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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是具备投保条件的必要前提?如对自己的家电、房屋?债权人对债务人某些物品的所有权等?否则即使签定保险合同?也是自始无效合同。对合同成立 \假生效\后产生的后果?投保人、被保险人要负保险人拒绝承担赔偿之责?严重的要依法治罪。其次?保险诈骗通常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违反保险法的规定?以非法获得或占有保险金为目的?用合法的外衣与虚构的方法隐瞒真相?骗取保险金的犯罪行为。显然?本案是非法虚构保险利益?非法编造保险标的?故意策划的骗保行为?而且?多年来?该保险推销员与某甲合谋?里应外合骗保数额高达几十万元?显然保险欺诈已经构成严重犯罪?已经不能简单地认定是什么特殊的投机行为了。本例思考本案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构成要素问题?也即保险利益问题;二是本案故意骗取保险金是否构成保险欺诈罪的问题。首先?一个合格的保险标的是由一组以保险利益为核心的基本要素构成的?这些基本要素包括财物与利益?或生命与身体的客观存在及其特征特性等东西。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只有投保人对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方可投保 (海上货运保险除外)?签订的保险合同才有法律效力。其次?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三+/L条、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以非法手段谋取不当利益都属于保险欺诈?严重者构成犯罪。本案辩护方提出\如果合同成立之后?投保人有计划地采取措施导致保险标的损失?这种行为属于保险欺诈;如果没有这类有预谋的行为?那么这种行为还不构成保险欺诈?仅仅属于一种特殊的投机行为。之所以说是特殊的投机行为?首先是因为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其次是这种行为极可能诱发保险欺诈\的说法是不对的?表面看似有理?其实根本不着问题本质的乱扯乱辩。多年来?该保险推销员与某甲合谋?里应外合?骗保数额高达几十万元?显然保险欺诈已经构成严重犯罪。总之?本案表面上好象是投保人对于没有保险利益的保险标的进行投保?其实此保险标的对于投保人来说根本就不存在?保险合同自始无效。本案是保险推销人员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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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合谋串通、故意策划的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的保险欺诈?而且作案次数之多?骗取金额之巨?已经构成严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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