,以专用条款设定,其余与99合同基本一致 与99合同基本一致,对甲方和监理方的要求比过去严格 与99合同基本一致 与99合同基本一致 与99合同基本一致 18 19.1 19.2 19.3 19.5(5) 19.4 19.5(1- 质量与工期 质量 质量 质量 质量 质量 质量与工期 质量 质量与工期 质量 质量 45.4 46.1 46.2 47.1 质量 47.2 单机试车的通知和限制 单机试车结果的确认 联动试车通知和结果的确认 试车费用和不达要求处理 质量 质量 质量与工期 47.3 47.4 47.5 4) 19.6 32.1 32.2 32.3 32.5 32.6 32.7 质量 工期 质量 质量与工期(重复) 质量与安全 工期 工期 质量 工期 工期 质量与工期 质量与工期 质量与安全 工期 工期 质量 47.6 48.1 48.2 49.1 49.2 49.3 49.4 49.5 49.6 投料试车 提交竣工资料和报告 提交竣工资料的限制 组织验收和确认 组织验收的限制 不组织验收的责任 颁发竣工验收证书 中间交工工程的验收 使用未验收或验收未通过工程的责任 工程竣工质量争议的责任 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质量保修 未修正质量缺陷的责任 修正质量缺陷以外的费用 提前竣工奖 误期赔偿费 质量保证的作用和限制 质量缺陷责任期 质量保证的方式 约定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返还 与99合同基本一致 与99合同基本一致,但有删减 新 与99合同基本一致 与99合同基本一致 与99合同基本一致 新 与99合同基本一致 取消 对原合同32.8作了重大修改,新 新 与99合同基本一致 新 新 新 新 新 新 新 新 新 新 32.8 质量(重复) 34.1 34.2 质量 质量 质量 质量 质量 质量 质量 工期 工期 质量 质量 质量 质量 质量 49.7 50.1 50.2 50.3 50.4 54.1 54.2 61.1 61.2 61.3 61.3.1 61.3.2
二、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EF-2007-0203)中工期、质量、安全应予注意的条款及有关案例
(一)、工期
许多业主和承包商在签订合同时,对工期都没有给予很大关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方管理水平的提高,维权意识的增强,建筑经济纠纷中的工期问题也越来越突出,本格式合同中对工期作了较大篇幅更改:
1、数量与形式上的变化:纯与工期有关的条款由原合同的16款增加到33款,从数量上增加了18款,增加一倍多;与工期有关的相关条款由原合同的16款增加到19款,从数量上增加了3款,质量、安全与工期挂钩的条款有所增多。
2、概念上的变化:
(1)开工日期的条件概念发生了变化,由原合同11.1款的“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改为现合同29.1款的“工程开工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开工条件,并已经领取了施工许可证。”
(2)实际竣工日期的概念发生了变化: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的前提下,由原合同32.4款: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或工程修改后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改为现合同33.2(1)款:“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3)新合同33.2款中实际竣工日期的概念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四条一致起来:“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
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4)新合同54.1和54.2款中分别提出了,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提前竣工奖和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扣除预留金和零星工程项目费后合同价款的3%。
3、内容上的变化: (1)新增内容
①新合同34.1款和34.2款对误期赔偿提出了明确的责任、义务和计算办法。
②新合同54.1和54.2款中明确约定了提前竣工奖和误期赔偿费的计算办法。
③新合同19.5款对造价师介入管理后,未尽义务或失误的责任,导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其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
④新合同24.2款,风险中列举了工期延长的后果。 ⑤新合同26.2款中列出了在不可抗力处理程序中对工期延误的处理时间约定。
⑥新合同38.1款中明确提出发包人违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定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安全事故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⑦新合同45.3款中明确约定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时,验收不合格,由承包人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修改后重新验收,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发包人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2)删减内容
原合同16.3款对工程师检查时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果质量合格,工期顺延的条款作了删减,在新合同44.3款中作了较粗向的约定。
4、管理上的变化:
(1)对发承包双方的管理都提出了更细致的要求和约定,如发生了不可抗力的事件,要及时提出工期索赔;在发生暂定施工和复工时,发承包方、监理工程师应如何办理手续等等,还明确约定了各方的责任。
(2)专用条款中对提前竣工奖和误期赔偿费要求作出明确的约定,与招标过程中的有关承诺连贯起来。
5、工期的案例:
上诉人乙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某市某区人民法院(2005)某民商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2年8月6日,甲公司就其投资开发的“某工程”商品房项目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备案合同》,主要内容有:工程名称“某工程“A、B栋;工程内容除静压桩施工以外的施工内容总承包;承包范围土建、安装;合同工期自2002 年8月 日至2003年8月 日;质量标准为某市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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