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招标人因特殊情况需变更开标时间的,应提前报当地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并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四十三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通知所有投标人准时参加。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并按招标文件所确定的程序组织开标。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和交易场所工作人员应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监标人和参与开标审验的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存档。
第四十四条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应持法人代表证明和有效身份证明参加开标会议,委托他人参加的,须持有效委托书原件和有效的本企业职工身份证明,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及有效期等主要内容;拟定的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总监应持注册建造师(含注册临时建造师)或注册监理工程师原件亲自参加。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和拟定的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总监不按规定参加开标会议的,视为放弃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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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开标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密封和标识的; (二)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印章的;
(三)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四)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的;
(五)投标人递交两份或两份以上,内容不同又未在投标文件中声明哪一份有效的投标文件的。
第四十六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必须全部从政府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评标委员会中的招标人代表一般应为招标人在职人员且具备评标专家相应或类似的资格条件或经招标人合法授权具备评标专家相应资格条件的代表,但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评标委员会专家的抽取,由项目业主的授权代表开标前在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的监督下从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评标专家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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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第四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适当延长。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进行评标,并对每一份投标文件是否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进行审查,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依序向招标人推荐1至3名中标候选人。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以及评标的有关情况,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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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作出必要的书面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五十一条 招标文件规定允许投标人投备选标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投标人所投的备选标进行评审,以决定是否采纳备选标。
第五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界定为废标后,在评审过程中有效投标不足3家、认为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第五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的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负责人姓名;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废标情况说明; (六)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七)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八)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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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及相关内容,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将有关情况报告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并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定标期限的,应经招标投标监督机构批准。
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潜在投标人或者拟邀请的投标人就项目的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洽谈。招标人不得选择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中标。
第五十六条 政府投资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中标人确定后7日内由招标人发出全省统一的?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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