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重大关联交易是否履行法定程序,是否已依法披露,定价是否公允,是否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或向上市公司输送利润。重大关联交易存在的必要性分析,公司是否有减少关联交易的计划。发行人与大股东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其关于不存在同业竞争的解释是否全面、合理是否制定明确的解决方案。上市部将对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问题重点关注,并会将其意见反馈至发行部。
4、房地产股权融资要征求国土资源部意见,九大受限制的行业融资需要征求发改委意见。目前,“九大行业+房地产行业”企业申请再融资,材料照收,见面会照开,但具体审核工作在发改委、国土部给出明确意见后才会实质开展,才会给反馈意见。(九大受限行业: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风电设备、电解铝、造船、大型锻造件)。
需明确的是:(1)房地产融资(含股权融资、债券、资产重组)均需征求国土资源部意见,不限于股权融资;(2)只要业务涉及房地产的,不管本次募投是否涉及房地产,均需要征求国土资源部意见,除非将房地产业务剥离。
5、对于非公开发行中的调价问题,严格执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如确需调价,时间应在发审会之前,拿到批文再调就不合适了。
注意:(1)再次强调需在发审会前调价;由于市场因素,允许一次调价,但调价时间必须在发审会之前,发审会后不可调整;(2)股东大会决议过期,重开股东大会时,注意发行底价应按照非公开细则16条调整;(3)与交易要素有关的重大变化,可以调价;(4)对于锁定3年的战略投资者部分,不可以调价。
6、关于配股问题:发审会前确定好发行数量;注意大股东承诺是否会涉及要约收购,要周密考虑各种可能。
7、关于非公开发行中认购人以资产认购股份的基准价格问题
认购人拟认购的标的如满足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净利润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净利润的50%(超过一项即可),需要提交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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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部审核,否则交由发行部审核。此外,对于发行人以资产认购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均不可以在发行基准价基础上打9折。
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对于上市公司拟通过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购买资产的行为,不属于重大资产重组范围,需要提交发行部审核。
8、关于商标费用双重负担的案例:某上市公司商标归集团,定期上缴商标使用费,同时,商标维护相关支出也由上市公司来负担,形成了双重负担,这是不合理的。
9、对于大股东持有发行人生产经营必须的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并有偿或无偿许可发行人使用的情况,重点关注交易的公平性,以及是否存在利用交费调节利润的情形。
10、对于金融行业(商业银行)的再融资,优先鼓励内源性融资,建议融资顺序为:(1)次级债;(2)配股(鼓励老股东做贡献);(3)非公开发行(推荐浦发银行模式);(4)公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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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创业板发行审核非财务问题 毕晓颖 要点如下: (一)独立性问题 1、资产与业务
(1)收购资产或企业要注意资产业务是否有纠纷、是否有其他债务?审批程序是否全部履行、款项是否支付?是谁支付的或者存在没有支付的情况。
(2)购买破产企业要注意是否有债务纠纷。 (3)重大的同一控制下重组要考虑运行一段时间。
(4)强调应把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资产全部投入的发行人体系内。 (5)对于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相近的股东,审核中关注其所从事的业务是否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构成的,必须解除,并运行一段时间;运行时间过短的,重点关注。
(6)对于资产和业务的形成,关注落脚点在于是否存在纠纷和债务。国企、集体资产改制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职工是否得到安置、是否履行了评估手续等。
2、人员兼职
实际控制人除担任发行人的董事、高管以外,还担任其控制的其他公司重要职务(包括执行董事)的,要说清楚如何履行职能,如何保证发行人独立性。
3、关联交易
要从以下几点考虑:程序齐备性;与第三方价格比较情况;购销占比情况、占对方购销比例等。
关联交易非关联化:重点关注程序和价格,包括转让时间、受让方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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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股东、业务等)及其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重点关注非关联化前后发行人与受让方之间的交易情况及是否还存在重大影响。
采用注销的方式解决关联交易:解决比较彻底,但要重点关注注销企业的基本情况、历史交易、对资产负债的处置情况、债务清偿情况、是否存在潜在纠纷、程序齐备性等。
关联交易关注交易收入成本占发行人及交易对手的比例、交易价格公允性,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成长性影响。对于最近一年一期的关联交易,不一定比例低于30%就安全,还是要关注关联交易的内容和影响。
4、发行人与关联方设立合资企业
与董监高及其亲属、以及实际控制自然人合资的,要清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共同设立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法人的,加以关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建议但不强制清理,关键看是否存在实质影响及影响大小。
5、资金占用
关注占用详细情况、归还情况、未来占用的可能性、相关制度安排等。 重点关注报告期内发生频繁、特别是中介机构进场后仍然发生的资金占用;如果实际控制人其他企业经营能力较差的,需关注其资金管理有效性。
6、同业竞争
同业竞争必须解决。同业竞争方仅做出承诺是不够的,需要消除同业竞争方继续从事该项业务的基础,如采取在经营范围中注销该项业务等方式。
重点关注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关注发行人的独立盈利能力,关注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成本和收益的分摊是否合理,是否会因此影响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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