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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企业司法重整报告(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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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成立初期的100多万元提高到2007年末约1.4亿元,截至2008年9月职工人数达630余人。2008年10月,企业资金链断裂陷入债务危机后,各方力量对企业进行了帮扶,经过近两年的努力,企业危机局面仍没有得到根本改观。

【审理经过】2010年7月15日,杭州中院依法裁定受理“溢佳香”企业重整申请。在债权申报期内,共有263家债权人分别向“溢佳香”企业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金额累计28亿余元,经管理人审查确认的金额为14亿余元。在法院指导下,确定“以股抵债”的司法重整思路,形成了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的核心内容是:在重整条件下,普通债权人以债权置换“溢佳香”系列企业股份的方式获得清偿,即普通债权人将其对“溢佳香”系列企业的债权置换获得重整后的“溢佳香”系列企业的股份。“溢佳香”系列企业的普通债权人可持有初始股份并追加投资、或者持有初始股份但不追加投资、或者在“溢佳香”系列企业债权人交易市场上转让股份;司法重整费用、共益债务、劳动债权等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按照草案确定的清偿方案100%受偿。“溢佳香”企业债权人会议及时表决通过了该草案。杭州中院依法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重整实效】目前,重整计划正在执行进程中,企业主营业务正在逐步恢复并稳定运营,生产秩序稳定,面向长三角市场的主要营销网络得到有效巩固,企业改造地块房产建

设项目也未被取消,企业尚有的230余名生产、销售人员继续在岗工作。钱江晚报等相关媒体以“浙江中小企业突围之路”为主题进行了报道。

9、外资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的实质重整案——百联公司破产清算案

【背景事实】宁波百联工业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联公司)系生产汽车轮毂的美国独资企业,设备技术国际领先。2008年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企业资金链断裂,至2009年底共拖欠9家银行贷款、100多家供应商货款及民间债务7.24亿元,已经严重资不抵债。企业停产并拖欠400余名职工工资,引发不稳定因素。

【审理经过】宁波中院于2010年4月9日受理了相关债权人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案件受理前后,宁波中院还对百联公司的资产、经营状况进行了深入调查,发现百联公司的主要资产是厂房土地和机器设备,其拥有的三条流水线也是目前国际上较为先进的,企业有实现再生的可能。在取得主要债权银行及债务人同意的情况下,宁波中院约谈了具有收购意向的沃特富(远东)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特富公司)。经过沟通协调,相关债权人向宁波中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暂缓指定破产清算的管理人。在“立足清算、争取重整”思路指引下,宁波中院作了大量深入的协调工作,最终以沃特富公司受让百联公司股权、代为清偿其协议债务,

各主要债权人自愿放弃其余债权的方式达成百联公司债务清偿协议,相关债权人撤回了对百联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工作实效】宁波中院裁定准予债权人撤回了对百联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后,破产清算程序中达成的债务清偿协议得到了全面履行。企业全面恢复生产,400余名职工全部保留。宁波中院在该案中妥当把握利益平衡,积极探索清算程序中实现企业实质重整,仅管理人费用一项就节省600万元。宁波中院的工作实绩得到了债权人、债务人及股权受让方的高度认可。《人民法院报》、《宁波日报》等媒体对该案作了专题报道。

10、浙江省首例《企业破产法》规制下的司法和解案——金利房地产公司司法和解案

【背景事实】新昌县金利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利公司)系一家专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成立于1992年9月,注册资本为4200万元。由于公司经营管理不善以及巨额担保债务的牵连,致使金利公司于2007年年底陷入债务危机。

【审理经过】作为最大债权人的绍兴市春晖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08年12月30日向新昌法院提出了要求对金利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法院于2009年1月22日裁定予以受理。自2009年7月开始,管理人全面接管债务人企业,本案各项工作得以依法开展。至2009年9月底金利公司的

剩余资产、应收帐款以及债权、债务情况已全部理清。金利公司的破产清算与其两关联企业的生存、发展密切相关,一旦宣告破产势必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但另一方面,金利公司的存量资产(坐落于潜溪地块的320亩土地)具有很大的市场潜在价值。基于这种情况,新昌法院积极引导案件由破产清算转入和解程序,并参照司法重整程序,通过政府协调,由两家最大的债权人成立新公司作为战略投资者对金利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实现债务人资产价值最大化。在和解程序中,新昌法院根据债务的具体情况,确定由债务人与债权人对债务清偿进行逐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在相关和解协议中,对债权人放弃所有的担保及连带追偿权作了安排。至2009年12月除行政债权以外的其它申报债权均已签妥和解协议,首批偿付期限定于2010年春节以前,余额于2010年3月底前付清。2010年10月20日法院裁定终结金利公司的司法和解程序。

【工作实效】新昌法院按照“平衡利益、寻求共赢”的工作思路,合理衡量各方利益博弈的平衡点,促使该案由破产清算转入司法和解程序。在司法和解程序中,又参照司法重整程序,对引入战略投资者、资产重组等事项作了安排,针对不同类别和具体情况,达成了债务清偿协议。该案的成功审理,也为中小企业司法和解程序的适用提供了样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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